边是税收奖励、土地支持、财政补贴、审批协调等招商承诺,一边是企业投入的资金、设备和人力。项目签约之初,企业往往被视为地方发展的“座上宾”;然而,随着投资落地、资产沉淀,政企双方的议价地位可能发生变化。一旦遭遇政府换届、财政状况变化或者政策调整,原有承诺能否继续兑现,便成为企业不得不面对的现实考验。
柏文喜以“从座上宾到盘中餐”概括这种风险变化。他认为,招商引资领域的法律风险已不能仅被看作偶发的合同纠纷,而应当放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和地方营商环境建设中加以审视。
企业投入越深,风险越需要前置防范
在招商阶段,一些地方为了吸引项目落地,往往表现出较大的政策“诚意”和操作“灵活性”。但部分承诺可能缺少充分的法律依据,有的超出地方政府法定权限,有的与现行税收、土地、财政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相符合。
项目落地后,企业已经形成固定资产、人员安置、上下游合作等一系列沉没成本,退出难度随之增加。如果招商政策调整、政府履约能力下降或者协议被单方变更,企业便可能陷入投入难以收回、生产经营受阻、诉讼救济周期漫长等困境。
柏文喜指出,制度预期不稳定还会产生更深层次的经济后果。企业为了应对政策变化和政府违约风险,不得不将更多资源投入关系维护、合规审查和纠纷处理。本应投向技术创新、市场拓展的资源被风险防控挤占,增加的交易成本最终还可能传导到产品价格和市场竞争之中。
因此,企业招商引资风险防控不能等到纠纷发生后才启动。投资规模越大、建设周期越长、对地方政策和公共资源依赖越强,越需要将法律审查前移。
五个风险节点贯穿项目始终
结合相关案例和实践观察,柏文喜将招商引资项目中的主要法律风险归纳为五个节点。
第一个节点发生在签约之前,核心是招商承诺是否合法。一些看似力度很大的优惠政策,可能涉及违规税收返还、土地价格优惠或者选择性财政奖励。此类承诺一旦被认定违反上位法或者公平竞争审查要求,不仅可能无法继续执行,企业已经获得的相关利益也可能面临调整或者追缴风险。
“违法的‘优惠’不是利益,而可能成为企业未来的负担。”柏文喜提醒,企业面对招商条件时,首先要审查承诺的法律依据、作出主体的权限以及政策的可持续性,不能只计算眼前收益。
第二个节点是协议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往往兼具行政管理与市场交易因素,可能同时涉及行政审批、财政补贴、土地供应、工程建设和资产回购。协议究竟属于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合同,会直接影响争议解决程序、举证责任和救济方式。性质不清、权利义务约定笼统,容易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
第三个节点是协议履行。招商项目通常跨越较长周期,可能经历政府换届、机构调整和负责人更替。现行制度已经明确,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但在实践中,政策延续性和历史承诺兑现仍是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
第四个节点出现在项目运营期间。环保、安全生产、规划建设等监管本身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但如果监管权被选择性、差异化使用,甚至被异化为重新谈判项目条件的筹码,企业正常经营就可能受到影响。与此同时,企业也不能寄希望于所谓法外“特殊保护”。一旦这种保护关系发生变化,过去积累的合规问题可能集中暴露。
第五个节点是项目退出。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或者项目资产被依法调整、收回时,企业前期投入如何认定、资产如何处置、损失如何计算,是最容易引发争议的环节。如果协议没有事先约定退出条件、评估方法和补偿机制,纠纷发生后往往很难形成一致意见。
把尽调做在前面,把证据留在过程中
针对五个风险节点,柏文喜提出,应当建立覆盖事前审查、合同设计、履约管理、争议救济和长期预警的全链条防控体系。
在投资决策阶段,企业不仅要看市场空间和政策优惠,还应当审查招商主体是否具有相应权限,税收、土地、财政补贴等政策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是否经过必要的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同时,应对地方财政状况、债务水平、既往承诺兑现情况及相关涉诉情况开展必要调查,将地方政府的履约能力纳入项目可行性评估。
进入签约阶段后,应根据协议的真实内容准确判断其法律性质,围绕政策调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资产处置和退出补偿等事项进行精细化约定。涉及政府履约保障的安排,还应特别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预算管理要求,不能以新的违法承诺来保障原有承诺。
在项目履行过程中,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履约档案。对优惠政策兑现、财政补贴支付、配套设施建设及审批协调等事项,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对会议中形成的意见和口头承诺,应及时通过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函件等方式固定;发现迟延履行或者政策变化迹象时,也应及时催告并保留证据。
纠纷发生后,则应根据协议性质和争议内容,依法选择协商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等救济渠道。尤其要关注不同请求所适用的期限,避免因长期等待协调而丧失依法维权的机会。
招商竞争最终要落到制度竞争
企业建立风险防线固然重要,但柏文喜认为,仅靠单个企业自我保护,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招商引资中的系统性风险。稳定企业预期,更需要地方政府完善招商决策和履约机制。
一方面,招商承诺作出之前,应当强化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以超越权限、突破法律政策底线的方式吸引投资;另一方面,应建立覆盖协议签订、项目推进、承诺兑现和遗留问题处理的履约监督机制,推动招商项目全过程留痕、责任可查。
对于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调整政策或者协议的,也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处理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公共利益不能成为随意违约的理由,依法行政与守约践诺同样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
柏文喜提出,地方招商引资应当逐步从“拼政策”转向“拼环境”。税收、土地等优惠容易被模仿,也受到严格的法律边界约束;基础设施、政务效率、产业链配套、政策稳定性和法治环境,才是更具持续性的区域竞争力。
招商引资不是项目签约时的“一锤子买卖”,而是一场依赖长期信用的政企合作。对企业而言,应当把尽职调查做在签约之前,把关键风险写入协议,把履约证据留在过程中,把法律救济用在关键节点;对地方政府而言,则应当让招商承诺经得起法律审查、财政检验和时间考验。
当企业不再担心从“座上宾”变成“盘中餐”,能够将更多资源用于创新和价值创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才真正转化为地方高质量发展的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