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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志江:法治化营商环境视角下招商引资争议化解——以类PPP项目为研究样本
发布:2026-09-13 20:36:29 作者:苏志江  
摘要
招商引资是地方撬动社会资本、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以 PPP、BOT、EOD 等为代表的类 PPP 项目,因投资规模大、合作周期长、参与主体多元,极易产生履约纠纷。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国家规范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文件的框架之下,厘清招商引资协议的法律属性,识别项目全流程法律风险,构建兼顾经济实效、责任划分与程序合规的争议解决路径,对建设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妥善化解政企合作矛盾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招商引资;类 PPP 项目;行政协议;营商环境;争议化解
一、规范招商引资的政策导向与制度边界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招商引资规范化,是当前地方经济工作的重要命题。《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提出构建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标,国务院相关文件划定招商引资四条红线,即税收、土地、生态环境、政府债务,同时提出四大实施举措: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招商工作科学透明合规、健全项目决策评估机制、完善考核体系。
制度层面的核心要求,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均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与项目合同履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把行政决策程序、项目合同文本作为权责划分的基础依据,杜绝违规许诺税收返还、土地优惠,严禁新增隐性政府债务,从源头减少招商引资争议。
类 PPP 模式包含 PPP、PFI、BOT,以及 EOD、TOD、XOD 等衍生模式,一般通过设立 SPV 项目公司实现政企合作,由政府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对接金融机构完成项目融资。该类项目具备投资规模大、合作周期漫长、收益模式复杂的特征,叠加特许经营、工程建设、运营维护、融资担保、风险分配等多重法律关系,合同链条冗长,一旦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极易出现履约僵局。
从合同体系看,完整的类 PPP 项目合同族,以 PPP 项目合同为核心,向外延伸股东协议、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购买合同、融资合同、保险合同。同时配套招标采购、方案评审、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许可、人大审议背书等大量程序性文件,财政、发改、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的政策规则共同约束项目运行。多重合同、多层级监管交织,也是纠纷多发的重要诱因。
二、招商引资协议的法律定性:行政协议族的识别
招商引资的完整过程,包含政府主导招商对接、签署各类意向、纪要、投资协议,办理规划、环评、能评等行政审批,落实土地、配套基础设施等资源,项目落地之后开展全过程监管;投资人负责方案设计、采购施工、运营直至项目移交。全流程会形成大量方案、批复、会议纪要、各类协议,项目履行阶段还会产生因行政优益权行使、市场环境变动带来的各类变更文件。
司法实践已经形成共识,招商引资项下一揽子协议、政策允诺文件共同构成行政协议族,不局限于正式的项目合同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崔龙书诉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2019)吉行终 130 号指导性裁判明确:政府发布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签署包含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政府行使行政优益权,既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同样确认,政府作出的书面合法政策承诺,归属于行政协议范畴。
实务中首要难点,就是区分招商引资文件属于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合同,直接决定救济路径,涉及补偿、赔偿的认定,以及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同时还需要处理协议变更、撤销、确认无效,以及对第三方权益影响等系列法律问题。不少项目陷入困局,根源就在于前期未厘清协议属性,混淆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边界。
三、类 PPP 项目履约困局的现实样态
不少类 PPP 项目最终陷入经营失败的困境。有的项目前期可研报告测算产品单价较高,但项目建成投产后,市场价格大幅下跌,项目实际现金流严重偏离前期计划,实际投入与收益严重倒挂。叠加宏观投资环境变化,地方财政承压带来政府支付困难,企业经营持续亏损,项目就会走到十字路口:是维持继续运营、调整合作模式,还是直接退出项目。
困局背后是多方主体的利益博弈:涉及地方政府、社会资本、平台企业、金融机构、社会公众多方利益。同时行政程序繁杂,任何调整均需要兼顾合规要求。政策层面的情势变更、“两降一延” 等政策调整,又进一步放大项目不确定性。项目面临生存与盈利双重考验,是当前类 PPP 招商引资项目争议的典型画像。
四、招商引资争议的化解原则与实现路径
破解类 PPP 项目僵局,应当坚守三大核心原则:经济最优、合理分配责任、程序合法合规,坚持政府牵头统筹,立足大局平衡各方诉求。
在处置路径选择上,需要对比多元方案:既可以考量破产、重整、和解等司法路径,也可以优先采取商业挽救的方式维持项目公司存续;争议解决渠道上,优先谈判磋商、审计厘清事实,谈判不能达成一致的,再启动诉讼、仲裁程序。实务中还必须穿透识别责任,厘清地方政府、央企、平台公司、项目股东、高管人员的责任边界,区分合同责任与行政责任,做好多方利益平衡。
在处理具体争议时,要重点处理以下法律问题:
第一,梳理全部合同文本,解决不同合同之间冲突,厘清规划、决策、投资、建设、运营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区分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情势变更,对照合同约定,判断是否需要对原有协议进行变更调整。很多纠纷的核心分歧,就是风险到底应当由政府还是社会资本承担。
第二,厘清偿债财产来源、资产清偿顺位。项目资产包含实物资产、运营权、收益权,均归属于 SPV 项目公司,同时项目往往附带担保、保证义务。需要穿透甄别是否存在政府责任、股东不当责任、高管违法履职产生的赔偿责任,确定责任边界。
第三,以非诉方式优先化解矛盾。全面梳理全部合同、行政行为,辨析各方责权利,厘清权益优先次序,通过多方协商谈判,形成责任分担框架协议,分阶段落地执行。
第四,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依法通过诉讼、仲裁途径维权,善用审计鉴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制度工具实现权利救济。
五、结语
招商引资项下类 PPP 项目争议,并非单纯的商事纠纷,是营商环境法治化在实务层面的集中体现。从源头看,政府应当严守招商引资政策红线,规范行政决策,审慎作出政策承诺;社会资本应当理性评估市场风险。当项目陷入困境时,不能简单 “一诉了之”,应当立足于项目本身,在法律框架下平衡政企银多方利益,优先通过协商、重整等多元化方式化解矛盾,实现地方公共利益、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兼顾,推动构建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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