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营商环境
邵学全:法治化营商环境下政府招商引资行为的法律规范与实务路径
发布:2026-09-13 20:39:40 作者:邵学全  
摘要:招商引资是地方推动产业升级、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但实践中部分地方政府以税收返还、财政兜底、土地变相优惠等方式开展恶性招商竞争,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埋下行政协议无效、政府失信、债务风险等法律隐患。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背景下,应当以法治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严守招商行为禁止红线,健全全流程法律管控机制,推动招商引资从 “政策比拼” 转向 “制度竞争”,实现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法治化营商环境;政府招商引资;行政协议;公平竞争审查;信赖利益保护
一、规范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背景与顶层导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要求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招商制度体系,用法治思维划定政府与市场的权责边界。
当前国家层面出台系列制度文件收紧招商引资的刚性约束:《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清理违规优惠招商政策,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国办发〔2024〕28 号文件划定招商引资 “四个不得” 红线,财办〔2024〕33 号文件细化 “九个不得” 禁止性规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强化对招商政策的竞争合规排查整改。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列明政府招商引资鼓励与禁止行为,将工作重心转向优化营商环境、培育产业生态、提升政务服务,弱化违规政策补贴式招商,强化制度供给与服务供给。
过去部分地区依靠税收返还、土地变相减免、财政兜底等手段争抢项目,短期拉动投资,却造成地方财政压力、政策内卷竞争、合同效力瑕疵、政府失信等多重法律与财政风险,规范政府招商行为已经成为实务中的刚需。
二、政府招商引资实务中的禁止行为红线
结合国办、财办文件及地方负面清单,实务中总结为招商引资 “十不准”,是行政机关开展招商工作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也是法律顾问审查招商协议、招商政策的重点核查事项。
第一,财税优惠方面,禁止与税收、非税收入挂钩设置奖励补贴,禁止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财政收入返还。该类约定极易被认定违反财政法律,造成行政协议相关条款无效。
第二,财政支出方面,严禁利用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平台为企业代建厂房、购置设备,或者代为承担企业经营成本,防范隐性债务风险。
第三,土地政策方面,不得直接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杜绝 “以土地换项目”、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补贴冲抵出让金等操作。
第四,资源环境领域,不允许违规下放环评审批权限,严禁突破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配置要素引进项目。
第五,价格政策,不得违规出台优惠电价、水价等专项补贴政策。
第六,融资担保,政府及平台公司不得为企业招商配套提供借款、担保等增信支持。
第七,企业经营自主权,不能强制要求企业必须本地注册,不得设置障碍限制企业跨区域经营,不得强制企业开展指定产业配套。
第八,招商竞争层面,禁止开展 “政策比价” 式恶性竞争,未经法定统筹程序,不得擅自对外签订项目落地协议。
第九,履约诚信,不得以开展招商规范整改为借口拒绝履行已经生效的合法合同、协议。
第十,招商活动管理,招商公务活动禁止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违规组织无关人员参与。
对于违反上述红线的行为,将产生系列法律后果:违规税收返还的约定存在协议无效风险,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违规举债招商将得不到金融机构融资支持,加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政府拒不履约,企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直接损害地方政府信用;破坏公平竞争的招商政策会被要求整改,同时面临上级机关问责。
三、法治化招商引资的正向实务机制
划清禁止红线之外,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全流程的法治保障体系,把法律审查嵌入招商引资项目从对接、签约到履约的全生命周期。
(一)构建 “前端‑中端‑末端” 全流程法治护航模式
1. 前端介入:法律前置评估。依托法律服务中心,项目谈判阶段即提前介入,对投资方主体资信、项目合规性、意向协议条款开展法律评估,从源头规避违法条款。
2. 中端赋能:开展企业法治体检。项目落地之后,针对企业公司治理、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排查法律风险,以法律服务优化企业经营环境。
3. 末端兜底:完善纠纷化解渠道。畅通行政争议的司法、调解救济渠道,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招商协议履行产生的纠纷。
(二)落实合法性与公平竞争 “双审查” 机制
招商引资政策、投资协议必须落实两项刚性审查:一是公平竞争审查,核查市场准入、要素配置、特殊优惠条款,排查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二是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签约主体资格、权利义务设置、违约责任、政策依据,排查违反法律、规章、国家政策的条款。重大项目应当出具法律顾问专项法律意见,未经双审查,原则上不得出台政策、签署协议。
(三)建立签约‑履约‑跟踪闭环履约管理
将招商项目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对签约项目开展动态跟踪,对协议履行情况持续监管,改变 “重签约、轻履约” 的实务弊病,保障政府与企业双方依约履行义务。
四、推进政府招商引资法治化的具体法律实施路径
(一)强化重大招商决策与协议的合法性审查
针对招商引资重大行政决策,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程序。对于每一份招商引资合同、框架协议,逐项审查合同性质、双方权利义务、潜在法律风险,甄别是否存在突破上位法的优惠承诺。重大产业项目、重点招商项目,必须由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未经审查不得上会决策、不得对外签署。
(二)推动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联动
在制定招商引资政策时同步开展两项审查,重点排查是否设置歧视性市场准入、区别对待外地经营主体、违法向特定企业输送政策利益、通过协议达成垄断效果等情形。对于存量的违反公平竞争的招商政策,及时清理、废止或者修订,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
(三)严格规范政府招商承诺行为
所有招商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全部落实为书面协议条款,禁止口头承诺。严禁违法许诺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土地特殊优惠,杜绝脱离地方财政、资源承载能力的过高许诺,遏制区域之间内卷式招商竞争,所有承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要求。
(四)落实政府守信履约,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 70 条确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政府不能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改革、负责人更替为理由,拒绝、不完全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合法有效的政策承诺与合同义务。只有出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才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调整原有约定,同时应当对市场主体遭受的实际损失依法予以补偿。《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同样明确政府守信履约义务,政府机关必须树立契约意识。
(五)推进招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招商引资相关成果,适度披露项目落地的政策条件,提高招商工作透明度,依靠社会监督遏制隐性违规优惠。
(六)强化监督问责,开展专项治理
针对政府采购、招投标、产业政策兑现等招商关联环节开展专项督查,整治恶性竞争类招商行为。对违规出台招商政策、签署违法协议,造成财政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主体与个人,依规依纪开展问责,压实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结语
规范政府招商引资行为,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招商引资应当告别比拼特殊政策红利的旧模式,转向依靠制度优势吸引市场主体。通过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承诺书面固化、履约责任约束等制度,将谈判、签约、履约全流程纳入法治轨道。只有坚持法治思维贯穿招商引资全过程,才能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实现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
相关推荐

关注企业法治网微信公众号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