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营商环境
王竹君:媒体视角审视政企纠纷与刑事风险
发布:2026-09-13 20:43:09 作者:王竹君  
招商引资是地方激活经济、扩大产业的重要抓手,随着《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及发改体改〔2025〕770 号通知等一系列制度文件落地,法治化、市场化、公平竞争、公开透明,已经成为招商引资工作必须恪守的基本原则。但实践当中,政企合作项目从签约到落地履约,仍不断暴露出法律风险,部分经济纠纷甚至演化为刑事案件。结合两起真实司法案例,可以看清招商引资场景下的矛盾根源,以及媒体监督在个案纠错中的现实价值。
招商引资的制度框架已经逐步完善。《外商投资法》确立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保护市场主体投资权益;2024 年 8 月实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刚性约束规范各类招商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四部委联合出台的发改体改〔2025〕770 号文件,进一步对各地招商引资行为作出全面规范。制度层面已经明确:招商不能靠 “拼补贴”,而要转向 “拼内功”,地方政府开展招商,必须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合规,尊重市场规律,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信息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但纸面制度落地到现实项目,依然会遇到复杂的现实冲突。
项目烂尾衍生刑事风险:张某合同诈骗案
在张某合同诈骗案中,案件缘起于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烂尾,叠加上级审计介入,最终演化成刑事追诉,案件发生时项目对应的主管领导已经调离岗位。
政企合作的招商项目推进不及预期、项目烂尾,成因往往十分复杂,既有投资方资金、技术、运营能力不足的因素,也夹杂着政府政策兑现、土地配套、审批流程等多重现实障碍。当审计压力到来,项目风险需要定责,矛盾便集中指向投资方张某。该案历经审理,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案例抛出值得思考的命题:招商项目失败,应当如何区分正常商业投资风险与刑事犯罪。市场投资本身自带盈亏风险,项目烂尾不等于刑事犯罪。办案过程中,应当重点审查签约背景、政府招商邀约、双方履约行为、资金去向,严格把握 “非法占有目的” 这一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厘清民事合同违约、商业投资失败和刑事诈骗之间的界限,避免将投资失败直接刑事化处理。
经济纠纷刑事化的纠偏:黄某合同诈骗无罪案
如果说张某案体现项目烂尾后的刑事追责风险,黄爱英合同诈骗无罪案,则展现了外来投资者遭遇本地矛盾,经济纠纷被不当包装成刑事案件的教训。
黄爱英作为外来招商投资者,在地方开展项目合作,后续和本地利益相关方发生经济利益冲突,本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却被启动刑事程序,一审判决判处重刑。该案经后续审理,二审改判宣告无罪,该案也被纳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丘市中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作为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的示范案例对外发布。
该案暴露出招商引资领域一类突出风险:把民事合同争议上升为刑事追诉,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外来投资者赴异地投资,面对土地供给、政策承诺、合作方博弈,天然处于信息弱势。实践中常见几类合同陷阱:一是签约主体资格瑕疵,部分不具备权限的机构作出土地供应、财政补贴承诺,造成协议自始无效;二是政府作出超越法定权限的政策优惠承诺,后续无法兑现,形成履约僵局;三是项目用地手续不完善,项目建成之后面临无法立项、被认定违建的风险。一旦合作破裂,本应走民事诉讼、仲裁解决的纠纷,错误转向刑事报案,企业经营者人身自由受限,企业经营彻底停摆。
媒体监督如何助力个案纠偏
当招商引资领域出现政企纠纷、刑事错案风险,专业媒体监督成为法治体系之外重要的补充力量。从实践经验看,媒体介入监督合法个案有着一套完整工作逻辑:专业律师梳理案件事实证据、组织法律专家开展专家论证;媒体完成深度采访调查之后,会经过 “采而不发” 的审慎阶段,多方交叉核验事实;在事实完整确认后选择时机及时刊发报道,并且持续跟进评论,推动个案获得司法机关的重新审视。
当然媒体监督不是代替司法审判。媒体报道的价值,是把卷宗之外的招商背景、政企缔约全过程、地方政策环境公之于众,为司法裁判提供更完整的事实维度,推动司法机关穿透案件卷宗,看到案件背后招商引资的完整前因后果,守住罪与非罪的边界。
结语:筑牢招商引资的法治根基
两起案例一判一无罪,指向同一个命题:招商引资必须把法治贯穿全过程。对于政府端,招商签约前就要落实五大审查要点:签约主体适格、协议条款合法合规、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完备违约责任设置、建立履约全过程监管,杜绝越权许诺土地、税收,从源头减少纠纷隐患。对于企业投资方,要甄别地方招商政策的合法性,不迷信口头承诺,重视土地、审批等前置手续,做好合同风险防控。对于司法机关,面对招商衍生刑事案件,要严格区分商业风险、民事违约和刑事犯罪,坚决防范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招商引资不是简单的 “政府招商、企业落地”,而是政府、市场、司法、舆论多方参与的系统工程。只有恪守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厘清权力与市场的边界,才能真正实现政府、企业双赢,构建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相关推荐

关注企业法治网微信公众号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