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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上市公司刑事犯罪问题研究报告
发布:2025-12-22 19:27:52 作者:企研会  
 
一、引言
2025年,全球经济格局深度调整,逆全球化思潮暗流涌动,叠加数字化转型的全面渗透与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的持续深化,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关键发展阶段。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核心载体,其规范运作水平直接关系到市场生态的健康度、投资者信心的稳定性以及国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然而,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部分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无视法律法规红线,刑事犯罪行为频发,从传统的财务造假、资金挪用,到新兴的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实施的市场操纵、洗钱等,犯罪形式不断翻新,危害范围持续扩大。这类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财产权益,导致投资者信心受挫,更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秩序,破坏了市场定价机制的有效性,削弱了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核心功能。
与此同时,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日趋完善,“零容忍”监管导向全面落地,司法实践对于上市公司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与惩治力度也呈现出精细化、严苛化的显著趋势。在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认定中,司法机关不再简单依据表面行为定性,而是构建了“主观故意-行为方式-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全链条审查体系,精准界定“违背忠实义务”的核心内涵;在挪用资金案件的审理中,对资金挪用的用途真实性、归还的及时性与完整性、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等关键要件进行穿透式审查,区分正常经营周转与恶意侵占的本质差异;在证券诈骗案件的办理中,进一步明确了诈骗手段的认定标准、被害人损失的计算范围与方法,以及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的评估维度,形成了更为清晰的裁判指引。
上述监管与司法层面的深刻变化,充分彰显了刑事法律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核心保障作用。在此背景下,系统梳理2025年上市公司刑事犯罪的最新态势,深入剖析犯罪类型的演化特征与高发领域的形成机理,总结司法实践的创新经验与裁判规律,进而提出针对性的风险防控对策,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本报告基于2025年已公开的司法案例、监管处罚文件及行业统计数据,全面解构上市公司刑事犯罪的核心问题,旨在为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治理、监管机构优化监管策略、投资者提升风险识别能力提供科学参考,助力构建更加规范、透明、稳健的资本市场生态。
二、2025 年上市公司刑事犯罪主要类型及特征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合规性与损害后果的双重审查
2025年,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案件数量同比虽略有下降,但案件集中度显著提升,核心高发领域聚焦于关联交易、资金拆借、对外担保三大传统风险点,且涉案主体多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及核心高管等“关键少数”。在司法实践中,“主客观要件严格匹配”成为此类案件认定的核心原则,司法机关摒弃了以往“重结果、轻过程”的粗放式认定模式,转而对交易程序的合规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及损害后果的真实性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的细致审查,避免客观归罪。以某案例为例,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一项总造价2.3亿元的市政工程分包给其控股的子公司,该行为因涉及关联交易引发市场质疑,监管机构随即启动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但司法机关经全面核查发现,该关联交易已严格履行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核程序,关联董事均按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要求;交易价格经国内顶尖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方法采用市场法与成本法相结合,最终确定的价格较同期市场平均价格低5%,处于合理的商业谈判区间;同时,子公司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循行业标准,工程验收质量优于合同约定,未给上市公司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基于上述事实,检察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但书规定,认定该行为不符合“以明显不公平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核心要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另外一个案件中,某上市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控制的另一家企业提供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2年。在担保行为发生后,债务人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全额偿还本金,上市公司未产生任何代偿责任,即未给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司法机关进一步核查发现,该担保事项已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参会中小股东持股比例占比62%,其中68%的中小股东投赞成票,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担保决策阶段,公司风控部门已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全面评估,通过分析其近三年财务报表、经营状况、信用评级等资料,认定债务人偿债能力优良,担保风险可控。综合上述情节,法院明确“实际损失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无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损害公司利益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判决无罪。此外,在一个案件中,某上市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擅自为关联方提供5000万元担保,该行为虽存在明显的程序违规,但后续公司通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补充审议,该担保事项获得全体股东(除关联股东回避外)85%的赞成票,实现了程序补正。同时,债务人经营状况持续良好,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无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损害公司利益的故意。法院最终认定,程序补正能够有效弥补前期程序瑕疵,阻断犯罪成立的因果链条,判决无罪。
通过对2025年多起无罪案例的系统梳理与深度分析,可以清晰发现司法实践已构建起一套相对完善的“五维出罪体系”,从主体、行为、损失、主观、兜底五个关键维度精准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主体资格维度,严格限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对于非直接责任人员,若缺乏决策权限、未参与具体执行且无共谋故意,即不具备犯罪主体要件。如在某案例中,上市公司董事张某在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表决中明确弃权,未参与该交易的任何决策讨论与具体执行环节,无证据证明其与其他责任人存在共谋,也未实际介入资金划转、合同签订等关键操作,最终检察院以其不具备犯罪主体要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行为要件维度,明确价格公允、程序合规的关联交易不构成犯罪,重点审查交易是否遵循等价有偿原则、是否履行法定或约定程序;在损失要件量化维度,明确“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未达到法定数额标准、及时挽回损失或损失未实际发生的,均不满足犯罪构成要求;在主观故意否定维度,若损害后果系市场风险、行业周期等客观因素导致,而非行为人主观故意造成的,可排除犯罪故意;在兜底条款适用维度,严格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避免扩大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确保刑罚的打击范围精准适度。这一体系的形成,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违背忠实义务”的严格解释,既有力打击了真正的背信犯罪行为,又充分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自主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挪用资金罪:资金用途与归还是关键辩点
在2025年的司法实践中,挪用资金罪的案件主要集中于上市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等掌握公司资金支配权的核心主体,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高度集中,主要围绕“资金是否用于公司经营”“是否超期未还”以及“主观故意是否存在”三个核心辩点展开。其中,“资金是否用于公司经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核心,因为根据刑法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才构成挪用资金罪。若资金实际用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非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则不符合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是否超期未还”则是判断情节严重程度的重要标准,超过三个月未还是构成犯罪的时间要件,但若在三个月内足额归还,且未造成公司损失的,通常不认定为犯罪。“主观故意认定”则聚焦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区分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本质差异,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更为严厉。
以某上市公司董事长被控挪用资金案为例,该案中,检察机关指控该董事长在2024年至2025年间,先后三次利用职务便利,从公司账户划转资金共计1.2亿元,用于其个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而辩护方的辩护要点紧密围绕资金流向的商业合理性与主观故意的否定展开。一方面,辩护方提交了详细的资金流向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调研报告以及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等证据,证明被划转的资金所投向的项目并非单纯的个人控制企业经营,而是上市公司产业链延伸的重要布局,该项目的实施能够有效提升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具有明确的商业合理性与战略必要性。例如,其中5000万元资金用于收购一家上游原材料企业,该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显著提升,采购成本下降了12%,直接提升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辩护方通过审查公司财务记录、还款计划以及董事长的履职行为等证据,论证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该董事长在资金划转后,及时在公司内部财务系统进行了登记备案,制定了详细的资金归还计划,并在案件侦查阶段全额归还了所划转的资金,且支付了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未给上市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该案的审理过程充分凸显了司法实践中对“利用职务便利”“归个人使用”等构成要件的精细化审查理念。司法机关并非仅仅依据资金划转的表面行为定性,而是深入探究资金划转的真实目的、资金的实际用途、行为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主观故意等核心要素。对于临时资金占用的情形,司法机关更是注重区分“临时调剂”与“恶意侵占”的本质差异,对于短期借用、未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足额归还本息且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倾向于认定不构成犯罪。如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因个人投资项目临时资金周转困难,调用公司资金5000万元,该资金占用行为未通过财务造假等方式掩盖,实际控制人在15日后全额归还了资金,并按同期LPR的1.2倍支付了利息。司法机关经审理认为,该资金占用时间短,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与资金周转,未给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且行为人及时足额归还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不符合“归个人使用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构成要件,最终判决无罪。这一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司法实践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兼顾企业经营灵活性的价值导向,避免了机械司法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过度干预。
(三)证券类犯罪:欺诈发行与市场操纵的高压打击
2025年,我国证券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全链条执法”模式,构建了从发行、交易到退市的全流程监管体系,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类犯罪成为监管与司法打击的核心对象,呈现出“查处力度大、追责范围广、处罚强度高”的显著特征。在欺诈发行案件中,监管机构突破了以往“重发行环节、轻持续监管”的局限,对已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对引用虚假财务数据、隐瞒重大风险信息等欺诈发行后续行为实施穿透式追责。这种穿透式追责不仅针对上市公司本身,还将追责触角延伸至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因为在欺诈发行行为的实施过程中,中介机构往往扮演着“把关人”的角色,其未勤勉尽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是欺诈发行行为得以实现的重要推手。例如,某已上市企业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3.2亿元、虚增利润1.1亿元,监管机构在核查中发现,为该企业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未严格履行审计程序,对企业的收入确认、应收账款函证等关键审计环节流于形式,甚至与企业合谋伪造审计证据,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最终,该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后续行为被立案调查,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也因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案例充分彰显了监管机构从源头遏制欺诈发行行为、维护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真实性的坚定决心。
操纵市场案件在2025年呈现出“新型手段层出不穷、涉案金额屡创新高、罚金数额大幅提升”的鲜明趋势。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操纵市场的手段逐渐从传统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演变为利用算法交易、虚假申报、蛊惑交易、跨市场操纵等新型手段,具有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给监管与司法查处带来了巨大挑战。为应对这一挑战,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加强了技术赋能,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构建了操纵市场行为的智能监测与预警系统,实现了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精准识别与快速查处。在处罚力度方面,2025年的操纵市场案件中,部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适用了《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同时罚金数额与涉案金额直接挂钩,大幅提升了违法犯罪的成本。例如,某犯罪团伙利用算法交易程序,在短期内对某只股票进行高频虚假申报与撤单操作,同时通过社交媒体发布虚假利好信息,蛊惑投资者跟风交易,操纵股价上涨23%,涉案金额达15亿元,非法获利2.8亿元。最终,该犯罪团伙的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亿元,其他从犯也被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非法获利被全部没收。这一案例充分彰显了“重刑治市”的监管导向,通过严厉的刑事处罚,形成了强大的法律威慑力,有效遏制了操纵市场行为的蔓延,维护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上市公司刑事犯罪高发领域及成因分析
(一)高发领域聚焦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生命线”,然而在2025年,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依然是上市公司刑事犯罪的最主要类型,其涉案数量多、波及范围广、社会危害性大,严重破坏了资本市场的信息透明度,误导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从具体表现形式来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征,除了传统的虚构收入、虚增利润、隐瞒债务等财务造假行为外,还出现了隐瞒重大关联交易、未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虚假披露公司战略规划等新型违法违规行为。财务造假手段也更加隐蔽,部分上市公司通过构建复杂的关联交易网络,利用“体外循环”“空转贸易”等方式虚构业务往来,虚增营业收入与利润,难以被常规审计手段发现。根据证监会发布的2025年上半年监管统计数据显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相关的行政处罚案件共计187件,占全部行政处罚案件的52.3%,同比上升15.6%;其中,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有46件,同比上升30.9%。这一组数据充分显示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的普遍性与严重性,也反映出监管部门对“关键少数”虚假陈述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例如,江苏某上市公司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其子公司与多家关联公司开展无真实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超17亿元,虚增利润3.5亿元,同时还存在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重大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证监会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公司处以600万元罚款,对12名相关责任人合计处罚3050万元,同时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司被实施强制退市风险警示,面临退市风险。
关联交易与内部人控制:在2025年的上市公司刑事犯罪案件中,关联交易与内部人控制相关的犯罪案件占比显著上升,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违规担保等问题尤为突出,成为损害上市公司与中小股东利益的主要“病灶”。从行业分布来看,此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房地产、金融服务等资金密集型行业,这类行业的关联交易频繁,资金流动量大,给内部人操控提供了可乘之机。根据司法机关发布的相关数据显示,2025年已审结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案件中,约60%的案件涉及关联方交易,其中80%以上的案件系由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主导实施。这一数据充分暴露出部分上市公司股权集中、治理结构失衡、监督机制失效的深层次问题。在股权高度集中的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能够轻易操纵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将上市公司作为自身利益输送的工具。例如,瑞立科密在IPO前夕,以9.38亿元的高价从控股股东瑞立集团手中收购了温州汽科、扬州胜赛思等四家公司的股权。其中,温州汽科的收购估值高达5.28亿元,而其当时的净资产仅为2.09亿元,市净率高达2.55倍,远超同行业1.2-1.5倍的平均水平。更为可疑的是,温州汽科在被收购后业绩出现断崖式下滑,从2020年的净利润3187.10万元骤降至2024年的净利润-213.57万元,资产减值风险大幅上升。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该收购行为存在明显的利益输送嫌疑,控股股东通过IPO前的关联交易实现了资产套现,而上市公司则背负了巨额的商誉减值风险,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该案充分暴露出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审批、估值评估、信息披露等环节存在的严重缺陷,也反映出内部人控制问题对公司治理的严重破坏。
金融科技与新型交易模式: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虚拟货币交易、NFT融资、元宇宙相关业务等新型交易模式不断涌现,这些新兴领域因其业务模式复杂、技术门槛高、监管规则滞后等特点,成为上市公司刑事犯罪的新高发领域,衍生出了大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在这些新兴领域,犯罪分子利用技术的隐蔽性与监管的空白点,将非法资金混入正常交易流程,通过复杂的交易环节实现资金洗白,或者以“金融创新”“数字资产”等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承诺高额回报,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某省公安机关在2025年破获了一起利用元宇宙平台实施的特大洗钱案,涉案金额高达80亿元。该案中,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的元宇宙平台,通过发行虚拟资产、开展虚拟交易等方式,构建了复杂的资金转移通道,将其通过非法经营活动获取的巨额资金,转化为平台内的虚拟资产,再通过多个层级的交易账户进行转移与变现,最终实现非法资金的洗白。该案的侦破难度极大,公安机关历时8个月,联合金融监管、网信等多个部门,通过技术溯源、资金追踪、人员排查等多种手段,才最终查清了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与犯罪事实。此外,在NFT融资领域,部分上市公司以“数字藏品”“NFT艺术品”等名义,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高额回报。这些NFT产品往往缺乏真实的价值支撑,本质上是一种非法集资行为,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将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这些案例充分凸显了监管机构在应对金融科技与新型交易模式相关风险时的滞后性,也反映出此类新型犯罪的复杂性与危害性,亟需加强监管协同与技术赋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适应新兴领域发展的监管体系。
(二)深层成因剖析
内部治理缺陷:内部治理缺陷是上市公司刑事犯罪滋生的核心内因,在2025年的相关案件中,超40%的案件存在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的问题,公司治理结构流于形式,无法发挥有效的监督与制衡作用。具体来看,内部治理缺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权力过度集中,“一言堂”现象严重。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通过绝对控股、家族控制等方式,牢牢掌控公司的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董事会、股东大会成为其个人意志的“橡皮图章”,重大决策往往由其个人单独决定,无需经过集体审议程序。例如,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也未履行任何内部审批程序的情况下,擅自调用公司资金80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导致公司资金链紧张,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是监督机制失效。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本应承担起对董事、高管履职行为的监督职责,但在实际运作中,许多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成员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名任命,缺乏独立性与专业性,无法有效开展监督工作。部分监事会成员甚至与董事、高管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公司内部的审计部门也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审计范围受限、审计权限不足、审计结果无法得到有效落实,难以发现并纠正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部分上市公司虽然制定了完善的内控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重制定、轻执行”的问题,内控制度成为“纸面上的制度”。例如,在资金管理方面,虽然规定了严格的资金审批流程,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越权审批、先斩后奏等情况,导致资金管理失控,为挪用资金、利益输送等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合规文化缺失:合规文化是企业防范刑事风险的重要基础,然而在部分上市公司中,合规文化严重缺失,企业管理层将合规视为一种额外的成本负担,而非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底线。这种错误的认知导致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法律法规的约束与风险的防控,形成了“重发展、轻合规”的不良导向。具体来看,合规文化缺失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风险预警机制缺位。部分上市公司未建立完善的刑事风险预警机制,无法及时识别、评估与应对经营过程中潜在的刑事风险。对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监管政策的调整以及行业内的违法违规案例,缺乏敏感性与分析能力,无法提前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导致风险不断累积,最终演变为刑事犯罪。二是合规培训不足。部分上市公司未将合规培训纳入员工的常态化培训体系,尤其是对高管及核心岗位人员的刑事法律培训严重缺失。员工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不深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边界认识模糊,容易在日常工作中因“无意识违规”而触犯法律。例如,在销售环节,部分销售人员为了完成业绩指标,故意夸大产品收益,隐瞒产品风险,误导投资者购买相关产品,这种销售误导行为在初期可能只是一般性的违规,但随着问题的积累与恶化,最终可能升级为证券诈骗等严重的刑事犯罪。三是激励机制失衡。部分上市公司的激励机制过度强调业绩导向,将员工的薪酬与业绩指标直接挂钩,而忽视了合规因素的考量。这种激励机制容易诱发员工的短期行为,为了追求个人业绩而不惜触碰法律法规红线,进一步加剧了企业的刑事风险。
外部监管环境变化:2025年,我国资本市场“行民刑三维联动”追责体系全面成熟,行政监管、民事赔偿与刑事追责之间的衔接机制更加顺畅高效,形成了强大的监管合力,这一外部监管环境的深刻变化,使得部分上市公司以往的“侥幸心理”彻底失效。具体来看,“行民刑三维联动”追责体系的成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行政监管与刑事立案的衔接效率大幅提升。证监会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时,能够及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实现案件的快速移送与联合调查。例如,在某操纵市场案件中,证监会通过大数据监测发现异常交易线索后,立即启动现场核查,在掌握初步证据后,仅用15个工作日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实现了行政监管与刑事侦查的无缝衔接。二是民事赔偿与刑事追责的协同推进。在上市公司刑事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在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积极支持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通过刑事追责震慑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民事赔偿弥补投资者的损失。例如,在某欺诈发行案件中,法院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刑事判决的同时,支持了300余名中小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诉求,判决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赔偿投资者损失共计2.3亿元。三是监管处罚力度显著加大。以往,部分上市公司认为即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最多也只是受到行政罚款的处罚,违法成本较低。但在2025年,行政罚款数额大幅提高,同时刑事追责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不仅追究上市公司的责任,还追究相关董事、监事、高管及中介机构的责任,刑事处罚的严厉性显著提升。例如,某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处以120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被处以5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的罚款,其中3名主要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3年,并处罚金。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行民刑三维联动”追责体系的强大威慑力,促使上市公司不得不重新审视合规经营的重要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敢轻易触碰法律红线。
四、司法实践趋势与典型案例启示
(一)司法认定的精细化趋势
构成要件严格解释:在2025年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上市公司刑事犯罪的认定,司法机关始终坚持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严格解释原则,通过精准界定每个构成要件的内涵与外延,确保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清晰明确,避免出现扩大化追责或遗漏犯罪的情况。在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挪用资金罪等常见罪名的审理中,这一趋势表现得尤为突出。以某案为例,某上市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用于关联方的高风险投资,导致公司在刑事立案时产生直接损失160万元,达到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损失”标准。但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该高管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主动筹集资金全额挽回了公司损失,同时还存在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刑事立案时作为损失计算的基准时点,同时综合考量行为人全额挽回损失、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认为虽然行为人实施了背信行为,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弥补损失,未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不符合“情节严重”的犯罪构成要求,最终判决无罪。这一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时的严谨态度,既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又充分考量案件的具体情节,实现了精准追责。
再在另一案例中,某上市公司高管基于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决策收购其关联企业的核心资产,收购价格基于当时的市场估值确定,且公司已履行了完整的尽职调查程序,未发现关联企业存在隐瞒重大不利信息的情况。然而,在收购完成后,受行业周期性下行、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等系统性市场风险影响,标的资产出现减值180万元。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重点围绕行为人是否具有“违背忠实义务”的主观故意展开调查。经核查,收购决策经过了董事会的集体审议,尽职调查程序完整,收购价格公允,标的资产减值系不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市场风险导致,行为人在决策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基于此,检察机关认为行为人不符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其决策具有商业合理性,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例清晰地表明,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严格区分市场风险与人为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坚决避免以结果倒推主观故意的机械司法模式,充分尊重企业的商业判断自主权,为企业的正常经营创新提供了司法保障。
责任主体精准划分:随着上市公司刑事犯罪案件的复杂性不断提升,涉及的责任主体也日益多元化,除了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等核心人员外,还可能涉及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上下游合作方等多个主体。在2025年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高度重视对责任主体的精准划分,严格遵循“罪责自负”原则,只追究对犯罪行为的实施、推进起到直接作用的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避免出现“一刀切”式的追责,确保无辜人员不被牵连。某上市公司发生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的犯罪行为,董事会在审议相关事项时,董事张某明确投了弃权票,未参与该犯罪行为的任何决策讨论与具体执行环节。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时,将张某列为犯罪嫌疑人之一。但在后续的审查过程中,司法机关通过调取董事会会议记录、相关人员的讯问笔录、资金流向凭证等证据,证实张某在整个过程中始终保持中立,未参与共谋,也未实际介入资金划转、合同签订等具体操作,不具备“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不符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主体要件。基于此,检察机关最终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责任主体的严格界定标准,只有与犯罪行为具有直接关联性、实际参与并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才会被认定为责任主体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未参与具体犯罪执行的人员,司法机关更是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利用职务便利”或“共谋故意”等犯罪构成要素。若相关人员虽身处公司管理层,但未参与犯罪决策、未实施犯罪行为、也无证据证明其与其他犯罪人员存在共谋,即使其职位较高,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精准划分责任主体的司法实践,不仅能够有效打击真正的犯罪行为,还能够保障无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同时也为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划定了清晰的履职边界,引导其规范履职、审慎决策。
谦抑性原则贯彻:刑法谦抑性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其核心内涵是“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只有在其他法律手段无法有效规制行为时,才能动用刑法”。在2025年的上市公司刑事犯罪案件审理中,司法机关积极贯彻落实刑法谦抑性原则,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及时挽回损失的行为,优先适用不起诉、无罪判决等非刑罚处罚方式,避免过度刑事干预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及时挽回损失的行为,争取不起诉。某上市公司为缓解控股股东的短期资金周转压力,通过董事会、监事会集体决策,向控股股东拆出资金8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利息按同期LPR的1.5倍计算。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控股股东全额归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未给上市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资金拆借行为经过了完整的内部决策程序,监事会已对该事项进行了专项审计,借款利息符合市场公允水平,不仅未造成公司损失,反而为公司带来了超额收益,且公司已及时、完整地披露了该关联交易信息,不符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另一案中,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因个人投资项目临时资金周转困难,调用公司资金5000万元,该资金占用行为未通过财务造假等方式掩盖,实际控制人在15日后全额归还了资金,并按同期LPR的1.2倍支付了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资金占用时间短,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与资金周转,未给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且行为人及时足额归还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最终判决无罪。
对于存在程序瑕疵但后续能够补正的行为,司法机关也充分考量程序补正的效果,避免因轻微程序瑕疵而追究刑事责任。如某上市公司在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下,为关联方提供了6000万元的担保,该行为存在明显的程序违规。但在监管机构介入调查前,公司已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该担保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该担保事项获得了除关联股东外全体股东的赞成票,实现了程序补正。同时,关联方经营状况良好,能够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未发生代偿情形,无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损害公司利益的故意。法院经审理认为,程序补正能够有效弥补前期的程序瑕疵,阻断犯罪成立的因果链条,且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最终判决无罪。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处理上市公司刑事犯罪案件时的理性态度,通过合理运用刑法谦抑性原则,在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为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提供了有利的司法环境。
(二)刑事处罚的 “三强化” 特征
处罚力度强化:2025年,为有效遏制上市公司刑事犯罪的高发态势,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司法机关对上市公司刑事犯罪的处罚力度显著强化,通过提高罚金数额、提升实刑适用率等方式,大幅增加了违法犯罪的成本,形成了强大的法律威慑力。在罚金适用方面,司法机关改变了以往固定数额罚金的模式,采用与涉案金额、违法所得挂钩的浮动罚金制,涉案金额越大、违法所得越多,罚金数额越高。在操纵市场、欺诈发行等情节严重的案件中,罚金数额普遍达到数千万元,部分案件的罚金数额甚至超过亿元,同时还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让违法犯罪分子在经济上付出沉重代价。例如,某操纵市场犯罪团伙通过集中资金优势、利用算法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操纵多只股票价格,涉案金额达25亿元,非法获利4.2亿元。最终,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团伙的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亿元,对其他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至7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等,同时没收全部非法获利4.2亿元。
在自由刑适用方面,实刑适用率大幅提升,缓刑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2025年,上市公司刑事犯罪案件的实刑适用率提升至80%,缓刑仅适用于情节特别轻微、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全额挽回损失且系初犯的少数案件。这一变化意味着大部分实施上市公司刑事犯罪的责任人将面临实际的牢狱之灾,失去人身自由,彻底打破了部分责任人“花钱买刑”“缓刑避刑”的侥幸心理。例如,某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因参与财务造假,虚增利润2.1亿元,虽然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罪认罚,但因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未适用缓刑。这种严厉的处罚措施向市场传递了明确的信号:资本市场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从而有效遏制了上市公司刑事犯罪的蔓延态势,引导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敬畏法律、规范经营。
追责范围强化:2025年,上市公司刑事犯罪的追责范围呈现出“全链条、全覆盖”的显著特征,刑事追责不再局限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等直接责任人员,而是逐步延伸至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上下游合作方等关联主体,形成了对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有效切断了犯罪利益链条。在中介机构责任追究方面,司法机关重点打击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行为,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纳入追责范围。例如,在某债券欺诈发行案件中,上市公司为顺利发行公司债券,与会计师事务所合谋伪造财务报表,虚增净资产3.5亿元。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明知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仍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为债券欺诈发行提供了关键帮助。司法机关经审理认为,该合伙人的行为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该会计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资格,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被终身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中介机构责任的严格追究,通过强化中介机构的“把关人”责任,倒逼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高证券服务质量。
办案效率强化:为及时打击上市公司刑事犯罪,减少犯罪行为对资本市场的负面影响,2025年,司法机关通过优化办案流程、加强部门协作、强化技术赋能等方式,大幅提升了上市公司刑事犯罪案件的办案效率,重大案件从立案到判决的周期显著缩短至16-24个月,较往年提速50%,实现了对上市公司刑事犯罪的“快侦、快诉、快审”。在办案流程优化方面,司法机关建立了上市公司刑事犯罪案件的绿色通道,对重大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审理,简化不必要的办案环节,提高办案效率。在部门协作方面,证监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建立了常态化的协作机制,实现了案件线索共享、证据互通、同步推进。例如,在某重大内幕交易案件中,证监会在监测到异常交易线索后,立即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公安机关利用刑事侦查手段快速固定证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审查,指导证据收集工作,法院在案件起诉后,仅用2个月就完成了审理并作出判决。整个案件从立案到判决仅用了18个月,较以往同类案件的平均办案周期缩短了一半。
在技术赋能方面,司法机关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构建了上市公司刑事犯罪案件的智能办理系统,实现了对案件证据的快速梳理、分析与匹配,大幅提升了证据审查效率。例如,在某涉及复杂关联交易的背信损害案件中,司法机关通过智能办理系统,快速梳理了涉及数十家关联企业、数百笔交易的资金流向与合同资料,精准锁定了关键证据,为案件的快速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办案效率的提升,不仅能够及时打击犯罪行为,挽回投资者损失,还能够快速消除犯罪行为对资本市场的负面影响,稳定市场预期,增强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
五、上市公司刑事风险防控对策建议
(一)构建 “全流程” 合规管理体系
制度层:上市公司应将刑事风险防控纳入企业战略管理体系,制定体系化、精细化的《刑事风险防控手册》,明确关联交易、资金使用、信息披露、对外担保等关键业务环节的刑事风险点、合规操作流程、责任划分标准以及应急处置措施,为企业的合规经营提供明确的制度指引。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手册应详细规定关联方的识别标准、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与流程、交易价格的确定机制以及信息披露要求,明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与透明度。例如,对于重大关联交易,应要求必须经过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核、股东大会审议,且需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或审计,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在资金使用管理方面,应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与支付流程,明确不同层级管理人员的资金审批权限,对大额资金的划转、使用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同时加强对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防止资金被挪用、侵占或用于非法活动。在信息披露管理方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方式与责任主体,建立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核机制,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同时,上市公司应建立“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留痕制度,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集体审议决策,严禁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决策过程应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决策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讨论内容、表决情况、决策结果等信息,形成完整的决策档案,以备后续追溯与审查。通过这一制度,确保董事会、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履职,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导致的决策失误与违法犯罪风险,从制度层面筑牢刑事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防线。
技术层:在数字化转型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应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手段,部署智能化的AI合规监测系统,构建“技术赋能合规”的防控模式,实现对刑事风险的实时监测、智能预警与快速处置。AI合规监测系统应具备异常交易识别、资金流向追踪、关联方穿透核查、信息披露合规性审核等核心功能,能够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全方位、全天候的监测。例如,在异常交易识别方面,系统可通过设置风险阈值,实时扫描关联方资金往来、大额资金划转、对外担保等交易行为,当发现交易金额超过阈值、交易程序缺失或交易价格异常等情况时,立即发出预警信号,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合规管理部门与管理层。在资金流向追踪方面,系统可实现对资金从划出到最终使用环节的全链条穿透式追踪,及时发现资金被挪用、侵占或用于非法活动的异常情况。
此外,上市公司应结合大数据分析技术,整合企业内部财务数据、业务数据与外部市场数据、监管政策数据,构建刑事风险预警模型,通过对各类数据的深度挖掘与分析,预测潜在的刑事风险点与风险发生概率,实现风险预警的自动化与精准化。例如,通过分析行业内的违法违规案例数据、监管处罚数据,识别本企业在类似业务环节的风险隐患;通过分析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数据,预判市场风险可能引发的刑事风险。同时,系统应具备风险处置跟踪功能,对预警风险的处置过程与结果进行全程记录,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通过技术手段的应用,上市公司能够大幅提升刑事风险防控的效率与精准度,弥补人工监测的不足,实现从“被动应对风险”向“主动预防风险”的转变。
文化层:上市公司应着力培育“合规即生命线”的全员合规文化,将合规理念融入企业的核心价值观,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使合规成为每一位员工的自觉行为。首先,应加强对高管及核心岗位人员的刑事法律培训,定期邀请法律专家、司法人员、监管机构人员开展专题培训,结合2025年的典型案例,深入解读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挪用资金罪、证券欺诈罪等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司法认定标准与处罚后果,提升管理层的法律意识与风险防控意识。培训内容应针对性强,重点覆盖关联交易、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等高发风险领域的法律红线与合规要求。其次,应引入“案例复盘+模拟侦查”的压力测试机制,选取行业内或本企业发生的典型违法违规案例进行深度复盘,分析案例中刑事风险发生的原因、防控漏洞以及责任追究情况,让员工深刻认识到刑事风险的危害性。同时,开展模拟侦查活动,模拟司法机关对企业某一业务环节的刑事调查流程,让高管及核心岗位人员亲身体验调查过程,增强其对刑事风险的敏感性与应对能力。
此外,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合规激励与问责机制,将合规绩效纳入员工的绩效考核体系,对严格遵守合规制度、有效防范刑事风险的员工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违反合规制度、引发刑事风险的员工,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形成“合规有奖、违规必究”的鲜明导向。通过常态化的培训、压力测试与激励问责,在企业内部营造浓厚的合规文化氛围,让每一位员工都深刻认识到“合规不是成本,而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从思想层面筑牢刑事风险防控的根基,避免因“无知违规”“侥幸违规”而引发刑事风险。
(二)完善公司治理与权力制衡
股权结构优化:上市公司应积极优化股权结构,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推行员工持股计划、适度分散股权等方式,打破单一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绝对控股格局,形成“多元股东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从根源上防范内部人控制风险。引入外部战略投资者时,应选择具有产业协同效应、良好治理理念与雄厚资金实力的投资者,不仅能够为企业带来资金支持,还能够引入先进的管理经验与监督机制,提升企业的治理水平。例如,战略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委派董事,参与企业的决策过程,对控股股东的行为形成有效制衡。推行员工持股计划,能够使员工成为企业的股东,将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紧密绑定,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与责任感,同时也能够增加股权结构的多元化,降低单一股东的控制权。
在董事会结构建设方面,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占比超1/3的董事会结构,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充分发挥独立监督作用。独立董事应具备丰富的法律、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且与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能够独立、客观地对公司的决策事项进行审查。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等关键事项的审议中,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对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公司与中小股东的利益。例如,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独立董事应要求公司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进行核查,若发现交易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应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内部监督升级: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构建“监事会+内部审计+职工代表监事”的多元化内部监督体系,提升内部监督的独立性、专业性与有效性。监事会作为法定的内部监督机构,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董事与高管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为提升监督的专业性与独立性,监事会可聘请外部专业审计机构对公司的重大交易、财务报表等进行专项核查,借助外部专业力量发现潜在的风险与问题。职工代表监事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应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积极收集职工的意见与建议,对董事、高管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上市公司应赋予职工代表监事更大的监督权限,包括对高管行为的弹劾建议权,当发现高管存在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职工代表监事可提出弹劾建议,启动相应的调查与处理程序。
同时,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吹哨”内部举报保护机制,为员工提供安全、便捷、保密的举报渠道,鼓励员工积极举报公司内部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渠道可包括专门的举报邮箱、热线电话、在线举报平台等,确保员工能够随时、便捷地提交举报信息。上市公司应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信息安全,严禁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应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对举报属实、为公司挽回重大损失或有效防范重大风险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提高员工举报的积极性。通过多元化的内部监督体系与举报保护机制,形成全方位的内部监督网络,有效降低内部人控制风险,保障公司的合规运营。
(三)动态应对监管与司法环境变化
监管合规前置:建立 “监管政策动态跟踪小组”,由公司的法务、合规、财务等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及时解读证监会、公安部新发布的典型案例与司法解释,如针对上市造假的最新司法意见。将监管政策的变化及时传达给公司的管理层和相关业务部门,确保业务决策符合最新监管口径。例如,当证监会发布新的信息披露要求时,跟踪小组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调整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确保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新的监管要求。
刑事危机预案:制定《涉刑风险应急处理流程》,明确一旦被立案调查时的内部信息隔离、外部律师介入、投资者沟通等步骤。在内部信息隔离方面,迅速成立专门的应对小组,负责与调查机关沟通,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的工作,同时限制涉刑信息的传播范围,防止信息泄露对公司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在外部律师介入方面,及时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协助公司应对调查和诉讼。在投资者沟通方面,制定详细的沟通计划,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涉刑事件的进展情况,解答投资者的疑问,稳定投资者的信心,避免风险扩大化。
同时,通过购买董责险等方式,分散高管个人责任风险。董责险可以在高管因工作失误或违法违规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时,为其提供经济赔偿,减轻高管的经济负担,保障高管的合法权益。这也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的管理人才,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
六、结论
综上所述,2025 年上市公司刑事犯罪问题呈现出 “传统罪名精细化、新型犯罪复杂化、追责体系立体化” 的显著特征。在传统罪名方面,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挪用资金罪等在司法认定上更加注重细节,对构成要件的解释愈发严格,通过构建 “五维出罪体系”、精准划分责任主体以及贯彻谦抑性原则,实现了对犯罪行为的准确打击和对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在新型犯罪领域,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新型交易模式的涌现,虚拟货币交易、NFT 融资等衍生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犯罪活动,因其业务模式复杂、监管滞后等原因,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
司法实践在应对上市公司刑事犯罪问题时,始终致力于在保护市场秩序与鼓励企业创新之间寻求平衡。通过严格构成要件,确保犯罪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贯彻谦抑性原则,避免过度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同时,通过强化处罚力度、扩大追责范围和提高办案效率,形成了强大的法律威慑力,有效遏制了上市公司刑事犯罪的发生。
上市公司应深刻认识到刑事风险防控的重要性,从治理结构、合规体系、风险意识三个关键方面构建 “防御矩阵”。在治理结构上,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和内部人控制;在合规体系建设方面,构建 “全流程” 合规管理体系,从制度、技术和文化层面入手,确保企业运营的合规性;在风险意识培养上,加强对高管和员工的培训,提升全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素养。只有将刑事风险防控纳入企业战略管理,才能在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下实现可持续发展。
展望未来,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司法解释将进一步细化,对上市公司刑事犯罪的认定和处罚将更加精准。合规监管也将逐渐常态化,成为企业日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将促使资本市场刑事治理迈向 “精准化、长效化” 的新阶段,为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上市公司应积极适应这一发展趋势,不断加强自身的合规建设和风险防控能力,以应对未来可能面临的各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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