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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中国食用油行业企业法律风险研究报告
发布:2026-01-16 16:50:24 作者:企研会  

 

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 
食品行业合规课题组:朱崇坤  李国强  马红雪 王自香  樊蕊
一、行业背景与监管环境1.1 中国食用油行业发展现状
中国食用油行业作为食品工业的核心分支,在 2025 年呈现出复杂而多元的发展态势。从市场规模来看,行业经历了波动调整后重回扩张轨道。从地域分布来看,截至 2025 年5月30日,全国食用油产业链相关企业超 6 万家,其中山东省以 5946 家企业居首,湖南(5269 家)、河南(4519 家)、四川(3762 家)紧随其后,四省合计占全国企业总量的 32.3%。这种地域分布特征与各地的原料资源禀赋、农业产业结构以及历史发展基础密切相关。
1.2 2025 年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
2025 年是中国食用油行业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年份,多项重要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订对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最重要的法律变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修订。2025 年 9 月 12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自 202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这次修订的核心内容是针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中存在的监管漏洞进行制度完善。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在第四十一条增加四款,明确规定 "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这一制度创新将食用油等重点液态食品的运输安全提升到了法律层面,标志着食用油全链条监管的进一步完善。
在标准体系建设方面,2025 年 2 月 1 日,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44917-2024《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正式实施。该标准对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的容器要求、标识管理、记录保存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标准明确要求,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容器应采用食品专用容器,应在容器外显著位置明显标识 "食用油专用" 或 "食品专用" 字样,容器内外均应干净卫生,运输非食品的容器不应运输食用植物油。
更为严格的是,用于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的集装箱液袋为一次性使用容器,不应重复使用。同时,标准还建立了全程记录制度,要求对食用植物油装油、运输、卸油等环节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有效,以满足质量追溯要求,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运输结束后 2 年。
为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市场监管总局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发布了《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 (征求意见稿)》,意见征询至 2025 年 10 月 15 日前。该征求意见稿拟对食用植物油及其原油(毛油)、调味品、酒类、食糖、淀粉糖五类液态食品中的重点品种实施准运许可管理。
在食品添加剂管理方面,2025 年 2 月 8 日起实施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其中规定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 - 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在新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被删除,不得在各类食品中使用。这一变化对食用油生产企业的配方管理和质量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此外,2025 年 3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分工。根据该意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履行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1.3 监管体系与执法动态
2025 年食用油行业的监管体系呈现出全链条、多部门协同、严厉执法的特征。市场监管总局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
在监管分工方面,形成了农业农村部门管 "源头"、市场监管部门管 "过程" 的分工格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此外,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口食用油的监管,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粮油储备环节的监管,各部门依职责建立健全食品贮存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要求。
2025 年食用油行业最引人注目的监管行动是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的食用植物油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该专项整治于 2025 年 4 月至 12 月在全国集中开展,聚焦食用植物油掺杂掺假、以次充好问题,重点排查整治低价食用植物油冒充高价食用植物油销售,以及将过期食用植物油精炼后冒充新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整治的成果令人瞩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统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主体,立案查处 2581 家,罚没金额 6964 万元,移送公安机关 44 件。这组数据充分反映了当前食用油行业违法违规问题的严重性,也体现了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在执法方式上,监管部门采取了多种创新措施。一是强化抽检监测,总局本级专项监督抽检食用植物油 1079 批次,检出不合格样品 2 批次。二是实施跨区域联动执法,对于涉及多个省份的违法案件,组织协调各地协同查处。三是加强部门间协作,与公安部门建立了快速移送机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呈现出 "四个一律" 的严厉态势:对应当吊销许可证的一律予以吊销,对应当处罚到人的一律处罚到人并依法禁止从业,对查处的重点案件和生产经营主体一律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这种严厉的处罚政策对违法企业形成了强大的威慑效应。
在监管创新方面,2025 年市场监管总局还推动了智慧监管的发展。通过建设全国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风险智能研判,让监管更加 "耳聪目明"。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推广 "互联网 + 可视化监管",在餐饮环节全面推广 "互联网 + 明厨亮灶",实现监管从 "线下" 向 "线上" 延伸。
值得注意的是,2025 年监管部门还加强了对新兴业态的监管。针对直播电商销售食用油的乱象,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已基本完成相关工作程序,明确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等各相关主体的责任。
从区域监管情况来看,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积极开展了本地的专项整治行动。例如,石嘴山市开展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了多起标签违法、质量不合格案件;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了某粮油店无证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二、民事侵权风险分析
2.1 产品责任侵权风险
产品责任侵权是食用油企业面临的最主要民事法律风险之一,主要源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消费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2025 年的相关案例显示,这类风险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
黄曲霉毒素超标是食用油产品责任侵权的首要风险点。黄曲霉毒素 B1 是一种强致癌物质,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花生油中黄曲霉毒素 B1 的限量为 20μg/kg。然而,实际生产中仍有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产品超标。段某经营的江西省吉水县榨油坊,2023年3月在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榨油坊生产的花生油进行抽检时,被检测出黄曲霉毒素 B1 含量达每千克 361 微克,远超标准限量,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黄曲霉毒素超标不仅可能导致刑事追责,更会引发民事赔偿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方某经营的油店2018年1月20日生产的花生油中黄曲霉毒素B1含量为269μg/kg,2018年1月30日生产的花生油中黄曲霉毒素B1含量476μg/kg。检察机关不仅追究了该公司的刑事责任,还要求其承担支付生产不合格花生油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等民事责任。
除黄曲霉毒素外,其他质量指标不合格也会引发产品责任纠纷。例如,某公司生产的浓香菜籽油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 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被执法人员依法立案查处,判处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产品标识问题也是引发民事纠纷的重要原因。抚松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购买的豆油存在没有生产日期等标识问题,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虽然豆油的质量没有问题,但法院认定被告存在退一罚十的败诉风险,最终促成双方达成 "退一罚三" 的调解协议。
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也使得产品责任纠纷呈现上升趋势。2025 年,有消费者为做慈善购买了近 6 万元的纯正花生油,试吃后发现疑似掺假,自费进行检测后结果显示该花生油属于调和油。消费者认为经销商和厂商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要求 3 倍以上经济赔偿。
在网络购物环境下,产品责任纠纷的处理更加复杂。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购买食用油后发现质量问题,往往涉及平台、销售商、生产商等多个主体。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值得注意的是,2025 年一些平台开始推出更加严格的品质保障服务。京东超市正式推出食用油 "假一赔万" 品质保障服务,消费者在收货后 7 天内,提供 SGS、华测等权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京东核实存在掺假后,将启动每单一万元的赔付。这种高标准的赔付承诺一方面提升了消费者的信任度,另一方面也对平台和商家的质量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2.2 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知识产权侵权是食用油行业民事法律风险的另一个重要领域,主要包括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2024-2025 年的相关案例表明,食用油行业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较为严重,且呈现出新的特点。
商标侵权是最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类型。食用油行业品牌集中度高,知名品牌如金龙鱼、鲁花、福临门等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品牌价值,因此成为侵权者仿冒的重点目标。
"胡姬花" 商标侵权案具有典型意义。嘉里粮油(青岛)有限公司认为山东胡姬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米面产品上使用 "胡姬花" 商标构成侵权,将其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定,胡姬花农业公司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赔偿嘉里粮油公司十万元。这个案例反映了跨品类商标侵权的复杂性,也提醒企业要加强对商标的全方位保护。
"福临门" 商标侵权案则展示了包装仿冒的问题。中粮集团起诉金亭建鑫食用油公司生产、销售酷似 "福临门" 商标的 "福宜康" 食用油,认为其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5 年最具影响力的商标侵权案是九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九三沃土等六名被告的案件。被告不仅在食用油上明确标注 "九三" 字样,销售小票上也将商品名称写成 "九三豆油" 来混淆视听。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核定侵权获利 350 万余元的基础上,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 500 万元的赔偿请求。
这个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以企业名称的形式使用 "九三" 字样。法院认定,被诉侵权商品正面标签上以绿底黄字突出显示 "黑龙江九三沃土粮食有限公司" 字样,虽然使用的是企业名称全称,但突出使用在商品正面显著位置,相关公众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最终,法院不仅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还要求两家名字带 "九三" 的公司必须改名。
除了直接的商标侵权外,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食用油行业也较为普遍。云南曲靖沾益区查处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不仅存在掺假掺杂行为,还利用色差等方式冒充他人注册商标。这种将商标侵权与产品质量违法相结合的行为,反映了当前食用油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复合性特征。
包装装潢侵权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一些企业通过模仿知名品牌的包装设计、色彩搭配、图案布局等方式,试图误导消费者。例如,"鑫老 x 坊" 调和芝麻香油不仅使用与 "老 x 坊" 纯芝麻油类似的商标,就连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
知识产权侵权的另一个新趋势是网络销售平台上的侵权行为增多。随着电商的发展,一些商家在网上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的食用油,或以相似的品牌名称、包装设计误导消费者。2025 年,成都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制售假冒品牌火锅调和油案,打掉制假源头工厂 7 个,初步查明累计销售假冒品牌火锅调和油 650 万瓶,涉案金额 1400 余万元。
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也采取了更加积极的措施。除了通过诉讼维权外,一些企业还加强了商标监测,及时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同时,企业也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布局,通过注册防御性商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等方式,构建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3 合同纠纷风险
合同纠纷是食用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民事法律风险,涵盖了采购、销售、运输、仓储等各个环节。2024-2025 年的相关案例显示,食用油行业的合同纠纷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
跨区窜货引发的合同纠纷是 2025 年的一个典型案例。济南某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协议采购玉米油,约定用于 "内部福利",但商贸公司发现该公司将货物转售到其他区域,构成违约。商贸公司不得不从第三方回购窜货的玉米油共计 1.3 万余桶,每桶回购货款的差价为 9.97 元,回购货款的差价为 13 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判决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
这个案例反映了食用油行业普遍存在的区域销售限制问题。由于不同地区的市场价格、销售政策存在差异,生产企业通常会与经销商约定销售区域,防止恶性竞争。一旦发生跨区窜货,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还可能引发价格体系混乱、市场秩序失衡等连锁反应。
运输环节的合同纠纷也较为常见。胶州警方破获的一起物流中介冒充货主倒卖豆油诈骗案中,物流公司负责运输的一车豆油在运输途中,被司机按照所谓 "货主的最新要求" 改送到了河南郑州一个粮油批发市场。这类案件不仅涉及运输合同的履行问题,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仓储保管合同纠纷在食用油行业也时有发生。金龙鱼陷 18 亿天价索赔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国企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达成合作,安徽华文负责代理进口棕榈油,广州益海提供仓储服务,云南惠嘉需先付款、凭安徽华文出具的《货权转让通知书》才能提货。但云南惠嘉负责人贿赂安徽华文高管,将 "先付款后提货" 改成 "先提货再借款",又伙同业务员伪造《货权转让通知书》,从广州益海仓库提货倒卖。
这个案件的复杂性在于涉及多个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包括买卖合同、仓储合同、代理合同等。最终,金龙鱼下属子公司广州益海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罚金 100 万元。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在复杂的贸易关系中,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
虚假合同诈骗也是食用油企业需要防范的风险。重庆某公司与对方签订了总值 49 万余元的采购合同,约定一个月内分批供货,全部到货后再一次性结清采购款。但对方根本没有履约能力,纯粹是以签订合同为手段实施诈骗。这类案件提醒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
国际贸易中的合同纠纷更加复杂。日照中港粮油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中,涉及进口 8000 吨精炼棕榈油的运输保险问题。国际贸易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运输风险、汇率波动等多重因素,合同条款的设计和风险的分配更加重要。
质量争议引发的合同纠纷在食用油行业尤为突出。由于食用油的质量指标较多,包括酸价、过氧化值、黄曲霉毒素、溶剂残留等,任何一项指标不合格都可能引发争议。特别是在大宗商品交易中,质量争议往往涉及巨额资金,处理不当可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支付结算也是合同纠纷的高发领域。由于食用油贸易金额通常较大,采用何种支付方式、如何控制支付风险、如何处理付款与交货的衔接等问题,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践中,经常出现买方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或者卖方以买方延迟付款为由拒绝发货等争议。
为防范合同纠纷风险,食用油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的起草审查、签订审批、履行监督、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特别是对于重要合同,应当进行法律审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同时,企业还应当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合同文本及相关履行凭证,为可能的争议解决做好准备。
2.4 不正当竞争风险
不正当竞争是食用油行业民事法律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2024-2025 年的相关案例显示,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手段多样化、影响扩大化的特点。
虚假宣传是最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云南曲靖沾益区查处的案例中,当事人通过标签虚假标注对分装食用油原料、生产工艺、品质进行误导宣传,使用经销商退回的临期特级初榨橄榄油加入散装葵花籽油冒充进口橄榄葵花食用植物油。这种通过虚假标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可能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在食用油行业也时有发生。2025 年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是前湖北首富兰世立与金龙鱼的名誉权纠纷案。兰世立在网络平台发布关于 "油罐车运输食用油" 的言论,被益海嘉里以名誉权侵权为由告上法庭。法院两审均认定兰世立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益海嘉里公司 1 万元和律师费,并在相应网络平台刊登声明赔礼道歉。
这个案例反映了在网络时代,企业名誉权保护面临的新挑战。通过网络发布不实信息,其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对企业造成的损害往往难以估量。2025 年 11 月 15 日,兰世立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但二审法院认为其主张一审存在严重程序违法与事实不符。
虚假广告宣传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虽然 2025 年的案例相对较少,但历史案例仍有借鉴意义。金龙鱼曾因广告代言问题引发争议,林丹、谢杏芳夫妇作为产品代言人,明明不食用金龙鱼转基因食用油,却宣称该产品是他们 "冠军家庭的选择",涉嫌虚假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在食用油行业主要表现为配方泄露、工艺技术窃取等。由于食用油的品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配方和工艺,一些企业会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2025 年虽然没有公开的重大案例,但企业在这方面的防范意识普遍增强。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也是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些企业通过模仿知名品牌的包装设计、使用相似的商品名称等方式,试图使消费者产生混淆。"鑫老 x 坊" 调和芝麻香油案就是典型的仿冒案例。
为应对不正当竞争风险,食用油企业应当采取多方面措施。首先,加强自身的合规管理,确保广告宣传真实合法,不进行虚假夸大。其次,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对关键技术和配方进行严格管控。再次,加强品牌保护,及时发现和制止仿冒行为。最后,对于遭遇不正当竞争的情况,应当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行政处罚风险分析
3.1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执法部门,对食用油企业的违法行为拥有广泛的行政处罚权。2025 年的执法实践表明,市场监管部门对食用油行业的监管力度空前加大,处罚标准日趋严格。
掺杂掺假是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2025 年查处的典型案例中,陕西某食用植物油企业在标称为 "纯正菜籽油" 和 "一级大豆油" 的单一品种油品中分别掺入棉籽油,违法所得高达 2480.38 万元。陕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 5 年从业禁入。
云南曲靖沾益区的案例更加触目惊心。某企业不仅使用菜籽油中添加大豆油的混合油分装冒充菜籽油,还使用经销商退回的临期特级初榨橄榄油加入散装葵花籽油冒充进口橄榄葵花食用植物油。沾益区市场监管局对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 265.38 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 5 年从业禁入。
添加剂违规使用也是重点查处的违法行为。重庆吴鼎方食品有限公司在纯芝麻油中掺入大豆油和棉籽油,食用调和油违规添加香精,未标注转基因成分,被处罚吊销许可证,罚没两千余万元,责任人被禁业五年,并处罚款5万元。这个案例反映了当前食用油企业在添加剂使用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
标签标识违法是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最多的违法行为之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用油生产经营活动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油罐车运输食用油" 案件是 2025 年行政处罚的标志性事件。国务院食安办通报的调查处置情况显示,对于运输企业:对河北邢台卓然联合运输车队依法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罚没款合计约 168 万元;对河北邢台皓源物流有限公司依法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罚没款合计约 151 万元;对河北邢台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没款合计约 192 万元。对于生产企业: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被罚约 286 万元,河北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炼植物油有限公司被罚约 251 万元。这些巨额罚款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运输环节违法行为的严厉态度。
值得注意的是,2025 年市场监管部门还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的,将面临警告、罚款等处罚。
3.2 农业农村部门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作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负责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虽然 2025 年公开的农业农村部门处罚案例相对较少,但这并不意味着该领域的监管松懈。
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种植环节的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油料作物种植过程中农药、化肥的使用情况,防止农药残留超标。对于违反农药使用规定的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产地准出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使用相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依法予以查处。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三是投入品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防止不合格投入品流入生产环节。特别是对于转基因油料作物的管理,农业农村部门有着严格的审批和监管程序。
四是畜禽屠宰监管。虽然主要针对肉类产品,但农业农村部门在畜禽油脂的监管方面也承担着重要职责。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2025 年,农业农村部还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制定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这一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强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农业农村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了紧密的协作机制。对于在种植养殖环节发现的问题,农业农村部门会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进入市场后发现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也会追溯源头,由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处理。
3.3 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是食用油企业面临的重要监管领域,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风险不容忽视。2025 年的相关案例显示,食用油企业在环保方面的违法问题较为突出,处罚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成都某油脂有限公司是 2025 年环保违法的典型案例。该公司在 2025 年 6 月一个月内就因环保问题被连罚三次。6 月 3 日,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分别罚款 5600 元和 42700 元。6 月 25 日,又因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以 275500 元罚款。
这个案例反映了食用油企业在环保管理方面存在的系统性问题。该公司并非首次违法,早在 2021 年 9 月,该公司就因压榨车间有组织废气臭气浓度超过国家标准限值 35.2 倍,被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处罚款 65.12 万元。2023 年 12 月,该公司再次因环保违法被罚款 331900 元。
废气污染是食用油企业面临的主要环保问题。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重庆市某油脂加工厂因环保违法被罚款 20 万元。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即使是相对较小的油脂加工企业,也可能面临高额的环保罚款。
废水污染也是重要的环保风险点。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同样不容忽视。山西偏关县的案例中,一作坊乱倒废油渣严重污染环境,相关涉事人已被判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3000 元。这个案例说明,环保违法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对食用油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违反该规定的,根据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更严重的是,环保违法还可能触发按日连续处罚机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为应对日益严格的环保监管,食用油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大环保投入,建设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二是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三是加强环保培训,增强员工的环保意识;四是定期进行环保自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五是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四、刑事风险分析
4.1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食用油企业面临的最严重刑事风险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黄曲霉毒素超标是构成该罪的最常见情形。吉水县某榨油坊生产的花生油被检测出黄曲霉毒素 B1 含量达每千克 361 微克,远超国家标准限值 20μg/kg 的要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花生油黄曲霉毒素 B1 含量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方某经营的油店2018年1月20日生产的花生油中黄曲霉毒素B1含量为269μg/kg,2018年1月30日生产的花生油中黄曲霉毒素B1含量476μg/kg。检察机关不仅追究了该公司的刑事责任,还要求其承担支付生产不合格花生油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等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2025 年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该罪的认定更加严格。不仅要看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还要综合考虑违法生产经营的时间长短、销售金额大小、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于长期、大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法院倾向于认定为 "有其他严重情节",适用更重的刑罚。
在量刑方面,法院还会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赔情况等因素。对于积极认罪悔罪、主动退赔的被告人,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拒不认罪、拒不退赔的被告人,则会从严惩处。
4.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比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更为严重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025 年最典型的案例是广西南宁某食用植物油分装企业在调和油中添加含苏丹红的调色剂案。该企业将 "芝麻油调色剂 SK-1708" 添加到食用植物调和油中,经抽检确认其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苏丹红Ⅰ。苏丹红是一种工业染料,具有致癌性,被明确禁止在食品中使用。南宁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明确了该罪的认定标准。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者,仍将用餐厨废弃油(俗称 "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历史上的 "地沟油" 案件提供了重要的量刑参考。江苏特大地沟油案中,涉案金额达 6000 万元,涉及 117 家大中型食用油、食品加工企业以及个人粮油店。被告人王成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5 年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在食用油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的行为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万宁夫妇在大豆油中添加花生油香精案中,海口秀英法院认为,林某在生产、销售的食用调和油中添加花生油香精,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中 "在植物油脂中不得添加食用香料、香精" 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对这对夫妻判刑。
"油罐车运输食用油" 案件也涉及该罪的认定。2024 年 7 月曝光的罐车运输食用油乱象中,涉事罐车在运输煤制油后未清洗罐体,直接装载食用植物油,可能导致食用油被污染。截至 2025 年 2 月,天津、河北两地检察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提起公诉。
在认定标准方面,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是否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行为人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三是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四是销售金额、销售范围、社会危害程度等。
4.3 其他相关刑事罪名
除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外,食用油企业还可能触犯其他多种刑事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另一个常见罪名。当掺假掺杂的食用油销售金额达到 5 万元以上时,就可能构成该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山西高院 2025 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被告人王某某在芝麻香油中掺杂添加其他食用油脂,并兑入网购的香精乙基香兰素,以次充好,销售金额逾 27 万元。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20 万元;同时判处支付销售金额 10 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270 万元。
邢台市孔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用玉米油、大豆油和棉籽油混合,形成与芝麻油颜色一致的 "红油",按 1.5% 的比例加入 "香油精",生产假芝麻油。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孔某某、郑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239万元。
假冒注册商标罪在食用油行业也较为常见。郑州鼎鼎油脂有限公司假冒 "金龙鱼"、"鲁花" 注册商标案是一个典型例子。该公司生产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食用油并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 19249759.5 元。2013 年 4 月 9 日,郑州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宗连贵、黄立安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8 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零六个月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总额达 2704 万元。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要涉及进口食用油的企业。
合同诈骗罪也是需要防范的风险。金龙鱼下属子公司广州益海因在棕榈油仓储贸易中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被判处罚金 100 万元。这个案例提醒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诚信守法,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虚假广告罪在食用油行业也有发生。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企业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因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受贿等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在一些涉及国企、央企的食用油贸易中,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案件时有发生。
五、典型案件分析
5.1 2025 年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2025 年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的食用植物油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查处了一大批典型违法案件,这些案例充分暴露了当前食用油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也展现了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决心。
案例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某食用植物油企业掺假掺杂案
这是一起集多种违法行为于一体的典型案例。2025 年 7 月,市场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中发现该企业涉嫌存在掺假掺杂等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 2025 年 3 月至 5 月期间实施了多项违法行为:
首先是掺杂掺假行为。该企业使用菜籽油中添加大豆油的混合油分装冒充纯菜籽油进行销售;使用经销商退回的临期特级初榨橄榄油加入散装葵花籽油,冒充进口橄榄葵花食用植物油对外销售。这种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标签虚假标注。企业通过标签虚假标注对分装食用油的原料、生产工艺、品质进行误导宣传,使消费者无法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
第三是商标侵权。企业利用色差等方式冒充他人注册商标,试图借知名品牌的影响力推销自己的产品。
对于这些严重违法行为,沾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严厉处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 265.38 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实施 5 年从业禁入。这一处罚充分体现了 "四个一律" 的执法原则,对违法企业形成了强大威慑。
案例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食用植物油分装企业添加苏丹红案
这是一起涉及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恶性案件。2025 年 7 月,根据问题线索,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在企业生产场所废弃物间发现了一瓶名为 "芝麻油调色剂 SK-1708" 的物质。
经专业机构抽检,确认该 "芝麻油调色剂 SK-1708" 中含有苏丹红 Ⅰ。苏丹红是一种工业染料,具有致癌性,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
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自 2025 年 2 月至 5 月期间,持续将这种含有苏丹红的调色剂添加到食用植物调和油中进行销售。这种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在立案调查后,鉴于该案涉嫌犯罪,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以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立案侦查。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相关责任人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案例三:陕西省某食用植物油企业掺入棉籽油案
这是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掺杂掺假案件。2025 年 4 月,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移交的案件线索,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对西安某食用植物油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该企业自 2024 年 6 月以来,在生产的标称为 "纯正菜籽油" 和 "一级大豆油" 的单一品种油品中分别掺入棉籽油。棉籽油的成本远低于菜籽油和大豆油,企业通过这种方式牟取了巨额非法利润。
经核算,该企业的违法所得高达 2480.38 万元。这一数字充分说明了掺杂掺假行为的暴利性,也反映了违法企业利欲熏心的程度。
由于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在查清事实后,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对企业的其他违法行为,如标签标示的配料内容与实际不符等虚假标注行为,也作出了相应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对相关责任人实施 5 年从业禁入。
案例四:重庆市某公司芝麻油掺假案
这是一起典型的添加剂违规使用案例。重庆吴鼎方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实施了多项违法行为:在纯芝麻油中掺入大豆油和棉籽油;食用调和油违规添加香精,未标注转基因成分;香辛料油未标注香精添加。
该企业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还严重欺骗了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后,对该企业作出了严厉处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罚没两千余万元;对企业负责人实施五年禁业处罚。
这些典型案例反映出 2025 年食用油行业存在的几类突出问题:一是掺杂掺假问题严重,企业通过掺入低价油脂牟取暴利;二是添加剂违规使用普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标签虚假标注问题突出,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四是部分企业甚至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严重威胁食品安全。
5.2 "油罐车运输食用油" 系列案件
"油罐车运输食用油" 案件是 2024 年下半年至 2025 年上半年食用油行业最受关注的事件,涉及运输环节的严重违法行为,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案件起因与调查
2024 年 7 月,媒体曝光了 "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 问题,引起了国务院食安办的高度重视。随即,国务院食安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深入调查。
调查发现,涉事罐车冀 E5476W 在 2024 年 5 月从宁夏装载煤制油后,于 5 月 24 日从中储粮油脂 (天津) 有限公司装载食用植物油。另一辆涉事罐车冀 E6365Z 也存在类似问题。这些罐车在运输非食品物质后未进行彻底清洗,直接装载食用植物油,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更恶劣的是,为掩盖违法行为,涉事车辆实际车主高某群指使他人开具虚假的罐车清洗票据。2024 年 7 月 3 日,高某群指使其三哥高某修伙同河北邢台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某,找到河北石家庄民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胡某某开具了 5 月 23 日罐车清洗的虚假票据,金额为 500 元。
责任认定与处罚
经过深入调查,相关部门对涉案各方进行了责任认定和严厉处罚:
在行政处罚方面,共有 7 家企业受到处罚:
• 河北邢台卓然联合运输车队: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罚没款合计约 168 万元
• 河北邢台皓源物流有限公司: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罚没款合计约 151 万元
• 河北邢台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处罚没款合计约 192 万元
• 陕西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 30 万元
•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百胜隆粮油有限公司: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 26 万元
• 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罚款约 286 万元
• 河北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炼植物油有限公司:罚款约 251 万元
在刑事追责方面,公安机关对涉事司机要某某、张某某依法刑事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车主高某群、刘某某等 5 人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影响与启示
"油罐车运输食用油" 案件的影响深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完善。该案直接促成了《食品安全法》的修订,2025 年 9 月通过的修订决定明确了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这一制度创新将从根本上规范液态食品运输行为。
第二,引起了全行业对运输环节的重视。该案曝光后,各大食用油企业纷纷加强了对运输环节的管理,建立了更加严格的运输车辆审核、清洗检验、过程监控等制度。
第三,促进了跨部门协作执法。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了执法合力。最高检还专门指导天津、河北检察机关办理此案,主动商公安部、最高法形成了会议纪要。
第四,对违法企业形成了强大威慑。该案的严厉查处和高额处罚,让从事食用油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充分认识到了违法成本,不敢再以身试法。
该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将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重要参考。
5.3 重大掺杂掺假刑事案件
掺杂掺假是食用油行业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2024-2025 年查处的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充分暴露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案例一:山西某企业芝麻油掺假案
这是一起 2025 年山西高院发布的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芝麻香油生产过程中实施了一系列掺杂掺假行为。
王某某的违法手段具有典型性:首先在芝麻香油中掺杂添加其他价格较低的食用油脂,降低生产成本;然后兑入从网上购买的香精乙基香兰素,以掩盖掺杂后的气味和口感差异,使产品闻起来更像纯芝麻油。
经查明,王某某的销售金额超过 27 万元。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芝麻香油中掺杂掺假,勾兑添加不得使用的乙基香兰素,以次充好,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2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判处支付销售金额 10 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270 万元。
这一判决的亮点在于不仅追究了刑事责任,还判处了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体现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并重的司法理念。
案例二:邢台市孔某某等人特大制售假芝麻油案
这是一起涉及全国多个省份的特大案件。犯罪嫌疑人孔某某等人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制假售假网络。
孔某某的制假手法较为隐蔽:用玉米油、大豆油和棉籽油按一定比例混合,形成与芝麻油颜色相近的 "红油";然后按 1.5% 的比例加入 "香油精",使产品具有芝麻油的香气;最后将这些假芝麻油销售给香油生产企业及香油坊。
该案的影响范围极其广泛。据统计,该案捣毁了涉及 12 省(市)的特大生产经营伪劣香油违法犯罪网络,抓获涉案人员 83 人,查获伪劣香油和 "红油" 等 400 余吨、生产流水线 24 条,涉案金额超 2 亿元。
在刑事追责方面,10 名主要嫌疑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到 8 年不等,并处罚金。2021 年 9 月 13 日,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孔某某、郑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在行政处罚方面,该案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了河北厨友食用油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并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终身限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资格罚。
案例三:万宁林某夫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调和油案
这是一起涉及添加非食品原料的典型案件。林某夫妇在万宁经营一家食用油加工厂,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在生产食用调和油时添加了花生油香精。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的规定,"在植物油脂中不得添加食用香料、香精"。林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标准。
海口秀英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在生产、销售的食用调和油中添加花生油香精,其行为违反了相关国家标准,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终判决: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2 个月,并处罚金 1 万元;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1 年半,并处罚金 1 万元。
六、风险趋势与总结
 
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
食品行业合规课题组
朱崇坤  李国强  马红雪 王自香  樊蕊
 
【欲获知全文,请与课题组联系: 1891075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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