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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旭丰:民间收藏艺术品称谓的法律意义探讨
发布:2020-10-07 09:55:24 作者:任旭丰  

艺术品市场(主体)法律服务研究是律师团队从法律服务的视角对艺术品、艺术品市场的基本特性、交易规则、监管特征、发展规律等进行系统研究,以便为艺术品市场主体提供精准、高效法律服务的研究项目。
在艺术品市场的民间收藏领域有多个不同的称谓,如艺术品、文物艺术品、古玩、文玩等,这些称谓均在使用,但它们的具体所指和它们在法律上的意义往往难以分辨,为更好地服务于艺术品市场(主体),有必要对艺术品市场上存在的这一现象做一定的分析,确定它们的具体含义和法律意义。
1、艺术品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2月26日修订的《著作权法》,受该法保护的作品包括三类,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该法第3条指出,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国务院2013年1月30日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进行了解释,将其限定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4条则采取列举的方式,阐述了各类作品。其中,艺术作品是和文学作品、科学作品并列存在的。 
文化部2016年发布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饰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以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文化部、海关总署2009年发布的《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1条规定,美术品是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装置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200件以内的复制品。不包括工业化批量生产的工艺美术产品,不包括文物。
由此可见,艺术品同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艺术作品,此处艺术品不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建筑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但又不是仅包括狭义上的美术作品(即绘画、书法、雕塑作品),还包括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以及工艺美术作品、模型作品等。但这里的艺术品为非文物艺术品。
非文物艺术品的收藏、流转等主要遵守《著作权法》《物权法》、《担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拍卖法》、《侵权责任法》以及《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四)项:“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的规定,侵犯艺术品著作权的行为,除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文物和文物艺术品
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 它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各类文物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当时生态环境的状况,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对于人们认识自己的历史和创造力量,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认识并促进当代和未来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文物作为具体的物质遗存,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 二是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 文物分类比较复杂,既可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两大类,也可分为“公有 文物”(国有文物)和“私有文物”。不可移动文物,一般指古迹,包括遗址、古墓群、古建 筑、石窟、寺庙、大型石刻、大型壁画、历史遗迹、代表性建筑等等。可移动文物一般指馆藏文物,如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手稿、图书资料、各种实物、化石等等。
按照国际惯例,凡距今约100年前由人类创造和生产的,具有历史、科学与艺术价值的遗物叫做文物艺术品。文物艺术品具有双重性,既是文物又是艺术品。商务部于2010年7月1日发布的《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将拍卖标的限定在文物,征集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文物拍卖标的范围的规定,并与本企业的文物拍卖资质相符。拍卖人境外征集拍卖标的时,应遵守国家关于文物进出境管理的相关规定。从该规程所使用的词语“文物艺术品”及其所适用的拍卖标的来分析,文物艺术品是艺术品的一类。民政部2011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成立登记的批复》也是如此。        
文物艺术品的收藏、流转等应遵守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二)从文物商店购买;(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第五十五条四款:“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第五十六条:“文物商店不得销售、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等的规定。
同时,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六)走私文物的;(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不依法收藏和流转文物艺术品可能要构成犯罪行为,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
 3、古玩、古董、骨董
古玩、古董、骨董的含义基本相同,但在很多场合,古董、骨董和古玩,是指书画、碑帖以外的古器物。我国在明代和清初比较普遍使用的名称是"古董"或"骨董"。到清乾隆年间 (18世纪)又开始使用"古玩"一词。古玩、古董、骨董虽是古器物,但不都是文物。文物是一个大概念,它涵盖了各个历史时期:文物既可以是古代的,也可以是现当代的,只要符合文物的两个明显特征,就可以视作“文物”;而“古玩”却只指古代的珍贵物品,现代、当代的物品,无论多么珍贵,也不能称之为“古玩”或“古董”。 这在时间跨度上有明确的界限。因此我们可以说,“文物”的范围远远大于“古玩”的范围。同时,“古玩”或“古董”也并不都是艺术品,但往往以艺术品名义流转。
如果“古玩”或“古董”符合文物认定标准,那就是文物,应当根据上述《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收藏或流转,否则也可能构成犯罪。
4、文玩
文玩,指的是文房四宝及其衍生出来的各种文房器玩。这些文具造型各异,雕琢精细,可用可赏,使之成为书房里、书案上陈设的工艺美术品。主要有笔架笔洗、墨床、砚滴、水呈、臂搁、镇纸、印盒、印章、文物核桃、葫芦、手串等等。文玩与古玩亦是交叉关系(文玩包括近现代和当代的物品古玩则不包括),文玩与艺术品的关系和古玩等与艺术品的关系一样。文玩中有的符合文物的特征,那也是文物,应当根据上述《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收藏或流转,否则也可能构成犯罪。有些文玩是当代的雕塑作品,也涉及《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
除文物艺术品、古玩、文玩等是文物的应遵守《文物保护法》等规定经营流转外,文物艺术品、古玩、文玩与非文物艺术品的经营流转一样,都应遵守《物权法》、《担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拍卖法》、《侵权责任法》等的规定。
事实上,上述文物艺术品和非文物艺术品都包括在当前统称的艺术品市场中的“艺术品”中了。同时,上述古玩、古董、骨董、文玩等也都包含在当前的艺术品市场的“艺术品”中了。由文物出版社与易拍全球研究院联合发布的“艺拍指数”的艺术品五大品类就包括:中国书画、瓷玉杂项、油画及中国当代艺术、收藏品、珠宝尚品。
根据以上情形,在艺术品市场(主体)的法律服务过程中,当遇到当事人以以上这些称谓称呼其藏品或交易标的时,我们应有的放矢地进一步询问了解该藏品或标的的具体情形,以便区别地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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