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9年11月6日,数字天堂(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数字天堂公司”)诉柚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柚子(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柚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终审判决,认定柚子公司提出的HBuilder软件三个插件属于应遵循《GNU通用公共许可协议》(以下简称“GPL协议”)开放源代码的衍生作品的抗辩理由不成立,APICloud软件复制并修改HBuilder软件中的三个插件的行为构成对数字天堂公司复制权、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判令柚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71万元。至此,第一个在中国涉及GPL协议的诉讼案件结局已尘埃落地。
本案作为中国第一个关涉GPL协议的诉讼案件,对开源软件许可协议在中国司法程序中的效力认定和中国法院对于GPL协议的条款解读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本案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1、数字天堂公司的HBuilder软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数字天堂公司是该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2、数字天堂公司是HBuilder软件中涉案三个插件的著作权人。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以下称“鉴定机构”)对APICloud软件与HBuilder软件同一性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柚子公司APICloud软件中对应插件源代码部分与数字天堂公司的涉案三个插件构成同一性。
根据鉴定机构对数字天堂公司涉案三个插件的源代码与在先第三方及开源软件源代码同一性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涉案三个插件的源代码仅有一小部分与第三方或开源软件的源代码相同。涉案三个插件处于独立的文件夹中,且文件夹中均未包含GPL协议。HBuilder软件的根目录也不存在GPL软件协议。尽管HBuilder软件中包含的其他文件夹中含有GPL协议,但GPL协议对涉案三个插件并无约束力。
涉案三个插件不属于应根据GPL协议开放源代码的衍生软件作品。柚子公司认为数字天堂公司涉案三个插件属于开源软件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其被诉行为构成侵犯数字天堂公司享有的著作权。
案件思考:在软件行业迅猛发展的时期,使用开源软件可以节省人力成本、缩短软件开发时间,尽管开源软件推崇开放、自由和共享的理念,使用开源软件也通常无需支付费用或另行获取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并不意味着使用开源软件可以无限制的使用。在本案中确立了开源许可证的合同效力,在使用开源软件,仍要考虑许可证的传染性、以及许可证中对使用者要求,如要求署名等,注意许可证中是否有专利放弃条款和专利反报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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