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知识产权
酒店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在客房内通过网络向客人提供电影等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侵权
发布:2020-07-26 11:11:10 作者:孙敏  

爱奇艺享有电影《春娇救志明》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某酒店未经许可在其客房内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该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爱奇艺诉至法院,法院认定酒店的行为侵害了爱奇艺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酒店不服提起上诉,称其向客人提供点播服务的形式,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广播权保护的范畴,非信息网络传播权,而爱奇艺公司并未获得涉案影片广播权的授权,故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二审认为,《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由此可见,广播权所控制的传播作品的行为是一种由受众被动接受的“单向传播”,即非交互式传播。而《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传播行为特征在于,受众可以自主选择信息内容,以及接收传播的时间和地点,是一种“交互式传播”。酒店通过局域网的形式在客房内向房客提供涉案作品的点播服务,房客可以通过该网络自行选择时间和地点点播涉案作品,属于交互式传播,应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爱奇艺公司作为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有权向酒店主张权利。

影片不是你想播就能播,尤其是商业行为的播放,更要提前审查是否有侵权行为。

相关推荐

关注企业法治网微信公众号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