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凯奇莱案”卷宗丢失案调查结果的公布,“凯奇莱案”再度刷爆了微信朋友圈。法制网记者为此专访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曹旭升律师,曹律师抛开案件本身和调查结果,从专业角度剖析矿业投资风险。
一、为什么“凯奇莱探矿权案”如此吸引眼球?
公开资料显示:2003年8月25日,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签订《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合同书》,约定由凯奇莱公司出资1200万元,由西勘院对波罗井田进行勘查,该勘查区无论升值、联合开发还是矿权转让,所产生的利益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均以2:8的比例分享。随后,凯奇莱向西勘院转款1200万元,2005年3月,西勘院退还了1200万元,理由是与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召开的21次会议纪要有关政策不相一致,无法按合同约定实施,所以不能收取款项。双方进行协调后,2005年5月26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勘查前期工作费用900万元,西勘院出具了收据。2006年4月12日,西勘院与香港益业签订关于“波罗井田”的合作勘查合同书。而西勘院持有的“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普查”探矿权,在340平方公里的波罗井田范围内的面积约为258平方公里,这两块区域大部分是重合的。于是,2006年5月,凯奇莱将西勘院起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2月,西勘院出具的《陕西省北侏罗纪煤田榆横矿区波罗井田勘探报告》显示,横山县波罗井矿区各类资源量20.3801亿吨,其中探明的资源量为3.078亿吨,控制的资源量为1.4547亿吨,推断的资源量为15.8876亿吨,这就是千亿矿权案的由来。
这个案件之所以吸引眼球,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给人的印象是凯奇莱公司签了一个1200万元的合同却探到了价值千亿元的煤田。
我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规定:“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是指在勘查工作程度已达到勘探阶段要求的地段,地质可靠程度为探明的,但未做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仅作了概略研究,经济意义介于经济的、次边际经济的范围内,计算的资源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可信度低。”“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是指在勘查工作程度已达到详查阶段要求的地段,地质可靠程度为控制的,可行性评价仅做了概略研究,经济意义介于经济的、次边际经济的范围内,计算的资源量可信度较高,可行性评价可信度低。”“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是指在勘查工作程度只达到普查阶段要求的地段,地质可靠程度为推断的,资源量只根据有限的数据计算的,其可信度低。可行性评价仅做了概略研究,经济意义介于经济的、次边际经济的范围内,可行性评价可信度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资源量分331、332、333等多种计量标准,多种资源量之间精确度不一,并不能简单相加,因此,网传的20亿吨资源量一说并不专业。而评判一个矿权的价值应当以储量为参数,333因含有一定的外推资源量,其可信度与332和331有明显的区别。因而,333资源量不允许用于转换储量。资源量是储量转换的基础,只有332和331资源量才能允许分别转换预可采储量和可采储量。显然,按20亿吨资源量计算矿权价值亦不专业。实践中,探矿权价值在未探明储量前以勘探投入作为主要参数来综合确定,探明储量后则以勘探投入和储量等参数相结合综合测算,采矿权价值则以储量为主要参数来综合测算,所以,网传凯奇莱探矿权价值千亿元之说并不准确。
二、矿业权是什么东东?
我国矿业权分探矿权和采矿权两种。
探矿权相当于有人认为你家老宅地下有宝藏,想探一下有没有宝藏?有什么宝藏?有多少宝藏?如果你同意这个人进入你家探且国家批准这个人去探,则这个人就有了《勘查许可证》,国家批准和你的同意缺一不可,所以,探矿权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只能探不能拿,因为宝藏归国家所有。探矿又分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要运用物理、化学、电、光、磁、遥感等多种科学方法,谁为国家探宝藏由谁出钱,探没探到宝藏,风险都要自担,而且还要向国家交钱、交探矿成果。
采矿权相当于查明宝藏后,国家批准某个企业去将查明的宝藏挖出来,而获得批准的前提是储量要经过专家评审后备案,还要提交一系列资料,同时还要向国家交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否则取得不了《采矿许可证》。若凯奇莱案矿业权备案储量为20亿吨,根据陕西省的规定,陕北侏罗纪煤田榆横矿区的市场基准价为9.5元每吨,矿业权出让收益需要交纳190亿元,若开采年限设定为50年,则年生产能力为4000万吨,矿建成本恐以百亿元为计算单位,并且还要进行安评、环评等一系列评审和竣工验收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投产,投产之前全是投资,因此,凭凯奇莱公司的资金实力,恐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就被巨额的资金需求压跨了。
三、矿业投资的风险有多大?
探矿权投资如同赌石投资或彩票投资。若是高风险矿种,如金等成矿不规律的第一类矿种,找到具有工业价值且可转采的矿的概率不足3%;若是低风险矿种,如煤矿等成矿相对规律的第二类矿种,找到具有工业价值且可转采的矿的概率不足5%,也就是95%以上的探矿权投资人的所有投资如打水漂一样最终会石沉大海。很多探矿权没有进行勘探即宣告失败,而一旦进入勘探阶段,每打一钻的成本往往以百万计,所以,没有一定的资金实力,是进入不了探矿权投资这一门槛的,进入了这一门槛,打打水漂是必然的。
采矿权投资是一种资本密集型投资,是踩着无数探矿权尸体而走到采矿权门前的。小型矿山的投资以亿计,中型矿山的投资以十亿计,大型矿山的投资以百亿计。民营矿企获取银行贷款的概率趋零,这就要求民营矿企具有充足的资金,否则资金不足会导致破产,民间融资则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小型矿山受政策影响较大,政策调整随时有被关闭的风险,且生产成本较高,竞争能力较差;中型矿山投资周期较长、资金需要巨大,矿产品市场价格将决定中型矿山的生死;大型矿山民营企业无力投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即使有银行贷款支持尚有财务成本压力。2017年之前的矿业低谷导致大量矿山停产,至今仍有大部分矿山无力恢复生产,显然采矿权投资风险巨大、成功率不高。
四、为什么要进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
我国矿业从改革开放之后的无序开采到1999年《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和资源整合,从2004年开始的炒矿热到2009年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加之国际矿产品价格的攀升,导致中国矿权价格呈螺旋式上升,投资矿权曾成为个别人权力和财富的象征,其中滋生了大量的腐败案例。
为杜绝腐败、扼制炒矿,2016年12月30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认为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重要保障,要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强化出让监管服务。要以维护实现国家矿产资源基本权益为核心,理顺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2017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在矿产开采环节,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2017年6月29日,财政部和原国土资源部发布《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随后,部分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相继公布了当地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和基准率,其中陕西省公布的陕北侏罗纪煤田榆横矿区的市场基准价为9.5元每吨。
也就是凯奇莱案所涉探矿权若可采储量为20亿吨,若想取得《采矿许可证》,需要至少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190亿元,无论是西勘院还是凯奇莱公司抑或是香港益业,显然都无力交纳这一天文数字的款项。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自2017年出台以来,虽然已经达到了扼制炒矿的效果,但那些真正脚踏实地想转采的矿业企业,却因无力交纳巨额矿业权出让收益,也被挡在了《开采许可证》之前。
五、从探矿权到采矿权有多远?
如前所述,取得探矿权后探矿失败的概率是95%以上,剩余5%的幸存者在申请采矿权之前,大多已经弹尽粮绝或负债累累,若想取得采矿权,需要的资金量是采矿权之前全部投入资金的数倍甚至数十倍,因此,这些幸存者靠自有资金或自己的融资能力取得采矿权的概率接近于零,即使取得《采矿许可证》,到产生现金流还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撑,所以,从探矿权到采矿权的距离如天地之隔。
国际成熟矿业市场的操作方法是通过资本市场实现矿业投资权益。即个别国家允许探矿企业上市,随着探矿企业的探矿成果的逐步披露,利好消息导致股票价格上升,探矿企业释放股权取得资金或者取得融资,不利消息导致股票下跌甚至停牌,探矿企业发展到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接盘矿业企业,探、采、选、冶不同专业的矿业企业专注于各自最擅长的专业,由资本市场决定矿业企业的生死存亡。而国内矿业企业没有上市渠道,融资渠道不通,没有接盘者,这导致产业链拉长,专业性不强,且大多由资金控制项目而非由专业控制项目,从而导致中国矿业投资的失败率更高,从探矿权到采矿权的路被无限拉长甚至远到永远无法到达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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