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新闻
——“民营企业反腐暨《刑法修正案(十二)》适用研讨会”在北京顺利召开
发布:2024-12-17 14:11:47  
2024年12月14日下午,由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以下简称“企研会”)主办,石景山区律师协会业教委协办的“民营企业反腐暨《刑法修正案(十二)》适用”学术研讨会在北京顺利召开。此次会议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中的涉民营企业犯罪作为切入点,对涉民营企业犯罪的关键构成要件及其背后的刑事政策逻辑及司法实践进行探讨,以期妥善发挥刑法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功能作用。

本次研讨会采用线下参会与线上直播相结合的方式,来自北京市石景山区司法局、中国政法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石景山区律师协会业教委、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等学者、专家、实务工作者共计2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线上直播热度达到7000多人次。本次会议由企研会副秘书长谢心乐同志主持。
首先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于冲教授以“为亲友牟利罪”作为切入点,对新增涉民企条款与刑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展开思考,通过对比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定位与运行现状,对刑法介入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理性与限度展开探讨。其后,于教授分别对背信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要点展开探讨,并引用经典案例对罪与罪的界限进行划分与认定。
北方工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郭玮教授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作为立足点,指出应坚持“公司、企业管理职权”的实质认定标准,国企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并非背信罪,民企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应限缩解释,并分别从“其他公司、企业”的范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尽量明确具体、“利用职务便利”“同类营业”“实施前款行为”的印证罪状如何理解以及“重大损失”的范围认定等角度,全方位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进行深度阐释与研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斗政策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李伟主任以“挪用资金罪”作为要点,首先对挪用资金罪的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全面讲解,认为挪用资金罪的本质特征为通过损公济私与假公济私的行为方式侵犯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并在此基础上,引用案例归纳挪用资金罪的无罪辩护要点,即公司的资金使用权并未实际受到侵害,且被告人并未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刑事业务中心主任周雷律师分享的主题为“职务犯罪与第三人财产保护”,认为职务犯罪常涉及非法侵占和流转财产,可能侵犯第三人的财产权益。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区分第三人在犯罪中处于何种角色,如法律应保护被利用、欺骗的无过错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对于明知违法仍参与的第三人,应依法追责,保护财产安全。在措施方面,应建立财产审查机制,甄别第三人财产来源,同时检察审判执行各部门应加强配合,确保财产处置的公正与合法性。
北京市检察院原检察官、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晓华律师以经手处理过的典型案例为切入,探讨临床科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与职务犯罪问题。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与规范,对科室主任的职权范围、行政职务性质与医疗行为权限等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节点展开深入论证与探讨,并分享了其团队接手该类案件时的分析及辩护思路。
北师大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副主任、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树英主任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作为分享主题,在厘定本罪关键概念及何为“有影响力的人”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形式对包括行为人在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过程中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认定、向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亲属行贿的行为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通过“斡旋”方式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的认定及同时对有影响力的人和与前者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该如何处理等现实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与解答。
法学博士、研究员、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余尘主任以“职务侵占罪”的难点要点出发,对于职务侵占罪在认定中涉及的现实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包括公司职工身份的主体认定问题、涉案欠钱款的性质及数额认定问题、具体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问题,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关联与界限问题,如职务侵占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贪污罪及诈骗罪等罪名的边界问题。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企研会研究员李国强律师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出发,该罪名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有所不同,系因公司制度不完善、管理存在弊端,以及主管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等,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失误,从而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主张应重视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内部因素,通过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财产犯罪,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最后,企研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朱崇坤博士以“行贿类犯罪”作为立足点,对比行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界限与联系,并结合案例针对行贿类犯罪提出六点现实疑难问题以供探讨。一为官员主动要求企业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情形下企业是否构成行贿,二是获得商业机会是否属于本罪规定的财产性利益,三是帮助公职人员子女就学、就业是否构成行贿,四是信息贿赂的认定问题,五是提供专用休息场所是否构成行贿,六是使用高价假冒物品行贿时构成行贿罪还是诈骗罪的问题。
在本次研讨会的演讲环节结束后,由石景山区司法局师文辉副局长进行总结发言,师副局长表示本次研讨会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对《刑法修正案(十二)》进行剖析与解读,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理论性与前瞻性意义,值得进一步思考与探索。师副局长对各位嘉宾的慷慨分享及本次会议的主办、协办方的共同努力与支持表达了感谢,并诚挚邀请各位专家、学者日后常来石景山区进行法律交流与分享。
至此,在热烈的掌声中,“民营企业反腐暨《刑法修正案(十二)》适用研讨会”顺利结束。
相关推荐

关注企业法治网微信公众号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