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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卫国:再婚员工享有初婚员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发布:2020-08-04 23:29:12 作者:裘卫国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刘某
一、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7年2月9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2月18日,刘某向某科技公司请假,根据请假单记载的期限“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1月6日,共计10天”。某科技公司表示刘某休婚假11天,因刘某属再婚,只能享受3天的婚假,某科技公司据此扣除刘某工资900元。刘某承认自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月5日期间休婚假10天。请假单日期处有涂改痕迹。2018年4月3日之后,刘某未到岗上班。关于离职原因,刘某表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效益不好为由,当面通知刘某不要再来了。某科技公司主张刘某自行离职。
其后,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了多项请求,其中一项为,请求支付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月5日婚假扣除工资900元。2018年7月9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支持了刘某要求支付扣除婚假工资在内的四项请求。
裁决后,某科技公司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科技公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仅享有3天婚假,故其扣除刘立民7天事假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某科技公司无需支付刘某扣除婚假工资900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对于某科技公司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也未支持。
一审判决后,某科技公司仍然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2019年2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本案中,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某之间的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是:刘某是再婚员工,不能同初婚员工一样享有婚假待遇,其只享有三天的婚假,不享有增加的7天婚假,其已休的7天假期应按照事假扣除工资。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科技公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仅享有3天婚假,故其扣除刘某7天事假工资缺乏事实依据,从而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刘某扣除婚假工资900元。
笔者认为,按照北京市现行的规定,刘某应当同初婚员工一样享有婚假待遇,增加的7天婚假,即使刘某是再婚员工也应享有,具体分析如下:
2014年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曾经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同时,该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也就是说,依照该条例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为初婚并且属于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还可以享有增加奖励假7天。男女双方为再婚的(包括一方或双方属于再婚)均不享有增加奖励假7天。
但是,随着国家人口政策的改变,我国人口政策已经从“鼓励晚婚、晚育”变更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增加的7天假期,不再属于对晚婚职工的奖励,而是不论是初婚,还是再婚,只要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均享有的普遍性假期。
本案中,刘某休婚假期限为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月5日,此时,上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改)已经生效,只要刘某和其爱人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即使刘某是再婚员工,其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还享有增加假期七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2016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后,北京市范围内再婚的员工,只要属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还应当享有增加假期七天,本案中,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刘某扣除婚假工资900元正确,但是,说理部分因未查询相关法律依据,略显不足。
 2020年8月4日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京01民终1888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d8fefb50d0f54d038832aa080010fd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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