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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崇坤:论发展民营经济对促进我国法治进程的作用
发布:2020-07-29 00:23:29 作者:朱崇坤  

自从党的十五大正式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确立以来,理论界对如何在中国实现法治进行了大量探索,提出了不同的理论观点,如 “法治自然演化论”和“法治推行论”[1]等。本人认为,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内容,推进法治进程仍应坚持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理论,在大力引导和推行的同时,仍要夯实法治发展的经济基础。鉴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发展民营经济对促进我国法治进程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营经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经济概念和经济形式,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对民营经济的概念并无明确的界定。2003年,针对理论界对民营经济内涵的各种争议,全国工商联在于2003年底完成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分析报告—2003年度)》中,对民营经济的内涵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进行了界定。报告中认为:“广义的民营经济是指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包括内资民营经济(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等)、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狭义的民营经济不包含外商投资企业。”[2]在本文中,采用其广义的定义形式。

法治的发展,“法治国家的建立必须依赖的社会条件是经济的市场化、政治的民主化和意识的理性化,同时还要具有公民社会的社会环境”[3]。在培育法治国家建设的前述各项条件方面,民营经济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发展民营经济能够完善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

市场经济是法治生长和发育的客观基础,这已成为共识。所谓市场经济是指以市场机制调节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为主要方式的经济形式和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的运行与发展均需要法律的保障。无论经济活动主体的确立,市场交易的进行,以及经济活动利益的保护,均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则,需要以法律为主要调整方式加以规制。市场经济内在地对法律提出强烈渴求,此种渴求进而促进法治的发展。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基础尚非常薄弱。中华几千年的文明史,一直是农耕文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一直是此种文明的经济基础。自然经济缺乏劳动与生产的协作、产品与服务的交换与交流,严重阻碍了生活的社会化以及制度的法律化进程。建国以后,我国走向了现代化的道路,但是相当长的时间内经济的发展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会制定宪法和一些必要的法律、法规,如刑法、婚姻法等,但不一定需要制定正式意义上的有关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在这些领域中,真正起作用的是行政命令,甚至是个别领导人的指令。所以,在那种经济体制下,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占优势的是人治和专制。[4]”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引入了市场经济体制,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强调一方面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另一方面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对我国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的作用及其所具备的优越性是不可否认的,但公有制经济也存在一些内在的不足之处,如所有者缺位、受政府控制过多、资源垄断、缺乏竞争、腐败寻租等。单纯依靠公有制经济发展市场经济力量是不足的,还必须要重视私营经济的作用。

民营经济的运行机制最接近于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价值规律、供求规律与竞争规律等市场机制在民营经济中体现得最充分,因而对我国法治进程的推动作用也最为明显。首先,民营经济存在的前提是要确立明晰的产权关系,要求要有相应的法律确认企业的所有者地位。只有确认了产权主体的地位,企业才可能发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其次,民营经济由于地位平等,能够处于更加自由的竞争状态中,对交易规则以及法律的需求也更加强烈,以便保护自愿、公平的交易秩序。再者,民营经济的经营主体在获得经济利益后,更加需要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防止其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民营经济的前述特点,均证明民营经济能够促进我国的法治进程。

二、发展民营经济能够加强法治建设的政治基础

民主政治是法治发展的政治基础。“民主政治的实质是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现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它的基本要求是人民广泛地、直接地参与国家管理,控制和制约国家的各种权力及其活动。[5]”民主政治最重要的特征是民众对政治生活的广泛参与。

在我国,由于长期处于农耕文明中,民众缺乏参与政治生活的传统,缺乏参与政治生活的动力与热情。“村社中的农民一般不参与国家的公共管理活动,而国家的主要公共管理活动对社会秩序的维护防御外来入侵由君主及其统领下的各级官吏常备军队来负责;……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终生从事艰辛劳动以维持自身机体的再生产,而无暇无力接受教育从事精神思考文化创造活动;极少数人有获得教育的机会从事精神思考文化创造活动,并从事社会管理职能”[6]。只有在以商业交换和工业生产为物质财富生产的主要方式的商工文明中,“拥有文化的生产者和国家机构同样生活于城市,这使生产者有机会有可能关注和参与国家政治管理活动;生产者用契约的观点看待自己生活于中的国家组织。”[7]

因此,要想提高民众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力度,促进民主政治,必须要重视商工文明的建设,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此目的,在我国的现阶段应充分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在民营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独立平等的经济主体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开展经济活动。强烈的利益追求,激发了经济主体的权利意识。为了维护各自的权利,经济主体势必要加强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力度。具体表现在积极参加国家的立法活动,推选立法代表或者参选立法代表,参与并监督立法,确保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能够制订出确实反应其利益需求的公平、正义的法律。其次,是积极参政议政,监督政府的行政活动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确保良好的法律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与适用,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防止司法腐败,确保行政行为的高效与合法,确保司法公平与公正。而这些内容均充份体现了法治精神。

三、发展民营经济能够培育法治建设的文化基础

促进法治建设,必须要培育理性思维的文化基础。理性的首要含义是认知理性,即为解决对外界事物认识的真实性问题的人的思维机制。其次是指为解决人自身行为控制或驱动之理由问题的人的思维机制,即行为理性或实践理性[8]。“意识的理性与非理性,对法治来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即使我们有了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基础,如果没有理性的意识,法治也同样不可能得以建立。”[9]

在我国几千年的文明史,我国深受非理性之害。在认知理性方面,采用的是模糊性、无规则的非理性思维,民众思想处于蒙昧之中,具体表现在对皇权和权力的盲目崇拜以及迷信的盛行。在实践理性方面,不强调对财富利益的追求,而是倡导小富即安,不思变革。价值取向单一,做事不计成本。缺乏对自由、平等、权利、效率等价值的追求。此类思维模式,造成了中国历史上“人治”的泛滥,难以培养出充分体现理性思维的法治精神。

只有在商工文明社会中才能培养出思维方式的理性化。在商工文明社会中,在认知理性方面,强调对真理的追求以及对外在事物的正确认知。在实践理性方面,最主要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理性行为的第一要义是追求自我的利益最大化”。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行为人的必须要精于算计,讲求效率,以最低的成本追求最大化的收益。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形成了秩序意识与规则意识。“商工文明时代人们对理性思维的运用,使得他们形成一套用于处理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理性使他们发现,在各自的逐利活动中,为了使相互利用、相互协作的关系能够长期持续下去,必须共同遵守一些行为规则”。“这些理性规则对个人而言,可能是一种行为限制而似乎不利,但对整个社会的交往而言,却是减少了交往的阻碍,避免了相互损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们相互交往中因发生矛盾而产生的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使人们获得自由。”这些理性意识,均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10]。

不难看出,上述理性思维,在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最能得到充分地展现。与公有制经济相比,民营企业更加重视减少成本,追求最大化的投资回报,更加强调效率意识;更加重视对交易规则与交易秩序的需求;更加重视在法律规制下自由地发展。另外,由于民营经济不具备垄断资源与市场的优势,为了生存与发展,民营经济不得不开展创新活动,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取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增强市场竞争力。这些行为都直接推动了文明进步,推进了思维理性化的进一步发展。

四、发展民营经济能够建立法治建设的社会环境

公民社会的建立是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法治的实质即为“法律至上”,政府权力受到有效制约,政府依法行政,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护。有效制约权力,一方面要依靠公权力内部制衡。另一方面,还要有来自社会的制约,这种社会只能是具有高度自主性的公民社会。单纯依靠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是无法阻止公权力的扩张与腐败的。

尽管法治意味着法律至上,但并不准排斥公民社会的自主性。相反,法治需以适度的社会自治为基础。从根本上说,法治不过是社会自治的特定实现方式。社会分为公民社会领域和国家公权力领域,双方应保持一种相对的独立性。在公民社会领域,强调意思自治、自主自决,反对国家的无限制介入。如果国家权力可以肆意侵入私人领域,就会混淆国家公权力领域与公民社会的界限,导致整个社会完全处于公共权力的控制下,难以保护公民社会广泛的自由。[11]。

要想实现具有自治性的公民社会,必须要建立具有高度自主权的社会组织,以弥补公民个体力量分散、单一、薄弱的不足,以便对公权力的肆意干涉做出更加有效的反应。在我国,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恰恰能有效建构具有自主性的社会组织。为了从事生产与经营,经济活动的主体要成立各种法人或非法人机构。这些法人或非法人机构,根据自己对市场的判决,自主决定投资方式与投资额度,自主决定生产内容,自主决定内部的管理与运行。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除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确保自己合法经营外,排斥任何公权力的肆意干涉,反对任何对其合法利益的不法侵害。这种内在的自主性、自决性,以及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均充分体现了法治的精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就能更好地促进建立法治建设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发展民营经济,对促进我国法治建设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在我国,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对民营经济的发展一直未能给予充分重视。无论是在市场准入、融资、税收以及日常管理方面,民营经济的发展仍受到相当的制约。为了推动国家文明的进程,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我们一定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使我国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能走上良性互动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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