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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宣传别踩坑,看看有没有违反《广告法》
发布:2020-07-26 11:13:40 作者:孙敏  

案例,A公司宣称自己是“智能短信界的NO.1”“国内最大的情景短信平台运营商”等。B公司宣传自己 “拥有该行业最强的技术能力”是“最大的通讯录解决方案提供方”等。A公司和B公司都认为对方虚假宣传,分别把对方起诉到了法院,法院认定双方都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各自公司的宣传属实,判决双方宣传都构成虚假宣传,分别赔偿对方8万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对虚假广告的行为做了规定,如一些禁用词汇“最、最佳、最优、最好、第一、NO.1、首个、首选、独家、”等,需要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情况与广告所述情形一致。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觉得这个判决有点奇怪,法院既然已经认定双方都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各自公司的宣传属实,认为双方宣传都构成虚假宣传,那法院有没有判断,双方的这种虚假宣传行为,对谁造成了损害,谁才应该是接受赔偿的一方。商业广告面对的是广大公众,公众受广告的影响会去消费,此时公众成为受害者,如果商家的虚假宣传,使得竞争对手的业务受到影响,此时竞争对手才有可能成为利益受损方,而在这个判决并没有论述双方受影响的关系,况且双方都是过错方,应当判决双方都缴纳罚款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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