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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商引资相关问题的再思考
发布:2020-07-26 11:00:58 作者:朱崇坤  

招商引资的上述问题,虽然局限于招商引资领域,但的确凸显了目前我国在管理体制尤其是国家治理方面的许多基础性的问题与矛盾。

(一)政府职能定位问题

发展地方经济,增强地方财力,这是地方政府必须要履行的义务。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世界各国,吸引投资者到当地投资都是各地各级政府份内的工作。不仅我国政府在大力招商,世界各国包括发达国家都在招商,他们不但从各自国内招商,同时也在吸引世界各地的投资者去当地投资。但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到底需要履行什么样的职能?据调查研究,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府职能定位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政府职能越位

地方政府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其职能主要应定位于弥补市场不足,促进社会公平,合理配置资源,进行适当调节、监管以及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包括制度环境与公共设施)等方面。但目前,地方政府领导在政绩驱使下,政府成了招商的主角,政府介入引资工作各个环节,替代市场来配置资源,直接参加招商。使本应由市场主导的经济活动,成了政府为主导的活动。投资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得不与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与机构签署招商引资活动,导致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职能越位。

2、政府职能错位

许多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注重经济的长远发展,仅仅以满意政绩要求为目的,不顾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环境与长远战略,盲目引进投资者。许多投资者在此情况下,也通常只注重短期效益,甚至是投机谋利,对于项目的可行性及长期运作工作缺少应有的分析研究,完全听命于政府,甚至与政府中的腐败份子勾结起来,不但没有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反而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发展。

3、 政府职能缺位

通常情况下,政府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到招商引资的软硬环境建造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的规划制订上。由于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定位不准,导致其在本应当发挥作用的领域没有能够发挥,而是将精力放到了其不应当管,也不会管的领域,甚至把精力放到单纯吸引甚至是忽悠投资企业投资上。

(二)我国公共治理的体制问题

当前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政府诚信缺失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政府成员频繁更换,导致后任否认或不支持前任的工作。我国现行的干部制度主要是以上级任命为主,干部在工作只惟上,不惟下。只对上级负责,很少考虑当地群众与人民的实际利益。为了取悦上级或满足上级的考核指标,可以无原则地忽悠投资者,一旦自己的目的实现,便不再把服务对象的利益放在心上,尤其是自己离任后,对于自己招进商的企业更是置之不理,诚信彻底丧失。当然通常情况下,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干部离任后,也没有能力再履行自己已做出过的承诺。

现行的干部任命体制,导致官员随意无序的流动,诱发了他们执政理念短期化、执政行为浮躁化、执政政绩泡沫化等问题。频繁调动主要官员,由于后任和前任官员发展思路不一致,政策朝令夕改,既不利于任期目标的实现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又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因为任期过短,有的官员对需要长期规划、长期投入的基础性工作不感兴趣,却热衷于脱离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搞些短平快的“政绩工程”,结果给后任留下不少“大窟窿”、“烂摊子”。地方官员走马灯式的调整,虽然不能就断言存在用人上的腐败问题,但有些官员到岗不久,还没熟悉或刚熟悉,就被调到其他地方,使地方施政缺乏长期性与稳定性。

(三)对社会资本的态度问题

长期以来,我们把公有制的实现方式主要放到生产资料的国家占有上,通过以国有经济为主的发展方式,来实现公有制。对于民营企业或私有经济,一直存在偏见。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对于投资者,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态度也大都相同。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后,本来全体公民均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大家的身份与地位均是平等的。但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尚不发达,相对落后的生产力不能满足全体公民日益增长的物质与文化生活需求。在此情况下,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部分公民敢于冒风险,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投入到创业活动中,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物质财富以及精神财富,弥补国家创造就业机会的不足,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促进了国力的增强以及社会的发展,本来应当对此类创业的公民进行表彰与鼓励,但有部分人却将此类创业的公民视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对立面,将其视为洪水猛兽,认为此类公民将会发展成为与广大人民对立的剥削阶级。与单纯的剥削阶段不同,这些创业的公民是响应党和国家的指示进行创业的,其创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解决自己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另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其它公民的生存与发展。其事业的根本利益与国家和广大公民的利益完全一致,不存在严重对立的问题。他们的身份永远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当然,在此过程中,会存在部分唯利是图的剥削者,但这只是少数。并且就是这少数份子,只要国家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依靠法治,依然可以对其进行规制与监督,其也不会偏离正确的发展方向。

因此,对于这些创业者与投资者一定要中以保护,尤其是对其合法的权益与利益。2016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意见提出,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和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要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意见》提出,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着力解决政府不依法行政、政府失信导致行政公权力侵害企业和公民产权等问题。

在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过程中,必须要认识学习该意见的精神,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放到至关重要的位置。有了这种理念,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许多不必要的矛盾与纠纷都会自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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