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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平台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
发布:2020-07-26 10:30:32 作者:罗思翔、王雨婷  

一、互联网直播行业概述

近些年来,互联网直播行业开始大规模兴起,直播行业的热度急剧升高,用户规模大幅度增长,观看直播表演逐渐成了人们娱乐活动中重要的放松途径之一,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了直播方式的多样化,大大增加了人们观看表演的便捷性,也催生了一大批直播平台的诞生。现如今,直播平台几近覆盖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如阿里为电商产品打造的淘宝直播、今日头条以内容运营为主的火山直播、以大神主播热门手游为核心的斗鱼直播等,还有众多泛娱乐知名直播平台如花椒直播、虎牙直播等,甚至抖音也在其产品内嵌入了抖音直播,探探等主打交友的平台也打开了直播端口……直播行业已覆盖了人们生活的多个维度。

而随着直播平台的大规模诞生,也产生了不少的法律问题,如18年“国民老公”王思聪的“熊猫直播”平台因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组织网络赌博而被投诉、今年6月 “花椒直播”被要求限期整改,清理违规内容、“虎牙直播”被要求暂停“推荐”等频道更新等等。可见,网络绝非法外之地,直播平台必须接受政府部门严格的监管,也意味着直播平台需要合规化发展,而非野蛮生长。为此,本文将从多个维度剖析直播行业在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常见的法律问题,以促进直播平台在互联网浪潮中更合规地发展。

二、直播行业的常见法律问题

(一)直播平台与公会/经纪人的法律问题

在分析直播平台与这两者的法律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下双方的合作模式。直播平台与公会/经纪人通常签订《合作协议》,由公会/经纪人为直播平台提供优质的主播,直播平台将主播创造的合作收益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至公会/经纪人,再由公会按比例向主播结算内部分成(当合作方为个人形式的经纪人时,通常将分成按比例分别结算给经纪人与主播,以更好地保障主播利益)。

1.公会克扣、不合理分配主播分成

根据前述合作模式可知,直播平台通常与公会进行合作,不直接与主播产生劳动关系,主播的直播收益原则上由平台支付给公会,主播与公会的分成比例也是双方内部自行约定,直播平台不加以干涉。在此类情况下,公会容易克扣、不合理分配主播的业绩分成,导致主播与公会之间产生纠纷。主播在被拖欠、未收到合作分成的情况下,开播积极性受到极大的影响,甚至拒绝开播,如收益矛盾长期无法得到解决,主播便可能直接与公会解约,甚至产生合同诉讼。由此,主播(特别是优质主播)的流失往往会给直播平台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当涉及到优质主播与较大公会之间就合作事宜发生争议时,直播平台也往往会面临如何平衡公会与优质主播的两难境地。

2.公会不合理的管理方式导致主播流失

公会底下常有较多的主播,有些公会平台为了提高收益,对主播提出各种不合理的要求。如:要求主播超过合同约定开播时长进行开播、要求主播采取特定方式开播、要求主播衣着过分性感暴露等等,这些不合理的要求都让主播难以接受,长此以往造成主播流失,平台收益下降。

(二)直播平台与主播的法律问题

1.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

通常情况下,主播的自由度、打赏获益、合作分成的特性决定了其与直播平台之间只是契约关系。而平台为节约成本,便于管理,减少纠纷,往往会选择与公会进行合作,搭建“平台-公会-主播”的三方模式,此种合作模式将对主播的管理权交给了公会/经纪人,在这种模式下,尽管主播受到平台管理、在平台表演,但双方不能按照劳动关系来定性,而应依《合同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但遇到粉丝量大,创收能力强,极其富有潜力的优质主播,平台更倾向于与该类型主播直接进行签约,培养。该种情形下视平台对主播的管理模式的不同,可能会产生相应的劳动纠纷,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区分,对此类签约主播应按照劳动法之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2.直播内容侵犯他人权利

(1)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利

主播为增加直播内容的吸引力,增加个人人气、获取更多利益,可能会做出众多让人意外的举动。如未经他人允许以他人为直播对象,将其暴露于直播镜头中,将他人隐私信息在公众平台上曝光;如在公众场所的隐私位置私自安装摄像头,将形成的视听资料通过直播传输到互联网,如直播他人洗澡等,这些行为无疑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2)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直播过程中的知产行为十分的多,如主播不加任何说明亦未经权利人许可便在直播平台上传播他人的作品,它直接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需要注意的是,直播平台有时候却不仅仅是简单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举一个案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18年2月14日,网络主播在斗鱼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时播放了歌曲《恋人心》的片段,并与观看直播的用户进行解说互动。直播结束后,此次直播视频被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通过登录斗鱼直播平台进行播放观看和分享。而歌曲的词曲作者张超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有《音乐著作权合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可对歌曲《恋人心》行使著作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斗鱼公司直接侵害了其对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要求斗鱼公司赔偿。

那么,斗鱼直播平台是否要为主播的侵权行为责任负责?根据斗鱼公司提交的《斗鱼直播协议》,主播虽然与直播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但双方约定主播在直播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均由斗鱼公司享有全部知识产权、所有权和相关权益,这里面的“所有成果”当然包括涉案视频在内的上传并存放于斗鱼直播平台的视频。虽然主播是视频的制作者和上传者,但因为主播并不享有对这些视频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所以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不应对视频中存在的侵权内容承担侵权责任。而相应的,既然斗鱼公司是这些成果的权利人,享有相关权益,其自然应对因该成果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直播平台是否为仅需履行“通知—删除”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

我们知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后,则可以免责。而斗鱼直播平台不同,凡在斗鱼平台上进行直播的主播均要与斗鱼公司签订《直播协议》,在协议中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用、结算方式以及直播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最重要的是约定了斗鱼公司虽不参与创作,但直播方成果的权利属于斗鱼公司,这说明斗鱼公司不仅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还是平台上音视频产品的所有者和提供者,并享有这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其在获悉涉案视频存在侵权内容后及时删除了相关视频,但也不能就此免责。实践中较多的直播平台都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了这一知产成果条款,但却没有意识到权责的相对应。

(3)广播组织权侵权行为

网络直播平台常常会出现未经广播组织允许,对电视台节目转播的情况,实质上这种行为也构成侵权。广播组织者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信号及自己编排的节目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未经电视台的允许,对其直播的诸如篮球比赛的体育赛事、电视剧进行转播或者复制,虽然不构成对体育赛事的侵权,但对广播组织享有允许他人转播节目的信号、电视剧制作人的著作权构成侵犯。

3.直播内容违法,社会影响恶劣,平台易受处罚

由于直播平台主播入驻门槛较低,特别是现在的“全民直播”时代,主播质量参差不齐,主播利用网络直播平台从事违法行为,不良的开播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行为屡见不鲜。如主播为了博取点击量,发布“如何不痛苦的死亡”、宣扬暴力等视频。这些行为破坏了良俗,影响社会稳定,都涉嫌违法。而作为直播平台,也会因此受到牵连,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

我们可以将直播平台分为2类,一类是只提供技术和平台的中立方,只提供网络服务但不提供内容,这一类直播平台应当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及时下播。否则平台明知或应知违法情况存在并放任其存在,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就应承担责任;另一类是既提供内容,又提供服务,此类平台很显然,更应承担责任。

但不论属于哪一类平台,都应加强主播入驻考核,规范主播开播行为,对其搭建的直播平台范围内的直播表演内容进行及时监控审查的义务,若其怠于行使管理义务,则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取缔、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直播平台自身的法律问题

1.直播平台自身的犯罪行为

基于网络的隐蔽性,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处的概率相对较低,非常多的主体利用网络平台开展违法犯罪行为。而直播平台本就依托于网络运营,更容易出现网络不良行为,特别是直播行业的各种属性,如文化、商业属性导致行政部门较多也分散、无法合力造成对平台的监管不严格;直播行业的暴利性吸引着平台运营者极易在法律的最低边缘试探,尝试越界。下面例举两类最典型的平台自身犯罪行为:

(1)色情类犯罪

最常见的有主播直播淫秽活动与过程等,此类行为将受到刑法的严厉追究。而平台明知其平台存在此类情形但坐视不理,放任其传播;更有甚者,直播平台创建“1对1”房间,专门组织招募来的女主播进行淫秽色情表演与淫秽物品传播,借此牟利。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不特定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同时也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制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网络赌博活动

网络赌博活动也是直播平台较为突出的法律问题之一,直播平台游戏玩家通过网络支付途径,购买直播平台上的虚拟货币,在平台开发的游戏中进行押注赌博,并获取更多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可用于购买直播间的礼物打赏给主播,主播根据礼物积分向平台提现并返还给玩家,直播平台则从中抽水。

三、直播平台的风险防范

(一)加强人员入驻审核

加强主播入驻审核,也要重点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明确禁止未成年人使用发起直播;做好后台实名工作。

(二)加强审核、尽到监管责任

直播平台应健全直播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从事内容审核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实现对表演者的表演行为以及互动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一支专业审核队伍,加强图片、音视频识别,一旦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第一时间对相关账号进行关闭、永久关闭等处罚,确保直播平台的绿色健康。

健全相应的技术监控措施,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违法违规表演行为或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视情节采取如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表演频道等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

  1. 三.完善平台规章制度、业务合作协议等业务文本

完善直播平台的线上文本,规范制度类文件和合作类文件的签署,协议应对各方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约定,并做好文本存档,以应对各方之间的法律纠纷。

  1. 四.积极引导表演者健康表演,严守道德底线,提升内容质量

平台应当制定明确、具体的平台规则,明确主播开播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提升主播的职业素养,抵制包含有低俗、色情、淫秽、暴力、恐怖等内容的表演,引导主播自觉进行积极健康向上的网络表演活动。

(五)做好信息存储与记录留存

平台应当记录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在不法分子发布不良信息时,此规定便于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从而为用户营造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

(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社会投诉渠道

设置便捷的投诉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促进直播行业走向规范化。

(七)完善资质、遵守法律法规,依据政策要求开展工作

如办理必要的证件资质,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并遵守法律法规,各项规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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