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一种法律行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权利人对注册商标享有的财产权,但要让注册商标为企业创造实际利益或可得的利益,则必须通过使用来实现。商标使用既可以是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标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许可使用。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权利人拥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运用得当,可使企业获益多多。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 个月内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进行备案。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因许可形式不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也因此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主要有3 种形式:一是独占使用许可,即商标注册入自己无权使用,而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而不是多个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地区、时间及合同约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二是排他使用许可,即除了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外,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地区、时间及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除注册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可以使用外,在合同期内不会有第三方再使用该商标;三是普通使用许可,即除了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其注册商标外,商标注册人还可以许可不止一个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地区、时间及规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往往通过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
给被许可人使用,从而获得相应的许可费用。商标使用许可能够解决被许可人使用相关商标的需求,也可以为许可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但双赢局面的背后,存在一些细节上必须明确与把握的法律问题。作为商标使用许可人,有义务保证被许可使用的商标的权利确定性和稳定性,维护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具体而言,许可人应保证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真实可靠,是经过商标主管机关审查予以核准注册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而且该商标仍处于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内。被许可人在接受许可的时候,应及时进行调查,查明被许可商标的标识与商品或服务内容是否系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和商品或服务内容,从而确定该商标是否为合法获准注册的商标。
同时,商品质量控制对于许可人来说,首先要慎重选择合作伙伴,选择生产能力较好、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且履约能力较强的企业作为被许可人。在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之前,许可人应对被许可人的法人资格、生产能力、管理水平、产品质量等进行考察、测试,达不到与自身产品相同质量标准的不宜与之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许可合同订立后,许可人应密切注视被许可人的生产销售情况,防止被许可人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方面出现有损商标所承载商誉的现象。
商标的产权价值在于其所承载的商誉,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即意味着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寄附于
被许可人的行为和其提供的商品之上,因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质量控制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为了防止借商标许可使用而侵犯注册商标权利人及消费者正当权益的现象发生,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作为许可人的商标权利人,也应当重视对被许可人商标使用的监督,防止不利于企业名声和商品信誉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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