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EPC是什么?
EPC是Engineering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的简称,一般翻译为“设计-采购-施工模式”,它是在国际工程实践中应用比较普遍的一种工程承包模式。
从来源来看,我们一般认为,EPC这个名称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通用术语,来源于FIDIC制作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因此,目前,一般研究EPC主要以《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为参考依据。
不过,需注意,对于EPC的概念及内涵,国际上并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写的各种“合同条件”中也均没有对EPC做出具体的定义。所以,EPC更多地是存在于工程实践,尤其是国际工程实践中,更多地是一种实然的存在。
关于EPC适用范围,根据《菲迪克(FIDIC)合同指南》前言,《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即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key Projects推荐适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加工或动力工厂,也可用于由一个实体承担全部设计和实施责任的,涉及很少或没有地下工程的私人融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这种合同的通常情况是,由该实体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EPC),提供一个配备完善的设施,(“转动钥匙时”)即可运行。
另外,根据FIDIC制定的最新的2017版《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规定,本《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条件不适用于下列情况:(1)如果投标人没有足够时间或资料,以仔细研究和核查雇主要求,或进行他们的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2)如果建设内容涉及相当数量的地下工程,或投标人不能调查的区域内的工程,除非规定特殊条款对未知状况予以说明;
(3)如果雇主要严密监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或要审核大部分施工图纸。其从反面限制了EPC的适用范围。
关于EPC可以包含的内容,根据99版《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EPC/Turkey 工程模式是包含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具体设计、采购、建造、安装、试运行等过程在内的全过程承包模式,承包商交“钥匙”时提供的是一套配套完整的可以运行的设施。
关于EPC合同价格,根据99版《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EPC/Turkey 工程项目一般采用总价合同,对于部分工程可以采用单价合同,项目的最终价格具有确定性。EPC/Turkey 工程项目中,承包商承担项目的绝大多数风险,承包商对项目的实施负全部责任,业主很少介入,即承包商承担所有的设计、采购和施工责任,最后提供一个设备配备完整,可以投产运行的项目。
关于EPC中承包商的风险负担,根据99版及2017版《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相关规定,承包商应负责工程项目的绝大风险,比如:一般认为,(1)EPC中,承包商应负责工程的设计, 并在除合同列明雇主应负责的部分外, 对雇主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承包商从雇主或其他方面收到任何数据或资料,不应解除承包商对设计和工程施工承担的职责。 (2)除专用条件另有说明外,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承包商不仅接受对预见到的为顺利完成工程的所有困难和费用的全部职责;对于任何不可预见的(Unforeseeable)或未预见到的困难和费用,合同价格也不应考虑予以调整。(3)一般,承包商应负责核实和解释雇主提供的现场地形以及现场地下、水文、气候和环境条件方面的所有有关资料,除特别规定外,雇主将不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4)其他等等。
关于《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与《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区别,除了《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FIDIC还制作了《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和《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这两个在国际上比较常用的工程合同条件。《施工合同条件》相当于国内住建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差别较大,两者一般不发生混淆或混用。但,《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与《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者中的“设计”任务都分配给了承包人,工程实践中,有时,发承包人会将这两个“合同条件”混用,将《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误当作《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这是不对的,《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与《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虽然都将设计任务分配给承包人,“合同条件”内容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两者在“风险分担”上具有显著区别,其实,在风险负担上,《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更接近于《施工合同条件》。而且,上述三种“合同条件”中承包人所承担的项目风险由《施工合同条件》到《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再到《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是依次递增的。
二、国内有EPC吗?
国内住建部等行政机关出台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示范文本中统一用的都是“工程总承包”这一术语,比如《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及《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等。
唯一出现“EPC”这一名称的是在《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这一文件中,该《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项将“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规定为“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之一,并对“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界定为“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这种界定和FIDIC制作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对“EPC”的界定应是一致的。
但能说国内现在就已经有EPC了吗?这个可能要谨慎回答。首先,从国内现有规范性文件的“文件名”来看,都是使用“工程总承包”这一术语,而非直接使用“EPC”。也就是说,国内现有规范性文件都是将“EPC”、“DB”、“EP”、“PC”等裹在一起进行规范的,它们统称为“工程总承包”。其次,从示范文本的名称、适用范围及内容来看,国内目前不存在像FIDIC制作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那样专门适用于“EPC”这一承包模式的“示范文本”。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规定,其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方式。“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施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可见,“示范文本”与国内现有规范性文件作了一致的处理,即实际上并不单独区分“EPC”、“DB”、“EP”、“PC”等工程总承包的不同模式,而更倾向于使用“工程总承包”这一统一概念,进行统一规范和调整。最后,目前国内很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会冠以“EPC”之名,叫作“某某项目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但它们在具体的合同风险分担上可能并不符合FIDIC制作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要求,而更亲近于FIDIC制作的《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中的风险分担。此种情况下,我们也很难说这些合同名称中冠以“EPC”之名的工程实质上就是EPC工程。而且,如果严格按照《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风险负担的有关规定,可能很多在合同中即使约定了相同风险负担条款的工程项目在实际履约过程中,也会演化为“EPC”的变体,这主要是因为《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分担给“承包人”的风险太大,所以不管是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实际上,发承包人在签订《EPC工程合同》时,一般都会对合同中的一些风险条款作出适当调整。
基于以上分析,本团队认为,如果一个工程项目从合同形式、内容及工程履约等都完全符合《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风险负担的有关规定,才可以说这是一个真正的EPC工程,那么,可能目前国内基本没有EPC工程。但,EPC作为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之一,而且还是住建部等行政主管部门主推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又必须对它加以规范和指引。这就需要住建部等行政主管部门以“正式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EPC工程”的构成要素,尤其是风险分担规则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便于“EPC工程”或“EPC工程合同”的识别。
三、什么是工程总承包?
1.基本概念
根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
根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另,《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了“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即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四、EPC不等于工程总承包
1.“EPC”不一定是EPC
住建部制定的《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中虽然将EPC作为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之一,但此处的工程总承包只有一个概念即“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那,通过第一部分“EPC是什么?”的分析,可知,EPC中除了承包商要负责全部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外,实际上,还包含很多其他一系列的具体合同条件,比如EPC的适用范围、EPC价格、EPC中发承包人的风险分担等,而且EPC应满足的所有合同条件中,最重要的应是EPC中发承包人的风险分担问题。因此,虽然住建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提到了“EPC”这一代指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但,我们现在还无法单纯地从这一名称的概念上去下判断,直接认定住建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EPC”就完全指的是FIDIC制定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那种EPC模式。因此,“EPC”不一定是EPC。
2.即使“EPC”是EPC,也不等于工程总承包
退一步讲,暂且认为住建部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所提到的“EPC”是完全意义上的EPC模式。但不管是从《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工程总承包模式”划分,还是从国内多数书籍、合同文本名称中“EPC工程总承包”的通常用语来看,住建部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实践中的发承包人基本上已形成一定的共识,即EPC只是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之一,是工程总承包的一部分,具体是指工程总包方采用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这种工程总承包模式来承包工程。
综上,EPC不等于工程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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