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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专门法庭的设立
发布:2020-07-25 16:35:12 作者:王春军、牛明辉  

一、问题提出

    近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17年的国民经济数据,其中,国内生产总值约为82亿元,同比增长6.9%;全国建筑业总产值约为2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5%;而涉及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额则达到3500亿,这是一个庞大的数字。另据icourt统计,全国法院2017年案件的数量总数约为2000万件,其中全国法院2017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数量为11万件,11万与2000万相比,可能这个数量不是特别的庞大,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每年在以20%—30%的速度递增,而且其案件标的额也基本在持这个幅度来增长,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建设工程案件除了具有涉案标的额大、案件数量多等特点外,还具有案件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点多、审理周期长、裁判风险高、无效合同多等特点,导致很多法官不愿意审理建设工程案件,这一是因为建设工程案件对于法官的专业性要求高,不仅要求法官熟知建设工程类的法规,而且要求法官深谙工程专业知识,而多数法官并没有法学和工程专业的符合背景知识,无法胜任建设工程类案件的审判工作;二是因为建设工程类案件的审理周期长,上诉率高,二审改判率高。除了极个别案件可以在法定审限内审结外,绝大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少则一年,多则两到三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审结。特别是涉及到工程质量鉴定或工程造价鉴定,鉴定资料及鉴定报告的开庭质证往往也进行七、八次,导致法官审理一个建设工程案件的工作量要是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的好几倍。而且,因建设工程案件的标的额都比较大,涉及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再加上很多基础法官的工程案件的审判实务和经验都不足,导致很多建设工程案件都会上诉,上诉率高达50%以上。

基于建设工程案件的上述情况,本文认为有必要设立建设工程专门法庭来专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以提高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的司法专业化,提高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的效率和质量。

二、专门法庭的概念及特征

严格意义上来说,专门法庭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它代表的是,“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纠纷类型越来越多远”,法官也不得不紧跟时代的潮流和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实现司法的专业化,于是一些地方就根据自己当地审理案件的特殊性,设置了一些专门审理这些案件的法庭,比如湖南双牌县于1979年设立的林业审判庭、福建漳州市人民中院于2010年设立的生态资源庭等,这些专门法庭的类型主要有6种,分别为独立综合审判庭、非独立综合审判庭、独立专门审判庭、非独立专门审判庭、专门巡回法庭、临时专门法庭等。但检索文献和查阅书籍,至今还没有发现对专门法庭的明确定义。鉴于其功能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本文认为专门法庭是地方法院基于当地审理案件类型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或基于重大的社会活动或政策的需要而设立的专门审理某一特定类型的专业审判庭。

专门法庭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社会现实的回应性。因为专门法庭的设立必须要符合当地审理案件的特点或满足国家政策或社会活动的特殊要求,是对社会现实需要的及时回应。比如知识产权法庭最初设置的原因就是基于知识产权案件具有法律性和技术性的特殊性,一般法官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高,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而对社会现实需要作出的回应。

2.专业性。除了北京朝阳区奥运村法庭以及上海浦东新区世博法庭等为特定的社会活动设置的专门法庭外,一般专门法庭的设置都是基于审理案件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为了审理这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必须给这些专门法庭配置专业的法官,审理程序一般也区别于普通案件的审理程序,同时,还要引入一些某一专业领域内的专家进入到法庭,辅佐法官对案件涉及到的专业知识的理解,融合专业知识和司法裁判之间的断层。因此,很多时候,在专门法庭的审理中,都需要专门的法官和一些专业领域的专家协作配合完成案件的审判。

3.受理案件的特殊性。专门法庭打破了法院传统的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的三分法,不再仅仅根据诉的类型来划分审判庭,而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来划分,功能上主要是为了提高审判某一类特殊案件的专业性和效率性。

4.组织形态更加灵活。专门法庭也会各种不同的,目前,国内设置的专门法庭的类型主要有6种,分别为独立综合审判庭、非独立综合审判庭、独立专门审判庭、非独立专门审判庭、专门巡回法庭、临时专门法庭等。另外,在鉴于专门法庭功能的特殊性,其在人员配置、设备配置以及场所设立等方面都采取一定的灵活机动性,以更好的适应现实的需求,比如上海二中院成立的全国第一个反垄断合议庭,是一个跨民事、行政两大审判领域的新型审判组织,因为组成反垄断合议庭的成员均是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的业务骨干。

三、设立建设工程专门法庭可资借鉴的经验及可行性

    (一)设立建设工程专门法庭可资借鉴的经验

专门法庭并不是一个新晋的名词,自改革开放以来,专门法庭或说专门性的审判组织就已经产生了,如从1978年至今,中国法院的内设庭室不断增多、细化,由原来的只有刑事和民事审判庭的简单的内部机构设置,发展到现在的立案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庭、执行庭、经济庭等多个庭室。而且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因此,除了上述的一般常设庭室外,现在很多地方还根据自己当地审理案件的特殊性设置了金融法庭、涉台法庭、环保法庭、反垄断法庭、林业法庭、生态资源庭、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庭、旅游巡回法庭、劳动争议法庭、医疗事故巡回法庭等专业审判庭,专门审理金融类案件、涉台案件、环保案件、反垄断案件等某一类特殊的民事案件,这为建设工程专门法庭的设立都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除了国内经验外,其他国家(地区)也有可资借鉴的进行司法专业化改革的实践经验,比如为了应对一些专业性强的领域内的案件审判质量不高的情况,日本2000年前后开始了有关司法专业化的改革,改革后再审理建筑、医疗科学、工业产权等专业性强的类案件增加设置专家咨询意见制度。2001年7月,日本最高院设置两个“诉讼专门委员会”,分别为“医疗诉讼专门委员会”、“建筑诉讼专门委员会”,选择建筑业专家以“专门委员”(专家委员)身份从专业技术角度出发,以辅助法官整理诉讼争议焦点、辅助调解、参与设计专业知识的调查取证、陈述意见等角度,参与审判的全过程或部分过程,以专业角度辅佐法官审判,弥补了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提高了审判效率。另外,日本还对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的专业法官培训进行了制度化的改革,法院内部实行专门性审判、集中性审判等,改革后“专家委员”成为专业法官助手,与审判法官有“一体化”趋势。

(二)设立建设工程专门法庭的可行性

经过对上述专门法庭设立的实践经验的研究,尤其是环保法庭和医疗纠纷法庭的设立经验的研究,本文认为建设工程专门法庭的设立是可行的,且这两者的设立经验对建设工程专门法庭的设立最有借鉴意义。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是三者司法专门化的逻辑起点具有相似性,即“技术+法律”,环境权最初产生时争议最大的就是“环境权”如何定义的问题,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在于,如何将概念中所包含的技术要素分析出法律需求,使之与概念中所包含的法学要素进行对接,在概念的构建上填补技术与法律的断层,并最终实现法学逻辑的一惯性,这与传统的法学存在着根本的差异,而医疗纠纷法庭的设立的主要原因也是由于医疗纠纷中的高度专业性,相比一般的民事纠纷,医疗纠纷更为复杂和专业,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医学问题。虽然法律规定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法律地位,但在医学知识、医疗信息以及医疗病例原始资料的掌握和运用上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由此导致传统的司法审判方式无法有效化解医疗纠纷。再看建设工程纠纷,其面临着和环保纠纷、医疗纠纷同样的挑战,在建设工程案件的实际审判中经常涉及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及工期等的认定问题,这些认定都涉及到工程专业知识,传统的法官无法进行有效的审理。可见,在司法审判中如何将传统法律与工程技术相结合,融合传统法律与工程专业技术之间的断层,显得至关重要。

二是三者的审判面临的问题基本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1)审理难度大。这三类纠纷案件涉及的专业性较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法官很难准确把握其中的专业词汇,对于大多数这三类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单凭法官自身掌握的法律知识也是无法作出判断。(2)调解率低。这三类案件涉及主体之间的利益都比较大,比如医疗事故赔偿、知识产权纠纷等标的额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3)审理周期长。这三类案件都涉及到很多技术性问题,通常都需要进行多次反复鉴定,因此案件的审理周期往往较长。(4)法律适用困惑。这三类案件纠纷法律适用二元现象加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比如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的法律适用问题、PPP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协议的问题等。(5)上诉率高,二审改判率高。很多时候,基层法官的审判无法完全消解这三类案件中主体之间的矛盾,多数都会选择上诉,比如建设工程类案件的上诉率就高达50%以上。

三是三者的现实基础具有共同性,都是出于对社会现实的迫切回应。环保厅的设立是出于不断恶化的生态环境危机和不断增长的环境纠纷的现实回应,基于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生活环境的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衡平的迫切需要,国家不得不设立环保法庭;医疗纠纷中则存在非常紧张的“医患关系”,导致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关系非常恶劣,难以通过简单的调解或诉讼的方式解决,申诉、信访等在医疗纠纷中极为常见,“医闹”事件也经常发生,极大地激化了社会矛盾,这要求国家不得不设立医疗法庭来回应这种需求,尽快地化解社会矛盾。目前,法院也急需对建设工程案件存在的专业性不足、审结率低、“以鉴代审”、管辖混乱等问题作出现实回应,需要国家设立建设工程专门法庭来实现建设工程案件审判的司法专业化。

四是环保法庭和医疗纠纷法庭的设立都是极其成功的,在这两个专门法庭设立之后,环保纠纷案件和医疗纠纷案件的解决都明显地得到了改善,不仅使这两类案件的审判越来越专业化,而且提高了他们的纠纷解决效率,这都为建设工程专门法庭的设立提供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综上,基于国内外专门法庭的设立经验和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与环保纠纷、医疗纠纷等案件的高度相似性,本文认为目前设立建设工程专门法庭是具有现实可行性的,下文将对建设工程专门法庭的审理模式及设立建设工程专门法庭的制度保障作一定的探讨。

四、建设工程专门法庭的审理模式探索

    建筑业蓬勃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举足轻重,但因建筑工程的复杂性与多变性,随之而来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也与日俱增,此类案件的核心最终大都归结为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和工期如何确定的问题。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常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和工期如何确定各抒己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只能诉诸于法院,由法院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结合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质证情况,确定审判时如何使用鉴定报告,这种“审判+鉴定”的审理模式在工程质量纠纷案件中已司空见惯,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因为鉴定意见只是作为证据来使用,如果不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质证的话,即使经过质证,很多时候该“质证”在审判过程中也只是走个“形式”而已,很难保障鉴定意见最终结论的科学性,比如虽然很多工程质量纠纷案件可以通过专业机构的鉴定找出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对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作出正确的认定,但是因为鉴定结果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很多时候,当事人双方对鉴定的最终结果又会产生争议,此时,法官的一般处理方式是让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但鉴定人出庭会对自己出具的鉴定意见作出各种合理的解释,而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性问题,往往法官和当事人一样在该工程质量问题上可能会一无所知,最终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变味了一种看似合理的程序,而对于鉴定意见的采信却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甚至,实践中,很多法官会直接以“鉴定”代“审判”,直接根据鉴定意见作出判决。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虽然存在很多现实问题,但是它又是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几乎每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都会涉及司法鉴定,甚至可以将工程打官司案件就是打司法鉴定的官司。针对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很多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也都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课题组认为为了破解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困境,一是国家必须加快工程鉴定立法,完善鉴定管理体制,二是探索四位一体专家审判参与审判模式,三是推行建设工程案件专业化审判,打造专业化的审判队伍,四是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发展工程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王江丽认为,为了解决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存在的现实难题,一是要构建专门化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体制,二是要制定部门规章,规范鉴定程序、鉴定范围,三是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四是成立建设工程审判庭,建立专家咨询库,引入专家陪审员,等等。可以看出,他们针对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现实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具有共通性,一是规范的宏观层面,建立和完善有关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规范,二是建设工程司法审判专业化的具体操作层面,探索专家审判参与审判模式或打造专业化的审判队伍,这为本文建设工程专门法庭审理模式的探讨提供了重大的启示。

为了保证建设司法鉴定的规范运行,保障鉴定意见最终结论的科学性和正确性,本文认为有必要在建设工程案件的审判中,将专家辅助人纳入到现已形成并基本固定的“诉讼+鉴定”的审判模式中国,形成“诉讼+鉴定+专家辅助人”的特殊审判模式,以提高建设工程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和高效性。这种模式有以下几点好处:1.引入专家辅助人,有助于充分专家辅助人的专业优势,形成有鉴定机构为主体,由专家辅助人为监督补充的专业事实评价体系,作为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保证鉴定意见最终结果的科学性和正确性;2.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利于在庭审中使法官听到除鉴定意见以外的更过有关工程质量专业领域的信息,从而能对单一的鉴定意见产生更好的监督及矫正效果,减少“以鉴代审”现象的发生;3.专家辅助人制度可以赋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诉讼“武器”,弥补当事人工程专业知识的不足,使当事人可以借助专家辅助人的专业知识充分的展开辩论,消解当事人人对于鉴定意见的质疑,化解双方当事人的不满情绪,避免质证之后或以鉴定意见作为判决依据之后,当事人仍反复提起鉴定,造成诉讼期限不断延长。

五、设立建设工程专门法庭的好处及制度保障

(一)设立建设工程专门法庭的好处

众所周知,设置专门法庭的核心理由之一在于其审理案件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基于目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存在的现实问题,本文认为,设立建设工程专门法庭审理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好处:

一是可以细化分工,加强法官审理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的专业化。建设工程专门法庭作为一个常态的审判模式,可以打破以往审判人员办理各种案件的模式,指定专门主体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仅可以是审判人员的审判工作更加细化和明确,而且可以使审理该类案件的法官更加熟悉建设工程领域的行业背景,真正懂得和理解每一建设工程法规背后的所蕴含的制度利益,保证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因为只有这样,法官在审理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才能真正理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等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在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时,妥当地衡量各方的利益关系,作出使各方信服的判决。另外,通过审判职能的细化,让专门的法官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有利于法官和当事人、律师及专家证人等形成统一语境,避免对一些专业工程用语或行话产生误解误判。

二是可以提高法官审理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的审判效率,节约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建设工程专门法庭的设立实现了审理人员、审理程序和审判模式的专业化,可以让专业的审判人员快速的审查清楚案件事实,准确地归纳出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争议焦点,节省因争议焦点归纳不准确或太概括导致当事人反复举证和开庭浪费的时间,而且正如上文所说,专家辅助人的引入可以极大地减少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鉴定次数和鉴定周期,从而大大节省了鉴定程序所消耗的时间,另外,专家辅助人还可以辅助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地辩论,使当事人内心的怨气在法庭上得到宣泄,更容易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从而减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上诉率。

三是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宏大目标。前文中对于工程质量与其他环节的关系都已做了介绍,工程质量和工期、工程造价等都是息息相关的,处理不好工程质量问题,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导致整个工程出现一连串的问题,甚至导致很多“烂尾工程”,这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而且也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另外,近日,国务院也专门发文称,要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这都需要司法机关做好相应的配套设施,以更好的服务于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宏伟目标。

(二)设立建设工程专门法庭的制度保障

    一是针对建设工程专门法庭的专业化建设,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保障:

1.设置专门法庭之后,要实行建设工程法官遴选制度,实现审判人员素质上的专业化。在法官人员的选拔条件上要有特殊要求:(1)学识背景方面:要求其同时具备法学和工程专业复合背景知识或已经取得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工程专业方面的资格证书或已经受过有关工程专业方面的培训;(2)工作经验方面:具有5年以上相关审判工作经验;(3)法官来源:主要由上级法院从下级优秀法官中选任,一些优秀的工程法律律师或法务工作者也可以参加遴选。

2.设置专门法庭之后,应贯彻和实践“审判+鉴定+专家辅助人”的固定审判模式,探究最适合工程质量纠纷案件的审判程序,实现诉讼程序和审判模式的专业化。这种新型的审判模式采取以下具体措施来实行:(1)要保证这种审判模式的合法性,在不违反现有的有关鉴定及专家辅助人等规定的情况下,协调好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做好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和专家辅助人辅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完成质证之间的衔接工作,保证审判合理合法进行;(2)要尽快完成鉴定机构和专家辅助人的全国或各省人才库的建设。虽然现在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机构库,但是这个库中的建设工程鉴定机构的数量有限而且很多机构的专业性不足,比如虽然很多市都有一个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机构库,但这个库里可能就1—2家鉴定机构,而且根据相关规定,即使当事人觉得这两个鉴定机构不行,他们也没法选择其他省市的鉴定机构,由此导致鉴定意见的不专业性。为了保证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应尽快建立全国或至少是各省统一的人才遴选机制,并允许不同省市之间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人员的自由流动,以补足地方鉴定机构不专业的缺陷,保证出具的鉴定意见或专家证言的科学化和专业化;(3)要加快有关建设工程专门法庭的立法工作,统一建设工程案件的审判模式和审理程序,提高各地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的统一性。

二是针对建设工程专门法庭审理效率的提高,需要从以下方面来保障:

1.专门法庭要通过预审,实现化简分流,当然这里的预审不是真正的审判,而是法院根据工程质量纠纷的特点设置一套问答题,让当事人预先填写,从而找到自己的争点,节省法院从头核查事实寻找关键争点的时间。目前,根据笔者的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经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最常见的纠纷共有6种:(1)合同的性质和效力纠纷;(2)工程质量纠纷;(3)工程量纠纷;(4)工程价款纠纷;(5)工程款的利息纠纷;(6)工程案件的法院管辖纠纷。另,笔者所在团队还通过对大量实际案例的研读和分析并根据本团队各成员丰富的工程法律实务经验,研究出了“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要点七步法”,专门用于快速寻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争点,非常受用,该方法可以为预审阶段问答题的设置提供一定的参考。

2.专门法庭要优先调解,设置专门的调解室,让诉讼和调解相结合,利用调解员的专业知识使当事人可以对争议比较小的案件快速达成调解协议,避免所有案件一律进入漫长的诉讼中,从而节省法官和当事人的时间。工程质量纠纷多种多样,相对于诉讼和仲裁,在工程质量纠纷的解决方式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工程行业的青睐。因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以下好处:(1)时效性:由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不采用固定的程序,以快速解决争端为目的,使其具有时效性的特点;(2)经济性:多元化纠纷解决相对于诉讼和仲裁,最大优点就是它的经济性,其最大的价值目标就是效益原则,它是降低诉讼成本的重要途径;(3)非对抗性: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最主要的目的是化解纠纷,双方当事人更希望以和平、友好的方式来解决争端,使双方利益最大化,这与诉讼完全不同,因为诉讼中两造是对抗的,这也是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强大优势;(4)灵活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强调纠纷的快速解决,更强调按照商事思维去处理和解决一个纠纷,程序安排上更加灵活,不像诉讼程序那么严格;(5)非正式性:这是相对于诉讼的正式性而言,诉讼程序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而多元化纠纷解决程序的安排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非由法律强制性规定;(6)广泛适用性:这是由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非正式性、灵活性、以及非对抗性,使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3.专门法庭要设置专家会审机制,对一些重大疑难的建设工程案例,比如“现有技术无法认定责任”的案件,及时进行专家讨论,使疑难的质量问题能够得到快速解决。为了保障专家会审制度的顺利构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保障:(1)要加快专家会审制度的立法,明确会审机构的地位、宗旨、功能和工作原则,使会审的范围和会审程序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会审工作的有序开展;(2)要建立专家会审的人才库,将有关工程专家纳入到专家会审人才库中,在遇到疑难案件时,保证法官可以及时地从专家库中选出核实的工程专家,组成专家会审委员会,对有关工程专业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提供专业意见,以辅助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3)应明确专家会审意见对法官裁判的作用,让其成为法官在裁判有关疑难案件时的重要参考。

五、结语

2018年10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指出需聚焦基础设施领域突出短板,做好配套措施,规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PPP项目,防范重大项目风险,保证在建项目顺利实施,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而且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加速,我国在国际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越来越多,还有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项目中PPP和EPC等新型模式的探索还处于初级阶段,这势必会造成我国接下来的一段时期内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激增,这都亟需我国司法机关做好配好措施,保证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快速、高质量的解决,以避免因“纠纷解决拖沓、纠纷解决不专业”给建设工程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本文认为,在国家加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的大的社会背景之下,基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审判存在的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调解率低、上诉率高、二审改判率高等难题,为了应对即将出现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激增的情况,也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纠纷司法审判的专业性和高效性,我国有必要设立建设工程专门法庭,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审判中探索“诉讼+鉴定+专家辅助人”的新型审判模式,着重强调调解在建设工程纠纷解决中的重要性,并要通过预审制度实现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化简分流,从而节省诉讼时间,节约司法资源的浪费,减少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al Construction Courts

Abstract: Although the number of construction cases is not very big in China’s court, it has the following difficult problems: the amount of subject matter is very large, each case exist a many factual disputes, the trial period of each case is very long, each case has a high demand for judge’s engineering knowledge, there is a high risk in each case, there are many invalid construction contracts, etc, which make the judge unwilling to b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cases to trial. Based on the special requirement of the judge on their engineering knowledge, combined with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special courts such 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s, medical dispute courts and environmental courts, this paper considers it necessary to set up a special construction court, to explore a new trial mode of "litigation + identification + expert assistants" and to emphasize the priority of mediation in the proceedings so as to improve the professionalism and efficiency of trials in construction projects disputes and to ensure the quality of trials in construction project disputes, thus to avoid major social and economic losses.

Key words: special construction courts, “litigation + forensic appraisal+ expert assistant”, construction disputes, priority of med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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