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团队承接了国内某著名从事博物馆装饰装修的施工企业的博物馆展陈工程纠纷案件,这也是团队第一次接触展陈工程。施工企业就其在某沿海一博物馆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展陈工程纠纷寻求法律帮助和服务。团队承接案件后,做了分析,认为装修工程和展陈工程的双方主体相同,但合同关系是不同的,签订两份合同,给付工程款是按比例独立给付,应该是两个案件。分别立案后,装饰装修工程很快结案,其法律解决途径属于比较传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绝方式,对于展陈工程到时花了很多时间,费了很多周折。
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展陈工程签订了合同,此工程属于代建工程建设单位和发包人不是同一主体。合同约定:展陈工程采用固定展陈分专业按清单方式以综合单价计价,并根据市场价格共同确定展陈工程的各展项的价格为综合单价,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各展项合价的累计结既为合同总价。暂定为五千万,后双方又签订了四份补充协议,对于超出原来施工范围部分做了补充,增加二千多万元的项目,但增加部分约定了行政评审。完工后,2012年5月份博物馆举行盛大的开馆仪式并在当地电视、报纸及网络媒体上做了报道和宣传,但是未竣工验收。结算中,承包人以十二份双方认价的人家单为基础制作了竣工结算书,工程价款为七千多万元,甲方以行政审计为由,拒绝承认上述价款,遂起争议。
代理时,团队对展陈工程不熟悉,经承包人讲解,有了大体的认知。展陈工程是规划馆、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主题馆、产业馆、展览馆等在各类场所,以展览展示陈列为目的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配套服务的室内装饰设计与制作、光环境设计与制作、展陈设备设计与制作、展陈组合设计与制作、辅助展品设计与制作、高新科技展项设计与制作、景观设计与制作、观众服务系统设计与制作等辅助工程项目。(中国会展研究会展陈专家委员会)展陈文博工程资质分为两种:一类是住建部颁发(国家正规官方承认)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壹级资质(老资质)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新资质);老资质是设计、施工两个一体,一个证。新的资质是设计和施工分开,两个证。另一类是展览馆协会颁发的展陈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壹级资质(老资质)展陈工程施工壹级资质、展陈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新资质)。造价上也没有相应的定额作为参考。
本案中设计展柜、摆件、浮雕、艺术品等都不好在市场上定价的,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承包人挂一张“蒙娜丽莎”的真迹作为艺术品挂件和一件印刷品的“蒙娜丽莎”,价格可能相差几个博物馆的工程造价了。展陈工程具有资质管理乱,制作的非标性,造价无定额参考等特殊性。
团队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的分析,依据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七步法,解读如下:
第一步看合同:关于本案合同的性质和效力。本案中的展陈合同虽属于比较特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但是其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程序等都应该属于装饰装修工程中的一种,其性质应该属于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的效力应该依据项目是否需要招标投标,有无串通招投标,施工企业有无施工资质等方面来判断合同的效力。
第二步把质量:关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判断需要依据《司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三步核工程量:核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需要有发承包人的签字确认或有授权的监理的签字确认。在本案中没有发现有发承包人确认的或监理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工程量。
第四步算工程款:本案中虽有十二批认价,但不是对整体工程的价款的确认,没有确认双方就存在争执,发包人坚持用财政评审结果为准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坚持自己依据的十二批认价所计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
第五步析纠纷:工程量上认同的差异造成了工程价款的差异是纠纷的原因,但究其本质是双方对结算方式的不同造成的纠纷。
第六步定利息:《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了利息的计算标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18条规定了利息的起算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七步确管辖。发承包人没有约定仲裁管辖的情况下,就应当依据不动产专属管辖。
由此判断:
看合同:涉案合同有效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把质量:涉案工程虽没有竣工验收,但建设单位已开业也就是施工企业已交付,建设单位已使用。
核工程量:发承包人没有确认工程量,需要在诉讼中核对或通过鉴定确认。
算工程款:团队认为十二批次的双方认价就应该认定为双方对展陈工程具体展项的认价,做一下算数相加即可计算出涉案工程的价款。但,双方的补充协议又约定了超出五千万的部分的工程造价需要市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后认定,按照上述约定对增加部分应该进行审计。发包人在庭审中肯定不认可承包人的结算书,要求等待评审中心委托第三方审计审定后确定最终的工程结算款。但财政评审中心的结果据承包人了解对其极为不利。承包人认为已提交结算书,发包人怠于审计或审计的依据错误,不同意发包人的处理方式,在已有的十二份双方认价的资料的基础上制作的竣工结算书就反应了真实的展陈工程造价。如此争执,也只能在诉讼中通过司法鉴定了解决了。
析纠纷:工程质量因建设单位擅自使用而视为合格,通过签订拖欠工程款的过错方就应该是发包人。
定利息:利息的起算时间应该是建设单位擅自使用之日起即2012年5月份,按同期有农行贷款利率结算。
确管辖:根据标的大小确定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诉讼。
法院审理此案,换了两任法官,目前为止三年时间还未审结。法官的思路似乎认为展陈工程就是一般的工程案件司法鉴定即可,团队权衡利弊,在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委托了司法鉴定。
法院认为既然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也没有审查发承包人对涉案工程的十二批各展项工程的认价,遂要求承包人进行鉴定,承包人无奈申请鉴定,但在申请书中写明要求按“2010年4月到2012年5月某市行政评审中心对某博物馆展陈工程各展项认价时的市场价格”为鉴定依据。随后抽取鉴定机构,发现只有两家符合,承包人要求可以聘请更专业的鉴定造价机构,法院以不在其鉴定册内不予准许。选定后,进行了长达四天的现场对量,此现场对量应该在工程完工后进行,本工程2012年8月发包人自行使用,直到在法院主持下的2018年10月才真正核对量,可想而知,到底谁在结算时掌握了完全的主动权。
司法鉴定又有两个大问题。一是核量。我亲自和鉴定机构人员到现场核量,发包人就展柜的尺寸在几厘米甚至几毫米内争执,上下三层,十几个展馆,一天一万多步,三天时间,各种沟通谅解下,终于完成了初步的核量,争议较大的记做争议,求同存异,待后处理!二是确定具体展项价款。上面我们说了展陈工程的特殊性,制作的非标性,造价无定额,加大对具体展项的认价难度。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以市场价为准,先不论双方已认价的基础上再以市场价结算是否有悖于合同,就是市场价怎么认定、怎么询价也是很困难的事。鉴定机构的有关人员也表述询价的难度。
鉴定报告终于出来了,但法院没有邮寄给律师,邮寄到了承包人的注册地址,收件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是在代理人在本案一开庭已向法官提交了地址确认书的情况下发生的。鉴定意见的工程造价出来后,原被告都不予认可,这个局面是团队没有想到的。鉴定意见没有依据发承包人双方的十二批认价,价值远远低于当初双方认价的造价,但发包人似乎也极不满意,打算以一个自己内审的价格为依据。双方在庭审中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最终不出所料的,法院认可鉴定意见,随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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