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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制度观的生态制度文明导向
发布:2020-07-25 16:29:25 作者:著名法学家徐显明  

一、生态文明的价值维度与制度维度


  生态意识文明的理论基础是生态文明的价值维度。价值是揭示外部客观世界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意义关系的范畴,是指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没有生态文明,人类就无法享有高度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所谓“皮之不存,毛之蔫附”,生态文明的价值维度说明人类为什么要高度重视生态文明,特别是在当前中国。

  关键的问题在于实践和解决问题的路线。不注重对生态文明制度维度的探讨,其结果是生态文明往往被归结为一种新的价值观,无法有效地规范人们的实践行为。有如道德和法制的关系。很多公众在事实上对“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这个关系搞不清。

  统筹价值维度和制度维度,既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更好了解决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的理论实践课题,更构成了生态文明的理论基础。只有统筹的价值和制度两个维度才能够构成生态文明的理论基础。

  从生态意识文明最深厚的普罗大众的公众基础上看,当前公众对生态文明一定程度上的不了解和漠视态度,根源在于还没有从自身的制度维度所赋予的私有权利来衡量生态文明的价值制度。我们承认三十年改革开放最可宝贵的一条财富在于承认了人的私利性的存在。公众对环境权的漠视和放弃,最终导致在现代高度的工业文明和物质文明中,普罗的自身既无法呼吸到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更无法形成有效的公众舆论监督力量。

  价值维度在于唤醒制度维度。环境权的具体主张是由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一位医生在1960年首先提出来的。此后,1969年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一位教授以“公共信托理论”为依据,提出了公民享有环境权的理论。同年美国公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和日本《东京都防止公害条例》都明确规定了环境权。1970年在日本东京举行了有13个国家参加的“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说:“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利和当代人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制度维度是解决问题的必然途径。“解决生态危机的根本出路在于合理调适不同国家、地区和群体对于全球自然资源的公正分配和使用,使全球自然资源的使用真正满足人类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不是用于追求特殊利益以及追求和生存无关的物质享乐,实现环境正义和人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光明日报》:王雨辰:论生态文明的制度维度)。

  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生态文明的研究和论述主要还是停留在生态文明的价值维度上。这在一个层面能够理解在生态文明明确写入党代会报告后的一年多时间内,党政领导和学界高层的主要言论还停留在什么是生态文明这个问题的解释上和对生态环境的义士般的指责和抱怨上。节能减排之所以在企业深入人心,关键在于如果企业不节能减排,企业将被关门,坚决地被关了门。重视对生态文明制度维度的研究和探讨,是我们深化生态文明理论研究的一条重要途径。只有在制度维度的指引下,生态文明的建设及优化发展,才能跨越和实现三重境界:

  第一重境界,是努力实现公民环境权利平等。现在,工业环境污染的负担不成比例地落在了贫困的农村人口身上,在“世界工厂”的旗号下,污染的成本不由得利者承担,而由地方百姓承担。环境问题本质上是社会公平问题。必须从法律上确认公民的环境民主权利和环境损害索赔权利。

  第二重境界,是人与自然和平共处、平等相待的境界。

  第三重境界,是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幸福的三生共赢境界。

  二、生态文明的制度维度与徐显明对生态文明的创造性贡献

  物质文明主要指人类生产活动所创造的各种形态的物质财富。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是人类自身发展中逐渐积累、发展的表现在个体的人身上、社会中和人类的政治组合中的文明成果,其基本共性均可归纳为创造性文明。这些文明都是人作为主体的收获,是对人类创造力的报偿。在西方极乐世界中,是霸主的象征。与创造性文明相对应,生态文明是一种适应性文明,不是人类创造力的展示,而是主体对客体的适应。

  与适应性文明相对应,传统法学以权利为出发点的立场或者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治意识,创造性文明应当得到根本的扬弃。生态文明观在法律制度上的要求,落到实处也就意味着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权利与义务的提出无疑意味着自然界自工业文明以来的法律客体地位将逐渐回归主体性地位。因此,生态文明是环境权的张扬和环境正义的主张与人权的实现。

  2004年3月7日,《法制日报》记者王锋发表题为《徐显明代表呼吁应建设第四种文明——生态文明》的文章表明,徐显明是国内第一个直接将生态文明定义为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对应的第四种文明的专家,也是最早要求国家从法治和制度层面建设生态文明的专家学者。本报告主笔黄承梁先生为此撰文《徐显明生态文明制度观考证》和《新华网》记者有专题访谈。

  《法制日报》全文如后:

  本报讯 记者王锋 在分团审议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时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代表提出国家在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同时 ,应加大力度建设第四种文明 ————生态文明。徐显明代表认为 ,物质文明主要解决人类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精神文明主要解决人与文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政治文明主要解决人与国家权力的关系。而未来我们要着力建设的第四种文明 ——生态文明 ,则是解决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生态文明是一种更为高尚的发展目标 ,因为它已经超越了过去以往的“以人为本”理念。这四种文明所追求的目标就是要实现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本报告高度赞扬和评价徐显明对生态文明的贡献,不是单一和偶然的。徐显明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人权专家,《人民日报》曾称其为平民的“人权使者”。徐显明对生态文明的关注,在过去五年间,体现了一以贯之的求知态度和探索精神。徐显明生态文明制度观所蕴涵的思想,特别是将生态文明与环境权相联系,内在地化为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一名法理和人权专家高度的时代责任感和使命感。本报告支撑徐显明关于生态文明的一系列思想见《徐显明生态文明制度观考证》。在此特别强调,2008年12月初,《人民日报》发表文章,《五大时间节点看中国30年人权路》。徐显明指出,只有制度上的人权才是根本性的人权。30年前那场伟大的会议,当之无愧是人权保障的新“原点”。近年来,中国的人权实践发展十分迅速。未来修宪时,应重构我国的人权体系,至少将十七大报告中已出现的基本权利写进去。十七大报告中已出现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发展权等,也应列入。如把生态文明当作一种生活方式的话,还应增加环境权。徐显明现任山东大学校长。报告方将其思想和基于其思想可能在山东大学产生的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模式,列入“山东省的生态文明建设”研究报告中,亦体现了山东大学服务山东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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