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
谁来对我们的环境负责
发布:2020-07-25 16:28:42 作者:张梓太  

中国的环境形势很严峻,想必已经是国人的共识,最近关于北京大气检测结果和地下水污染情况的报告,似乎又为这一共识提供了佐证。国人对自己的生存环境越来越担忧。

在渤海湾漏油风波尚未平息之际,又出了这么多事,我们有太多疑问要解答,但是正要发问,却不知求诸何方,这就出现了一个非常诡异的问题,究竟谁来对我们的环境负责?我们在出事之后,竟然找不到问责的对象。比如地下水的问题,俗话说“九龙治水”,管水的部门太多了,管地下水的部门就更多,职能交叉、权责不明,以至于问题严重到如此程度,却没人出来负责。

责任问题是一个大问题。渤海湾漏油事件我就很有感慨,当年在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时候,有关部门吵得很厉害,都想争管理海洋环境污染的权力,可现在出了这么大的事情,却未见有管理部门承担法律责任。权力对应着责任,既然握着权力,就理应承担责任。在争权的时候,大家都热火朝天、面红耳赤,一旦出了事,要追究责任,大家就都避之不及。

同理,为什么福岛核事故发生以后,我们停建了那么多在建的核能设施?就是因为我们的核能建设“裸奔”了20年,我们在核能安全没有基本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先行发展了20多年。如果发生了核事故,我们连基本的法律依据都没有。早在1984年,国家就准备制定《原子能法》,为什么到现在这部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有关部门在争管理权,这些部门相互之间争来争去,导致法律不能出台,这样高度危险的领域,我们居然没有法律,简直是荒唐。

那么是不是我们在环境方面的立法太少,以至于问题重重呢?其实不是。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法律里面,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是较多的。在环境保护领域,无法可依的时代基本结束,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把它执行好,以及如何完善它。那为什么没有很好地执行?这里面有一些人为的原因,也有一些客观的原因,处于一种胶着的状态,我们的环境保护法煮了一锅夹生饭。

首先是人为原因,《环境保护法》第16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所辖行政区域的环境负责。所以如果出了环境问题,地方政府是逃不了干系的。比如北京的大气出了问题,理所应当要由北京市政府来负责。但是地方政府如何负责,如何追究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则语焉不详,政府部门的权力太大,责任太少,而且太少的责任也未落到实处。

而如果市民想要问责,却很难操作,比如想要通过司法途径,状告北京市政府,法院肯定不会受理,因为受理无据。所以下一步要做的就是把环境责任明晰化、可司法化,迫使政府对环境负责。除了政府,每个个人也应对环境负责,我们每个个体其实既是环境的受害者,也是环境的加害者,中国的环境处于一个互害的局面。

从客观原因来讲,中国的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结构性问题,包括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我国现在的能源结构,70%左右是煤炭,其次是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而所谓的清洁能源,如水电、核能、太阳能等,只占到能源结构的8%,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让大气状况有根本性的改变很难。

其次是产业结构,现在我们的第二产业仍然占了很大比重,而重化工业又占了第二产业重要部分,这种情况肯定会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如果不做出大的改变,法律在面对这个大格局的时候,也会显得很无奈。地方政府要发展经济,要保增长,有时候会采取一些与法律规定的目标相违背的政策和措施,而法律也没有办法。比如2008年的4万亿投资,经过环评的或者做过研究讨论的项目很少,所以后续的环境问题就出现了。

环境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政府要做该做的事,社会也应该担起自己的职责,每个人都应该有所反思,不要指望一蹴而就,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开倒车。我们现行的很多环境标准都比国际、国外标准低,比如现在执行的大气标准是1996年制定的,发展了这么多年,经济、技术都有了提高,官方也承认我们在技术上已经具备了这个能力,但仍称“时机”不成熟,所谓时机不成熟,大概也就是担心公布的数据太难看,有损政府形象,丢了面子,但人的健康是头等大事,我们必须去做。

而事后的追责,更是我们急需加强的。像渤海湾漏油事件,我们不仅要追究相关公司的行政、民事责任,更要追究它们的刑事责任,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部门提出追究康菲公司刑事责任的问题。至于有人分析,中国的法律对环境污染处罚太少,只罚了20万,我觉得这完全是一个误读。我们的《行政处罚法》里面有“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但如何来界定“一事”,这么大面积长时间的污染难道只是“一事”?如果把污染一天视为“一事”,一天罚20万,现在一两百天下来,罚款也要几千万,这样局面又如何?

相关推荐

关注企业法治网微信公众号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