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9日,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以下简称企研会)2016年会暨招商引资与争端解决专题研讨会在顺义区国门一号全球家居总部基地D馆五层大会议室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企研会主办,企研会企业诉讼研究中心承办。企研会会长、北京工商大学教授李仁玉、企研会副会长司尚贵、监事长杨再学、商务部《中国投资促进》主编林远福、顺义区工商局副局长隗宏以及来自北京市各区工商局、招商局的代表、企业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由企研会副会长朱崇坤主持,共有约150人参加了会议。
本届研讨会以招商引资与争端解决为主题,秉承服务首都企业法治建设和健康发展的宗旨,共12名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就北京“十二五”规划关于企业发展中重大法律问题展开了专题发言与研讨,内容涉及招商引资中的行政诉讼问题、法律规范指引、税收返还政策等各方面,内容详实丰富。会议还针对招商引资与争端解决的主题形成了年会论文集成果,对相关学术研究和招商引资实践均提供了重要参考。企研会企业诉讼研究中心的主任张凯、副主任柴青海、王勇兵、韩骁、刘娓娜以及秘书长黄启瑞、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华、加拿大贝内特琼斯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席代表程颖峰、北京大思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林远福、企研会企业财税研究中心秘书长李玉华、北京大思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务主管覃红分别做了书面或专题发言,企研会秘书长朱崇坤做了总结发言。专题研讨会由企研会副秘书长、工商大学副教授董彪主持。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柴青海提出,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除了要强化对招商引资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项目签约的监督指导外,重点还在于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合同的研究分析和法律审查,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预先研判,从发展的角度积极审慎地审查研究招商引资项目,提前决策并编制应对预案,既要促成合同签订,又要把风险降到最低,既要保证项目能顺利落地,又要保证项目能真正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企研会企业诉讼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勇兵在演讲中提到,税收优惠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犹如一把双刃剑,运用不当,效果将会失之千里,运用得当,效果显著。我国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以来,地方之间的招商引资活动竞争日益加剧.变相成了地价、税收减免的“价格战”,出现了“优惠政策大比拼”的恶性竞争现象。地方优惠政策过多,已经影响了税制规范和市场公平竞争。出台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应当在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体现地方特色,发挥地方优势,实行地方优惠政策上的差别化竞争。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华对招商引资所涉协议的行政诉讼救济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他说,招商引资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地方政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方式,最常见的是通过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明确地方政府与企业的权利义务。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了行政协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以及行政协议的判决形式。对招商引资协议引发的纠纷,企业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军谈到,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博弈重点,也是地方政府惯常采用的主要措施,往往伴随的是土地使用权的违规出让及出让金的违规使用。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把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件作为民事诉讼案由进行审理。对于企业,实践中应当了解土地出让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受让人角度下工业用地出让应注意的法律风险、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及后果、土地“带方案”出让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研会企业诉讼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指出,招商引资活动附随带来巨大寻租空间、官员政绩等利益,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等因素,常常使政府的优惠政策游离在法律的灰色地带,一旦优惠政策被控无效,由此给企业带来的威胁将是致命的。通过引入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招商引资合同的对比,明确了优惠政策的行政允诺的行为属性,此后为企业提供了一些事前审查的合法性原则。
企研会企业诉讼研究中心主任张凯与秘书长黄启瑞认为,在早期的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府主要依靠土地优惠、政府经费补贴及税收来维持招商发展,但伴随市场经济的深入化发展,传统招商模式发展弊端日益凸显,大量优惠政策逐渐靠近法律边缘地带,使不法商家有机可乘。完善招商引资相关法律,应当落实及贯穿“依法招商”观念、在地方开办招商法律服务机构、重视招商引资法律风险评估体制的建设。
加拿大贝内特琼斯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席代表程颖峰介绍了加拿大政府招商引资的方式。他提到,加拿大政府招商引资注重就业机会的创造,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扮演非常活跃的角色,与很多机构有高度互动性。联邦、省和地区政府提供一系列的资金支持项目和激励措施,包括:补贴、捐款和财政援助,贷款和垫款、贷款担保、退税和税务优惠、薪资补助、股权投资等。在所有招商引资的政策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任何的企业只要在加拿大注册,就享有国民待遇。
北京大思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林远福就新形势下的投资促进工作做了报告。他提到,招商引资与投资促进目前在概念上已经趋同。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目前已经不局限于一个政府机构或部门,而是一个体系,政府开始和市场机构展开合作,逐步走向社会化、市场化,政府通过市场力量扩大招商引资的竞争力。现在很多政府都聘请了许多招商引资机构,机制和评价方式都在不断的完善。国际投资促进发生了重要变化:由招商引资到招商选资,由单项促进到双向促进,由项目为主到服务为本,由政府主导到市场引领,由经验招商到科学招商。
企研会企业财税研究中心秘书长李玉华谈到,企业的发展壮大是内因和外因结合起来的。在选择投资主体时,应当考虑股东承担责任的因素、时间与空间因素、税收筹划的因素。其中,股权投资的顶层设计,应当遵循事前性原则、全局性原则、风险可控性原则和合法合理性原则。
北京大思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务主管覃红对投资促进的法律服务进行了分析。她说,投资促进不仅包括招商引资,还包括走出去。投资促进的核心本质是投促服务,是具有阶段性的,投资促进的法律服务针对这些属性项下的风险展开。投资促进主体性质多元,在这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服务方和投资方两个方面,两个方面都各自包含性质多元的主体,围绕双向投资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一个主体的横向多重属性又导致了投资促进法律关系纵横交错,为投资促进的法律服务创造了空间。
企研会企业诉讼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娓娜在书面发言中提到,招商引资作为一种互动式的经济行为,在带来利益的同时,必然存在风险。在现实的招商引资过程中,有些政府机构急于求成,忽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盲目制定优惠政策,出现了重招商数量、轻项目质量,重引资结果、轻引资程序,重项目签约、轻法律责任的不和谐现象。完善招商引资合同法律问题的对策,应当规范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合法、规范、有效的“腾龙换鸟”机制,确立多元化法律服务主体,构建整体法律服务模式,明确合同内容,解决双方权利、义务问题。
企研会秘书长朱崇坤最后做了总结发言,他提出:目前我国的招商引资工作存在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凸显了目前我国在管理体制尤其是国家治理方面的许多基础性的问题与矛盾,严重阻碍了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针对这些问题,应当规范政府职能定位,避免错位、越位和缺位;建立健全公共治理体制,保障地方施政的长期性与稳定性;倡导对社会资本态度的转变,保护创业者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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