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0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下称《解释(二)》),其第八条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四项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统一参照对应公职人员罪名执行,引发实务界与学界对其合法性的激烈争议。本文从法律保留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司法解释权限边界出发,结合《立法法》《刑法》及司法实践,论证该条存在
超越司法解释权限、实质修改刑法定罪量刑标准、违反上位法的重大瑕疵,并从实务视角提出审查路径与辩护应对策略。
一、条文核心内容与规范变革
(一)第八条原文
第八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二)新旧标准核心对比(以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为例)
| 量刑档次 |
贪污罪(公职人员,旧标准) |
职务侵占罪(非公职,旧标准) |
职务侵占罪(新标准,《解释(二)》) |
| 数额较大 |
3万—20万元 |
6万—100万元 |
3万—20万元(同贪污罪) |
| 数额巨大 |
20万—300万元 |
100万—1500万元 |
20万—300万元(同贪污罪) |
| 数额特别巨大 |
300万元以上 |
1500万元以上 |
300万元以上(同贪污罪) |
| 法定刑 |
3年以下→3—10年→10年以上/无期 |
3年以下→3—10年→10年以上/无期 |
完全等同贪污罪 |
(三)变革实质
《解释(二)》第八条
彻底废除了《刑法》及2016年《贪污贿赂解释》确立的“
公私主体差异化定罪量刑体系”,将非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入罪门槛
大幅降低、量刑幅度
全面加重,实现“公私同罪同罚”。
二、合法性争议核心:是否违反上位法
(一)违反《立法法》:侵犯“法律保留”专属立法权
1.法律保留原则的刚性约束
《立法法》(2023修正)
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该条款为
绝对保留事项,专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任何机关不得通过行政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创设或修改。
《立法法》
第一百零七条进一步限定: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
只能针对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
不得创设法律规范、不得改变法律原有规定。
2.第八条的越权本质
《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立法明确设置两套独立的定罪量刑标准:前者基于公权力廉洁性、公共利益侵害性,标准更严;后者基于市场主体内部治理、财产权益侵害性,标准相对宽松。
第八条以“参照执行”之名,
直接取消非公职人员罪名的独立数额标准,实质是以司法解释
替代立法,重新设定犯罪构成门槛与刑罚梯度。
此非“法律适用的细化解释”,而是
对刑法定罪量刑体系的实质性修改,
超越司法解释法定权限,直接违反《立法法》法律保留原则。
(二)抵触《刑法》:违背罪刑法定与立法原意
1.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的核心是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与越权造法。
第八条
降低入罪门槛、加重刑罚,属于
典型的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
《刑法》未授权“两高”可将不同主体罪名的标准直接合并统一,
司法解释无此立法授权,该条突破罪刑法定边界。
2.违背《刑法》立法原意与体系安排
《刑法》分则将贪污贿赂罪(公职)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公职)分设两章,
核心立法逻辑是身份差异、危害差异、刑罚差异:
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职务廉洁性是法益核心,社会危害性更大,立法确立
低门槛、重刑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仅破坏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与财产权,
法益侵害性弱于公权力腐败,立法配置
高门槛、轻刑罚。
第八条强行统一标准,
完全颠覆《刑法》的身份差异化立法安排,实质否定立法对两类主体、两类法益的不同评价。
(三)与《刑法修正案(十二)》精神不符:误读“平等保护”
官方以“
落实平等保护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第八条的立法依据,但存在明显误读:
1.平等保护≠打击平等:《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核心是
平等保护产权,而非对非公主体职务犯罪
等同从严打击。
2.平等保护不否定法益差异:公权力腐败与民企内部贪腐的
法益侵害程度、社会危害性截然不同,差异化标准正是罪责刑相适应的体现。
3.实质效果:第八条对非公职人员
大幅加重刑事追责,反而可能加剧对非公经济主体的
不平等司法对待。
三、支持方抗辩理由与实务反驳
(一)支持方核心观点
1.属于法律适用的细化解释,非创设规范:仅为“参照”,未增设新罪名,是对“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具体化。
2.符合刑法修正案(十二)平等保护精神:统一标准是落实中央政策、解决司法失衡的必要举措。
3.惩治民企腐败、统一司法尺度:解决以往公私标准不一、量刑失衡问题。
(二)实务层面的有力反驳
1.“参照”实为“强制适用”:司法实践中“参照”等同于
必须执行,非选择性适用,实质是
废除旧标准、适用新标准。
2.司法解释无权修改刑罚配置:定罪数额、量刑梯度是
犯罪与刑罚的核心要素,属《立法法》绝对保留事项,
两高无权以解释替代立法。
3.平等保护不能突破罪刑法定:政策导向必须
在法律框架内实现,不能以政策突破法律、以解释替代立法。
四、实务影响与合法性审查路径
(一)对司法实务的重大影响
1.入罪风险激增:非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入罪门槛从6万元降至3万元,
大量既往仅作违纪、民事处理的行为将被追究刑责。
2.量刑显著加重:数额巨大、特别巨大起点大幅下调,
刑期普遍上浮2—5年。
3.辩护空间压缩:数额标准刚性统一,
数额辩护、情节辩护空间大幅缩小。
(二)合法性审查与救济路径
1.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根据《立法法》《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司法解释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实务中可通过
学者、律师、律所、行业协会等主体,
书面提出审查建议,请求撤销与上位法抵触的条款。
2.个案中的司法适用抗辩
辩护律师可在
庭审中明确提出:第八条违反《立法法》《刑法》,
不应作为裁判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与宪法、法律抵触的司法解释不得引用。
五、结论
《解释(二)》第八条
形式上属司法解释,实质上是越权立法:
1.违反《立法法》:侵犯犯罪与刑罚的
法律保留专属立法权,超越司法解释权限。
2.抵触《刑法》:违背
罪刑法定原则与
身份差异化立法原意,实质修改刑法定罪量刑体系。
3.合法性存疑:该条虽已公布施行,但
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确认合法,存在被撤销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