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国食品行业刑事风险研究报告
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
食品行业合规课题组
1. 引言
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社会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升,食品安全已从基本的生存需求上升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然而,食品行业刑事犯罪案件频发,不仅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也严重影响企业自身发展和市场秩序。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数据,2024 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1.2 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 1.8 万名。这一数字背后,反映出食品行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严峻性和紧迫性。特别是在当前严格监管环境下,食药环领域的企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刑事法律风险。
本报告旨在全面梳理中国食品行业面临的各类刑事法律风险,深入分析不同类型食品企业的风险特征,通过典型案例剖析提炼防控要点,并结合政策演变趋势为企业提供前瞻性的合规建议。报告将为食品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风险防控培训、经营决策提供专业指导,助力企业在依法经营的轨道上实现可持续发展。
2. 中国食品行业刑事风险概况
2.1 食品行业发展态势与监管环境
中国食品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近年来保持稳健发展态势。然而,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监管执法力度。
2025 年 3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聚焦从农田到餐桌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监管,找准 8 个薄弱环节,对应提出加强协同协作协调的 21 项具体措施。这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治理迈入了统筹全链条、全周期、全要素的新阶段。
在法律制度层面,2025 年 9 月 12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 202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此次修法主要涉及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注册管理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监管部门的执法理念也在发生深刻转变。公安机关坚持对食品安全犯罪 "零容忍",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作为 "昆仑" 专项工作重点,构建全链条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新机制。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2021 年至 2024 年三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4936 件 8593 人,起诉 18566 件 35015 人。
2.2 食品行业刑事犯罪总体态势
从犯罪类型分布看,当前食品行业刑事犯罪呈现多元化特征。"十四五" 期间,公安机关针对非法制售特供酒违法犯罪问题,组织开展 "净风" 专项行动,侦破 "特供酒" 刑事案件 540 余起,涉案金额 37 亿元;强力推进肉制品犯罪集中打击整治,2024 年破获刑事案件 3700 起;依法严打食品 "两超一非"(超限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危害校园食品安全等犯罪,侦破相关案件 5300 余起。
从犯罪主体看,食品行业刑事犯罪涉及产业链各环节的市场主体。既有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因质量管控不善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也有中小型生产商因合规意识薄弱导致的违法犯罪,还有餐饮企业、添加剂制造商等因经营不规范触犯刑律的案例。
从处罚力度看,司法机关严格落实 "四个最严" 要求,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坚决依法从重判处,同时注重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依法宣告禁止令,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
2.3 相关法律法规演变轨迹
中国食品行业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情节进行了修改,增加了 "其他严重情节" 的规定,提高了处罚力度。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农药、兽药非法添加违法犯罪突出的情况,增加规定了 "生产、销售添加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的内容。
2024 年 8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进一步完善了食品药品领域的民事责任追究机制。
在环境保护领域,《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由原有的两档法定刑调整为三档,并修改完善了升档量刑的标准。《刑法修正案(十二)》则明确对于在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从重处罚。
这些法律法规的演变表明,国家对食品行业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法网日益严密,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持续上升。
3. 不同类型食品企业刑事风险
3.1 大型食品加工企业
大型食品加工企业作为食品行业的主力军,其刑事风险主要集中在规模化生产中的质量管控漏洞、供应链风险传导、品牌保护等方面。
从质量管控角度看,大型企业由于生产规模大、产品线多、涉及环节复杂,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往往影响面广、社会危害大。三鹿奶粉案就是典型例证,该案件中涉案人员明知原奶含三聚氰胺,客观上用该原奶生产奶粉,造成 3 万多婴幼儿患病的严重后果,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三鹿集团判处罚金 49200 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供应链风险是大型企业面临的另一重要风险。2025 年 11 月,金龙鱼下属子公司益海 (广州) 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因合同诈骗罪被一审判决罚金 100 万元,虽然公司表示不认可判决并已上诉,但这一案例反映出大型企业在供应链管理中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
在品牌保护方面,大型企业的知名商标容易成为假冒对象。2024 年 8 月,陕西省西安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制售假冒知名食品企业商标的红枣制品案,涉案金额 1500 余万元。这类案件不仅损害企业品牌形象,也可能因企业维权不当引发其他法律风险。
大型企业还面临合规体系建设的挑战。绝味食品因收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刑事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从 "绝味食品" 变为 "ST 绝味",这一事件凸显了大型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重要性。
3.2 中小型食品生产商
中小型食品生产商由于规模小、资金有限、管理不规范等特点,面临的刑事风险呈现出与大型企业不同的特征。
首先是生产条件简陋带来的风险。许多中小型企业存在原料管控不严、加工环境简陋、添加剂使用不规范等问题,甚至出现来历不明原料加工、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在吉林市,农村地区占比广、小作坊分布散,部分作坊存在的这些问题直接威胁公众健康。
其次是合规意识薄弱。中小型企业往往缺乏专业的法务人员和合规管理体系,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深,容易因 "不懂法而犯法"。例如,湖南多人制售 "毒馒头" 案中,郎某等 7 人因制售含有甜蜜素的 51 万个馒头,被处以二年六个月至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第三是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导致的侥幸心理。一些中小型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在原料采购、生产工艺等方面偷工减料,容易触犯相关法律。2025 年 4 月,亳州市蒙城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查处一起食品加工企业涉嫌走私冻肉案,现场查扣涉嫌走私冻肉 1629 箱,总重量 22 吨,涉案货值 75 万元。
监管部门对中小型企业的监管也面临挑战。在市场监管执法领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因规模小、分布散、业态复杂,一直是监管的重点与难点。这种监管困境一方面给了不法企业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合规企业的经营压力。
3.3 餐饮企业
餐饮企业作为直接面向消费者的终端环节,其刑事风险主要集中在食材采购、储存加工、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
食材采购环节风险突出。餐饮企业如果采购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原料,很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2025 年 9 月,某餐饮老板在瘦肉中添加硼砂被广州黄埔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餐饮企业的高发违法行为。2021 年 4 月,某小学供餐饭店负责人侯某明知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存储、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仍在给小学供餐的排骨中添加亚硝酸盐,造成 56 名学生食物中毒,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从业人员管理不善也会带来刑事风险。2025 年 12 月,上海某餐饮公司销售总监季某利用职务便利,以放任漏单、货物出库后删除订单、安排订单重复出库的方式侵占公司产品,转卖给客户牟利共计 60 万余元,被法院判处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网络餐饮服务的兴起给餐饮企业带来了新的风险挑战。一些餐饮企业通过外卖平台销售食品,但在食品制作、配送过程中存在卫生不达标、使用不合格原料等问题。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在 2025 年 11 月公布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中,就包括多起网络餐饮违法行为。
3.4 食品添加剂制造商
食品添加剂制造商作为食品产业链的重要环节,其产品质量直接影响下游食品企业的安全。这类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主要集中在产品质量、标签标识、使用范围合规等方面。
超范围、超限量生产食品添加剂是最常见的违法行为。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维禄为提高销量,在明知蒸煮类糕点使用 "柠檬黄" 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情况下,仍安排工人大量生产添加 "柠檬黄" 的玉米馒头。
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也是重要风险点。上海蒙凯化工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进行生产、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 44.73 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标签标识问题不容忽视。一些添加剂制造商在产品标签上虚假标注成分、夸大功效,或者隐瞒重要信息,这些行为不仅可能构成民事欺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
与下游企业合谋生产含有非法添加物的产品更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明确表示,要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与下游食品企业合谋生产含有非法添加物的产品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各类违法主体。
2024 年,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重点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及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检查。随着新国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的全面实施,食品添加剂制造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4. 重点刑事法律风险领域深度分析
4.1 食品安全犯罪
4.1.1 主要罪名构成与立案标准
食品安全犯罪是食品行业最核心的刑事风险领域,主要涉及三个罪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 143 条)要求食品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才能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 144 条)则指向食品安全的过程性评价 —— 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就可以认定成立该罪,即便从成品中检测不出毒害物,甚至行为人可以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两罪的量刑标准存在明显差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起刑点更高,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1.2 高发行为模式分析
通过对近期案例的分析,食品安全犯罪呈现出以下高发行为模式:
一是 "两超一非" 问题突出。超限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是当前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形式。2024 年至 2025 年,多地查处的案例显示,一些企业为了改善食品外观、延长保质期、增加口感等目的,违法使用添加剂。例如,广州某餐饮店老板在瘦肉中添加硼砂被判刑,甘肃某幼儿园违规使用含铅添加剂致部分幼儿血铅异常。
二是假冒伪劣问题严重。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采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手段生产销售食品。2025 年 12 月,某地查处一起食用植物油掺假掺杂案例,当事人在生产的标称为 "纯正菜籽油" 和 "一级大豆油" 的单一品种油品中分别掺入棉籽油,违法所得 2480.38 万元。
三是涉及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犯罪增多。针对婴幼儿、学生等特殊群体的食品安全犯罪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司法解释明确将 "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销售的" 作为加重处罚情节。
四是新型犯罪手段不断涌现。随着网络销售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同时,一些企业通过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检验报告等手段掩盖食品质量问题。
4.1.3 量刑趋势与处罚特点
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呈现以下趋势:
处罚力度持续加大。司法机关严格落实 "四个最严" 要求,对食品安全犯罪依法从严惩处。2025 年 11 月,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蔡某某等 26 人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一千元不等。
财产刑适用更加严厉。法院注重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江苏某案中,孙某结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罚金达销售金额两倍以上。
从业禁止措施广泛应用。对于食品安全犯罪,法院普遍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鄂州某案中,主犯崔某胜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150 万元,同时被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经营行业。
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步完善。2024 年 8 月 22 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计算标准,进一步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4.2 环境污染犯罪
4.2.1 食品生产中的环境犯罪类型
随着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食品企业因环境污染面临的刑事风险日益突出。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不当,都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严重污染环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食品企业常见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包括:违法排放生产废水,特别是屠宰企业的废水含有大量有机物和病原体;违规处置固体废物,如食品加工产生的废料、包装材料等;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如锅炉废气、油烟等;篡改或伪造环境监测数据,试图逃避监管。
2024 年,菏泽市某食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因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这一案例表明,即使是相对轻微的环境污染行为,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4.2.2 环保执法趋严态势
近年来,环境保护执法呈现明显的趋严态势,食品企业面临的环保合规要求不断提高。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污染环境罪由原有的两档法定刑调整为三档,分别为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进一步提高了处罚力度。
执法部门对环境污染零容忍。2025 年 3 月,绵阳市涪城生态环境局查处一起食品加工作坊使用酸性橙 Ⅱ 号工业染料进行食品染色,并将使用后的废染料通过下水道直接排放的案件。根据专家咨询意见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 年版)》,废酸性橙 Ⅱ 号染料属于危险废物。
跨部门联动执法成为常态。公安机关与环保部门建立了更加紧密的协作机制,环保部门在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2024 年,天门市某食品公司因腌制原液及沉淀池废水溢出流入雨水管网,被处以罚款 10 万元,同时拟将该案移送至公安部门实施行政拘留。
智能化监管手段广泛应用。通过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执法部门能够实时掌握企业的排污情况,大大提高了发现违法行为的能力。福建馥华食品有限公司因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被查处的案例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4.2.3 企业环境合规要点
面对日益严格的环保要求,食品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环境合规体系:
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制定明确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环保责任,建立环保目标责任制。特别是要建立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和运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对于委托第三方处理的,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并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
建立环境监测和报告机制。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定期对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同时要建立环境事件报告机制,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加强员工环保培训。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合规意识。特别是要加强对环保设施操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企业应当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和损失。
4.3 知识产权犯罪
4.3.1 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食品行业最常见的知识产权犯罪类型。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该罪的立案标准包括: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食品行业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涉及知名品牌多。2025 年 4 月,无锡法院审理的假冒 "奥利奥" 饼干案中,三名被告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九万元不等。
二是犯罪手段多样化。不法分子不仅直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还通过模仿包装装潢、变更商标细微差别等手段试图规避法律制裁。乌苏劲爽酒业有限公司为规避商标侵权,设计出与 "乌苏啤酒" 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图,在罐体显著位置使用。
三是涉案金额不断攀升。2024 年 3 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上海吉许食品有限公司假冒 "六和" 商标案,查获侵权冷冻禽肉 18 吨,涉案金额累计 520 余万元。
四是网络销售成为重要渠道。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销售范围更广,监管难度更大。
4.3.2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食品行业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知识产权犯罪领域。根据最新的立案追诉标准,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年内因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食品行业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食品配方和制作工艺,如某种特色食品的独特配方;食品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客户名单、供应商信息等经营信息;研发数据、实验报告等技术信息。
煎饼果子配方属于商业秘密,随便转卖有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造成重大损失,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刑法》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保护措施;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加强对商业秘密载体的管理,如配方文档、工艺文件等;对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和定期培训;建立商业秘密泄露的应急响应机制。
4.3.3 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犯罪
除假冒注册商标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外,食品行业还可能涉及以下知识产权犯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此罪。2025 年 2 月,河北省广平县检察院办理的马某假冒 "某利" 商标案中,马某将购入的其他品牌的大包装白砂糖、赤砂糖按比例加入葡萄糖、水和糖色后分装到印有 "某利" 商标的小包装袋内销售。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构成此罪。
虚假广告罪。在食品广告中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此罪。特别是在保健食品领域,一些企业夸大产品功效,虚假宣传,容易触犯此罪。
知识产权犯罪的预防需要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时申请注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对侵犯自身知识产权的行为及时维权;在采购、合作等商业活动中注意审查知识产权状况;建立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进行知识产权风险排查。
4.4 劳动用工犯罪
4.4.1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食品企业特别是餐饮企业面临的重要刑事风险。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该罪的立案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从近期案例看,餐饮企业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高发领域:
2025 年 3 月,上海淼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拖欠员工工资且法定代表人失联被曝光。
2025 年 4 月,邵阳十里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拖欠 6 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 59748 元,被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一些企业老板采取转移财产、隐匿行踪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北京一餐饮企业不仅拖欠员工 11.3 万元工资,甚至叫嚣 "保证你 10 年内拿不到钱"。
企业预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建立规范的工资支付制度,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遇到经营困难时及时与员工沟通,协商解决方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避免恶意欠薪;建立工资支付监督机制,定期自查;接到劳动监察部门指令后及时支付,避免升级为刑事案件。
4.4.2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犯罪
食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忽视安全生产,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属于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星星餐饮公司在装修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未开展安全培训,未制定拆旧方案,未配备防护设备,导致发生安全事故。
食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犯罪的预防措施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强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4.4.3 强迫劳动等其他用工犯罪
强迫劳动罪也是食品企业需要关注的刑事风险。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
企业强迫员工劳动的常见表现形式包括: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员工劳动,如锁闭厂房、限制外出等;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员工超时间、超强度劳动;克扣工资、罚款等经济手段强迫员工劳动;限制员工辞职自由,强迫其继续劳动。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食品企业还可能涉及雇用童工、侵犯员工人身权利等其他劳动用工犯罪。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员工合法权益,避免因用工问题引发刑事风险。
5. 近期典型案例分析
5.1 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特大制售假牛肉案
2025 年 12 月,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特大制售假牛肉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案中,被告人崔某胜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假牛肉制品,涉案金额巨大。
法院审理查明,崔某胜等人从 2022 年开始,在未取得相关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租赁厂房设立生产窝点,购买母猪肉、病死猪肉等原料,通过添加牛肉香精、色素等手段,将其加工成假冒牛肉制品对外销售。经鉴定,涉案假牛肉制品中检出多种违法添加物质。
该案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两个罪名。法院最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崔某胜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 万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经营行业;其他十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35 万元至 2 万元不等。
该案的启示意义在于:一是犯罪手段隐蔽,通过化学添加掩盖原料真相;二是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严重;三是处罚严厉,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四是适用从业禁止,从根本上防止再犯。
案例二:食品加工厂添加吗啡案
2025 年 11 月,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食品加工厂在紫苏酱中添加吗啡案震惊社会。该案中,某食品公司为提升产品口感,在生产的紫苏酱中非法添加吗啡成分。
经查明,该公司负责人石某芝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添加少量吗啡可以显著改善紫苏酱的口感,提高产品销量。从 2024 年 3 月开始,该公司在生产的多个批次紫苏酱中添加吗啡,涉案金额达 20 余万元。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产品异常,经送检发现含有吗啡成分。随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石某芝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芝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吗啡,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1.5 万元。
该案反映出的问题包括:一是企业法治意识淡薄,为追求经济效益不择手段;二是食品安全意识缺失,忽视消费者身体健康;三是监管部门主动发现能力有待提高;四是新型添加物质不断出现,监管难度加大。
5.2 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食品企业篡改监测数据案
2024 年,菏泽市某食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被追究刑事责任,成为食品行业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
菏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通过对在线监测数据异常线索数据分析发现,该公司氨氮数值连续三个月数值不变,数据有明显异常。但调取电监管管理平台与在线智慧平台,系统显示该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执法人员随即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通过技术手段篡改在线监测数据,使超标排放数据显示为达标;擅自停用污水处理设施,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放;伪造污水处理运行记录,掩盖违法事实。
经检测,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浓度严重超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案件被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作为该公司环保负责人,明知公司存在环境污染问题,仍然组织实施篡改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考虑到冯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法院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二:屠宰企业违法排污案
2024 年 1 月,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的某肉牛屠宰场违法排污案,展现了食品企业环境污染的复杂性和执法的难度。
经监测,该屠宰场排出废水中含有氨氮、CODcr、动植物油等污染物,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相关行政机关主要涉及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等两级不同监管部门,由于职责交叉,违法行为长期难以根治。
检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该屠宰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屠宰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屠宰废弃物随意堆放,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未建设符合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逃避监管,擅自改变排污方式。
由于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等问题,导致该屠宰场的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
最终,相关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屠宰场被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 42 万元。
该案的启示包括:一是需要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二是企业应当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三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四是需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防止违法行为反弹。
5.3 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假冒知名食品商标案
2024 年 8 月,陕西省西安市公安机关破获的制售假冒知名食品企业商标红枣制品案,充分展现了食品行业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知名食品企业的品牌影响力,生产销售假冒该品牌的红枣制品。公安机关根据权利人企业举报线索,经过周密侦查,在西安市某仓库内查获假冒红枣制品 1400 余箱,涉案金额 1500 余万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从 2023 年开始,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印刷厂家,定制假冒的食品包装袋、包装箱等,然后从批发市场购进普通红枣,进行简单包装后以知名品牌的名义对外销售。销售渠道主要包括网络电商平台、批发市场等。
该案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个罪名。犯罪嫌疑人李某、王某被抓获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该案反映出的知识产权犯罪特点:一是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二是利用网络平台销售,隐蔽性强;三是涉及多个环节,形成犯罪链条;四是侵犯知名品牌,损害企业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案例二: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2023 年,某知名火锅连锁企业起诉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成为食品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案例。
该案中,原告某火锅公司是一家全国知名的火锅连锁企业,拥有独特的火锅底料配方和制作工艺。被告张某曾担任该公司研发部经理,掌握公司核心商业秘密。
张某在离职后,利用其掌握的火锅底料配方,成立了一家新的火锅企业,并在短短一年内发展了多家加盟店。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使用的火锅底料配方与原告的核心配方存在高度相似性,且被告无法合理解释其配方的合法来源。同时,被告在原告处任职期间曾签署保密协议,明确承诺离职后不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00 万元,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开道歉。
该案的意义在于:一是明确了食品配方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二是强调了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三是加大了对商业秘密侵权的赔偿力度;四是为食品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司法支持。
5.4 案例启示与风险防控要点
通过对上述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提炼出以下风险防控要点:
第一,建立全链条合规管理体系。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每个环节都可能存在刑事风险。企业需要建立覆盖全产业链的风险防控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第二,强化质量安全意识。食品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企业应当将食品安全置于首要位置,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重视环境保护责任。随着环保要求的提高,企业必须同步提升环保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特别是要杜绝篡改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
第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既要防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也要保护好自身的知识产权。企业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时申请专利、商标等保护,同时对商业秘密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
第五,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避免因用工问题引发刑事风险。
第六,建立应急响应机制。企业应当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知识产权侵权应急预案等,一旦发生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第七,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很多刑事风险的发生与员工法律意识淡薄有关。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八,建立预警监测机制。通过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6. 食品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
6.1 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制度建设
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制度是预防刑事风险的基础保障。根据最新的合规管理要求,食品企业应当建立以下制度体系:
首先,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明确 "主要负责人" 全面统筹责任、"食品安全总监" 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置责任、"食品安全员" 日常检查责任。这种分级负责的体系能够确保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其次,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覆盖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等全环节风险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废水、废气、废渣处理要求;《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规范商标使用、商业秘密保护等;《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确保合规用工。
第三,建立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工作机制。将主体责任嵌入企业日常管理,使之成为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的行动自觉。每日进行常规检查,每周组织专项排查,每月召开调度会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制定应急预案。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知识产权侵权应对预案等。明确应急处置流程、责任人员、联系方式等,确保发生问题时能够快速响应。
第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或合规管理人员,定期对企业合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建立内部举报制度,鼓励员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6.2 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
有效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是防控刑事风险的关键环节。食品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
第一,建立风险清单。以生产工艺、原辅料特性、检验控制等实际生产条件为基础,科学评估风险发生概率、危害程度及潜在影响,梳理出覆盖全许可品种的通用基础风险清单。
第二,实施动态评估。风险评估不是一次性工作,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企业应当定期评估风险变化情况,特别是在法律法规更新、生产工艺改变、原料供应商变更等关键节点,及时调整风险评估结果。
第三,运用技术手段。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精准定位企业特有的刑事风险点。通过对历史数据、行业案例、监管动态等信息的分析,识别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四,开展专项评估。针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开展专项风险评估。例如,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进行专项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对环保设施运行进行专项评估,确保达标排放。
第五,建立风险分级管理机制。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将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对高风险事项重点关注,制定专门的防控措施。
6.3 内外部监督与预警体系
建立完善的监督与预警体系是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的重要保障:
内部监督方面:建立多层次的内部监督体系,包括管理层监督、部门间监督、员工监督等。特别是要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定期对企业合规情况进行审计。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确保监督工作有据可查。
外部监督对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监管要求和政策变化。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渠道,主动公开企业合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基于大数据的风险预警系统,通过设定预警指标,及时发现异常情况。例如,设定食品抽检合格率预警线,当合格率低于预警线时及时预警。建立预警响应机制,明确预警信息的传递流程和处置措施。
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快速响应团队,由企业高管、法务人员、技术专家等组成,负责应急处置。制定应急响应预案,明确不同等级事件的处置流程。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持续改进机制:建立问题整改跟踪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跟踪整改效果。定期召开风险防控会议,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防控措施。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合规工作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7. 食品行业刑事执法趋势与政策展望
7.1 未来 3-5 年执法发展方向
基于当前的政策导向和执法实践,可以预见未来 3-5 年食品行业刑事执法将呈现以下发展方向:
第一,全链条打击将成为常态。随着《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的深入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将更加严密。公安机关已经构建了全链条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新机制,统筹运用小集群、小区域、小专题打击模式,实施精准打击、深度打击、规模打击、联动打击。
第二,智能化监管手段广泛应用。各地正在积极推进 "互联网 + AI" 智慧监管模式。湖北省正式印发《湖北省 "互联网 + AI 明厨亮灶" 网上巡查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标志着食品安全监管迈入以 "数智赋能、预防为主" 的智慧监管新阶段。这种智能化监管能够实现 24 小时不间断监控,大大提高发现违法行为的能力。
第三,刑事合规激励机制逐步完善。随着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入推进,预计将建立更多的刑事合规激励机制。对于建立完善合规体系的企业,在法律适用上可能给予更多考量。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有望在食品行业得到推广应用。
第四,跨部门协同执法不断深化。公安、市场监管、环保、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协同执法将更加紧密。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案源线索交流机制和联动制度,提高刑事责任追究效率。
第五,国际合作执法将加强。随着食品贸易的全球化,跨国食品安全犯罪日益增多。未来将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食品安全犯罪。
7.2 数字化监管与智慧执法
数字化监管和智慧执法代表着食品行业监管的未来发展方向:
AI 技术深度应用:人工智能正将食品安全监管推向一个全新的阶段 —— 精准化、高效化与全链条化。AI 技术可以用于食品质量检测、风险预警、违法行为识别等多个方面。例如,通过图像识别技术可以自动识别食品包装上的违规标识。
区块链追溯技术:区块链技术在食品安全追溯中的应用将更加广泛。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程可追溯,一旦发生问题能够快速定位源头。物流区与生产区间建议设 15 米防护带,同时预留用于食品溯源的区块链追溯系统接口。
大数据分析平台:建立食品安全大数据分析平台,整合各类监管数据、企业数据、消费数据等,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发现潜在风险和违法线索。广西探索推行 "人工智能 + 风险防范 + 数字化监管" 新模式,构建畜禽产品从屠宰检疫到市场销售的全链条信息一码追溯机制。
移动执法系统:执法人员将更多使用移动执法终端,实现现场检查、证据采集、违法处置的全流程数字化。这不仅提高了执法效率,也确保了执法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社会共治平台:建立政府、企业、消费者、媒体等多方参与的社会共治平台。消费者可以通过手机 APP 举报食品安全问题,企业可以通过平台提交合规信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格局。
7.3 企业合规投入优先级建议
面对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和不断上升的刑事风险,食品企业应当合理配置资源,将合规投入放在优先位置:
第一优先级:建立基础合规体系。包括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基础制度。这是企业合规的根基,必须首先建立完善。特别是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二优先级:技术改造和升级。随着新的国家标准实施,企业需要进行相应的技术改造。例如,GB 14881-2025《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将于 2026 年 9 月实施,企业需要在此之前完成厂房改造、制度更新及人员培训。
第三优先级:数字化建设投入。包括建设数字化生产管理系统、质量追溯系统、环保监测系统等。这不仅是监管要求,也是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特别是要配备专业的数据合规人员,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数据合规问题。
第四优先级: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专业能力。特别是要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环保管理人员等。
第五优先级:合规评估和持续改进。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合规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建立合规绩效评估机制,将合规表现纳入员工考核体系。
从成本效益角度看,虽然合规投入在短期内需要一定成本,但从长期来看,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避免因刑事犯罪而遭受更大的损失。特别是在当前刑事合规领域从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转变的背景下,2024 年已建立刑事合规体系的民营企业,涉刑案件发生率平均降低 30%。
企业还应当关注政策优惠和激励措施。一些地方政府对建立完善合规体系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包括税收优惠、优先参与政府采购等。企业应当积极争取这些优惠政策,降低合规成本。
8. 结论与建议
8.1 主要发现总结
通过对中国食品行业刑事风险的全面研究,本报告得出以下主要发现:
第一,食品行业刑事风险整体呈上升趋势。2024 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1.2 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 1.8 万名,案件数量和涉案人员持续处于高位。这反映出食品行业刑事风险防控的严峻性和复杂性。
第二,不同类型企业面临差异化风险。大型企业主要面临规模化生产中的系统性风险和品牌保护风险;中小企业更多面临基础合规管理薄弱的风险;餐饮企业重点关注食材安全和用工合规;添加剂制造商则需要特别注意产品质量和使用范围合规。
第三,四大风险领域各有特点。食品安全犯罪仍是最主要的风险,"两超一非" 问题突出;环境污染犯罪随着环保要求提高而快速上升;知识产权犯罪呈现高发态势,特别是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劳动用工犯罪在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中较为常见。
第四,执法环境日趋严格。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处罚力度持续加大,智能化监管手段广泛应用,跨部门协同执法不断深化。企业面临的合规要求越来越高,违法成本不断上升。
第五,合规投入产出比显著。建立完善合规体系的企业,涉刑案件发生率明显降低。刑事合规不仅能够降低企业风险,还能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8.2 企业合规管理建议
基于研究发现,本报告为食品企业提出以下合规管理建议:
第一,树立全面合规理念。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合规管理,将合规融入企业发展战略。建立 "合规创造价值" 的企业文化,让合规成为全体员工的自觉行动。
第二,构建系统性合规体系。建立覆盖全产业链、全业务流程的合规管理体系。重点关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四大风险领域,制定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第三,强化科技赋能。充分利用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建设质量追溯系统、环保监测系统、合规管理信息系统等,提高合规管理的效率和精准度。
第四,加强人员能力建设。建立分层分类的培训体系,确保不同岗位人员掌握相应的合规知识和技能。特别是要加强对新员工、转岗员工的培训,做到全员合规。
第五,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合规管理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变化、业务发展需要、风险评估结果等及时调整。建立定期评估和持续改进机制,确保合规体系的有效性。
第六,注重外部合作。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及时了解政策动向。与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合作,学习最佳实践。必要时聘请专业法律顾问,获得专业指导。
第七,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响应团队,确保发生问题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第八,将合规纳入考核体系。建立合规绩效评估机制,将合规表现与员工晋升、薪酬等挂钩,形成正向激励。同时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起到警示作用。
8.3 风险防控培训重点
针对企业不同层级人员,本报告建议开展差异化的风险防控培训:
高层管理人员培训重点:宏观政策解读,了解国家食品安全战略、最新法律法规;刑事风险意识培养,认识刑事风险对企业和个人的严重后果;合规体系建设指导,掌握如何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危机应对能力提升,学会在发生风险时的正确应对。
中层管理人员培训重点:部门合规职责明确,清楚本部门在合规管理中的职责;风险识别技能培训,掌握识别本部门业务中的刑事风险;管理技能提升,学会将合规要求融入日常管理;团队建设指导,提高带领团队合规经营的能力。
一线员工培训重点:岗位合规要求,明确本岗位的合规要求和操作规范;风险点识别,了解工作中的风险点和防范措施;操作技能培训,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避免违规;案例警示教育,通过案例了解违规的严重后果。
新员工入职培训:企业合规文化介绍,了解企业的合规理念和要求;基础制度培训,掌握企业的基本规章制度;岗位风险告知,明确所在岗位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合规承诺签订,签署合规承诺书。
专项培训重点:根据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开展专项培训。例如,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前的宣贯培训,环保督查前的环保合规培训等。
培训方式建议: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培训的覆盖面和灵活性;运用案例教学、情景模拟等互动式培训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定期开展培训效果评估,及时调整培训内容和方式;建立培训档案,确保培训的可追溯性。
总之,在当前食品安全监管日益严格的大背景下,食品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刑事风险防控,将合规管理提升到战略高度,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持续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在依法经营的轨道上实现可持续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守护好人民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也才能确保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
食品行业合规课题组
组长: 朱崇坤
副组长: 李国强
成员: 王自香 马红雪 樊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