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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忠: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发布:2023-02-21 16:51:09 作者:商事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陈洪忠  
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指自案件侦查完毕移交到检察院公诉机关开始,至起诉到法院为止。在我数十年的刑事辩护经历中,尤其是近二十年担任律协有关刑辩专业负责人与检察院有无数次的交流合作,经验证明,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非常重要,可以起到及时出罪、减少羁押,以及提高日后庭审辩护效果等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是对手,在审查起诉阶段却可谓是合作者,检察院对律师发挥作用大都非常欢迎,我曾一篇《辩护律师喜欢什么样的公诉人》被刊载在正义网的首页,最高检2009年在山西举办的侦控一体化改革研讨会上,我也是唯一被邀请的刑辩律师代表并成为会场内最大“亮点”……检律合作往往很愉快,促进了诉讼权利的有效保护。虽然审查起诉历时没有法院审理期间长,但是检察院的权力相对较大,刑辩的专业成就相对容易彰显。
一、审查起诉阶段是无罪辩护的最佳时机
在审查起诉阶段,刑辩律师要第一时间充分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确定基本辩护方向。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无罪,或者发现证据不足,辩护律师就需要提出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从某种角度看,目前在检察院阶段的无罪辩护成功率要高出法院无罪判决率的数十倍,环节把握非常重要。
有的律师不熟悉不起诉制度的法律规定,都是等到法庭上去做无罪辩护,公诉人往往是检察院业务能力相对最强的检察官,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无视公诉人的核心地位,他们会在法庭上全力追求公诉的效果,而法官在检察院的监督下也不敢轻易采纳无罪辩护意见,往往就错过了先前的最佳时机。
二、审查起诉是收集辩护证据的最好阶段
侦查活动是秘密进行的,当事人往往又因不懂法难以将侦查方向等信息有效传递给辩护律师,更不能指望侦查机关告知案情,对辩护律师来说,侦查阶段似黎明前的黑暗,辩护只能局限在程序方面,如取保、会见和收集客观证据等,帮助辩护的作用非常有限。而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需要向辩护律师开示全部证据,如果有利于辩护的证据不足,那就需要及时提交退回补充侦查收集证据或者重新鉴定的辩护意见。如果明明知道证据存在问题还等案件起诉到法院再说,那一般情况下就被动了。当然,辩护律师自己也应当开足马力依法调查取证,尽管取证具有一定的风险,但如果不能承担这样的风险也就不要做刑辩律师了。
法律还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虽然每次退补都有可能造成未判羁押状态的延长,可能造成当事人家属的不理解,但这却有可能在延长5个月后出罪了,非常有必要积极尝试。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能少
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同于变更强制措施或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之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辩护律师不要向侦查机关(包括之后的法院)或检察院的批捕、公诉部门去申请,而应直接将申请材料递交给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书面答复意见。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依法启动一个检察院专职部门的专门程序来监督公诉活动,目标又是瞄准事关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诉讼权利的保护,可见,羁押必要性审查是结束当事人羁押状态的非常必要的辩护工作。但是,我们在考核刑辩律师业务能力时发现,许多以刑事辩护为业务领域的律师还不掌握这一辩护能力,有的律师知道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却没有实践过甚至不知道向谁提交申请,这很不应该。
四、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企业合规整改是新突破
企业合规是未来社会治理的发展方向。目前,为促进企业规范经营,保持社会经济稳定持续发展,2022年4月,最高检会同全国工商联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改革试点。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无论是中小微企业还是上市公司,只要涉案企业认罪认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自愿适用的,都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进行企业合规整改。从检察机关三年来组织的试点情况看,申请企业合规整改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出罪的最有效途径之一,辩护律师不仅要有能力启动合规整改程序,更要学会组建合规顾问团队,完成企业的浴火重生。
合规不起诉是新事物,目前除了试点检察院以外的实务部门和法学专家学者,反对者仍占多数,阻力不小。刑辩律师应当积极充电积累,勇于开拓进取,努力把每一个企业合规试点案件都打造成社会法治文明进步的灯塔,进而助力企业造福社会和走向更大辉煌。
五、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要与庭审辩护协同,做好铺垫
即使证据链条存在明显问题,律师的辩护技能也发挥得很优秀,但由于有的检察官魄力不够或者责任心不强,不起诉的途径多有不畅,绝大部分案件仍然要公诉到法院。
没有律师的充分辩护,庭审实质化就难以谈起,而从审查起诉阶段就深入研究案情积极辩护的律师,可以为庭审辩护打造一个坚实基础。同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与庭审辩护重点不尽相同,一定要与庭审辩护搞好协同、相得益彰,做好铺垫,如有行刑衔接事实的先后辩护重点分配,如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等的辩护意见,都是庭审量刑辩护的内容,一般不必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辩护。
总而言之,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向检察院递交辩护人手续,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三项工作只是律师尽职的最低标准。但是,对专业辩护的素质要求其实是很高的,辩护律师一定要熟练且高标准掌握各种辩护技能,充分重视审查起诉这一辩护的黄金阶段,对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你更会成为检察官心目中的最棒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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