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2-11-28 14:58:49 作者:裘卫国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王某嘉得知其姨父徐某志能通过时任鸡西市鸡冠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范某某(另案处理)和鸡西市鸡冠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主任刘某某(另案处理)的关系为其表哥徐某某办牙镶复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事后,请托徐定志帮她也办一个牙镶复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给予徐定志人民币14万元,让其疏通关系。
2016年4月19日,徐某志之妻李某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予刘某某人民币20万元(其中包括王某嘉转账的人民币14万元和为其子徐某某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贿款6万元),后范某某安排鸡冠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负责人陈某(另案处理)为徐某某和王某嘉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是由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法,许可证下发后,徐某某牙镶复所营业一段时间后关闭,王某嘉牙镶复所自始至终未营业。后徐某志、李某莲向刘某某要回了办证款项人民币14万元返还给了王某嘉。被告人王某嘉行贿款人民币14万元,其中本人财物人民币2万元,其父母帮助筹借人民币12万元。
【法院裁判要旨】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王某嘉在检察机关刑事立案前均主动交待其行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王某嘉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无前科劣迹。综上,对被告人王某嘉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某嘉行贿的犯罪事实正确,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嘉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嘉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人民币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评析意见】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行贿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行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不可收买性。行贿罪的客观方面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案中,王某嘉明知其不具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律规定条件情况下,通过给予鸡西市鸡冠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范某某和鸡西市鸡冠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主任刘某某财物方式,违反法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行贿罪正确。
行贿罪的犯罪构成中,虽然需要行贿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是“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以及事后要回财物并不影响行贿罪既遂的认定。行贿罪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交付了财物为既遂标准。本案中,王某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通过徐某志、李某莲给予国家工作人员14万元后,即符合行贿罪既遂的标准,构成行贿罪。虽然其后,徐某志、李某莲向刘某某要回了办证款项人民币14万元返还给了王目嘉,但是这一情节并不影响王某嘉行为构成行贿罪。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王某嘉行为构成行贿罪,并按照行贿罪既遂情节进行处罚正确。
撰写人: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
裘卫国 律师
附:
案例来源:
1. 审理法院: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2. 案号:(2017)黑0305刑初7号
3.网址链接,元典智库:
https://ydzk.chineselaw.com/caseDetail/case/09130dc18963c38dae9a039f4129ab36?_t=1669617765071&callType=web_s&caseNum=0&toParagraph=&title=%E5%BE%90%E5%AE%9A%E5%BF%97%E3%80%81%E6%9D%8E%E5%87%A4%E8%8E%B2%E3%80%81%E7%8E%8B%E7%9B%AE%E5%98%89%E8%A1%8C%E8%B4%BF%E7%BD%AA%E5%88%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相关推荐
关注企业法治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