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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老号“雷允上”商标由上海雷允上公司和苏州雷允上公司共有
发布:2020-07-26 11:13:05 作者: 孙敏  

在大家的普通认知里,一个商标只有一个权利人,大家有没有注意到,有的商标却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共有,多个企业共同拥有一个商标的情况,有的是由于历史沿革和企业发展不可避免地产生的,有的是由企业签订共存协议产生的。

雷允上是中国著名药堂之一,始创于1734年清朝雍正年间,2011年被商务部评为“中华老字号”,原告苏州雷允上公司与第三人上海雷允上公司都与雷允上存在历史渊源。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上海公司的申请,无效了苏州公司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项目上的“雷允上”商标,苏州公司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诉讼,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现有市场格局的形成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导致的善意共存,故法院判令被告原国家商评委撤销前述被诉裁定并重新作出。

     《商标法》第59条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即允许基于商标先用权而产生的商标共存。

     《商标评审规则》第8条规定:“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或者经调解以书面方式达成和解”。即允许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私权,自行达成和解。

    笔者认为,因历史发展、企业发展合并分离导致不可避免的商标共存,是为了保护商家的权利和品牌沿革,是一种合理行为。但商标权毕竟是一种私权,商标一旦进入流通领域,就会面对消费者面对市场,如果司法机关不加甄别地认可商标共存,势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使得消费者错误判断某种商标与商家的连接。应尽量避免商标共存,商标共存只能是为了解决某一个别问题一时的手段,而不应该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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