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福记公司在第29类申请注册了第13705835号“聖福記及图”商标,徐福记公司认为“聖福記及图”商标与“徐福記及图”商标构成近似,于 2018年3月21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商评委作出裁定,对“聖福記及图”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请看下商标对比情况:
圣福记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聖福記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较为相近,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商品来源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违反了《商标法》规定,驳回圣福记公司的诉讼请求。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个人观点,单纯从两个商标的文字、读音、图案来看,两个商标还是有一定区别,法院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决,更多是考虑了“徐福记”商标的知名度,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关联想象,由此扩大了对“徐福记”商标保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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