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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浙江温岭槽罐车爆炸事故涉嫌罪名初步法律分析
发布:2020-07-26 10:56:04 作者: 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裘卫国  

根据新华社消息,6月13日16时40分左右,位于G15沈海高速温岭市大溪镇良山村附近高速公路上,一辆液化石油气槽罐车发生爆炸,牌照为浙CM9535(属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引发周边民房及厂房倒塌。截至目前6月14日10时18分,事故已造成19人遇难,171人住院治疗,其中危重伤员24人。

笔者通过启信宝网站对肇事车辆所属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查询知悉,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5日;注册资本59.5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叶岩福;股东为五家法人企业,分别为:瑞安市中源液化气有限公司、瑞安市鑫龙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瑞安市液化气公司 、瑞安市燃料公司、瑞安市仙马液化气有限公司。经营项目为: 危品货运(凭许可证经营);汽车信息咨询服务;代办汽车上牌、年审手续服务;汽车租赁服务。

根据启信宝网站资料显示,2016年3月17至2018年9月13日期间,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十次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其进行了多次行政处罚。

此次事故具体原因,尚需政府组成调查组进一步调查。根据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况,本次事故为,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浙CM9535槽罐车,运输石油液化气途经G15沈海高速温岭市大溪镇良山村附近高速公路途中,发生暴炸,此次事故已经造成19人遇难,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笔者认为次事故相关责任人行为的可能涉嫌的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品肇事罪等罪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笔者认为应当以“危险品肇事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具体分析意见如下:

  1. 一.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人员,包括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此次事故,发生在G15沈海高速温岭市大溪镇良山村附近高速公路上,若根据此后调查组查明的事实,证明此次事故驾驶员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则该驾驶员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另外,如果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主管人员、肇事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存在指使、强令驾驶员违章驾驶行为,其行为也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如果本次事故中,驾驶员已经遇难,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1.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13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属于从事危险品运输的企业,此次事故发生在该企业生产、作业工程中,若根据此后调查组查明的事实,证明此次事故中,该公司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行为,则上述人员行为也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危险物品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136条规定,危险物品肇事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犯危险品肇事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对于该罪的犯罪主体存在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的争论,笔者认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包括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也包括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造成发生重大事故的其他人员。

此次事故中,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CM9535槽罐车,运输的货物为液化石油气,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规定,该货物危险类别为2.1项,既系易燃气体,属于危险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对该危险货物进行运输,若根据此后调查组查明的事实,证明此次事故中,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存在违反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行为,则上述人员行为也涉嫌构成危险品肇事罪。

四、法条竞合处理

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都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所规定的罪名,所保护的法益均为公共安全秩序,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主观要件均为过失,在一定情况下存在法条竞合情形。例如,此次重大事故中,若经过调查,相关责任人员行为,不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且违反了生产、作业中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同时该行为又属于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行为,则形成了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竞合。

前述三个罪名的法定刑期基本相等,因此处理法条竞合时不能按照“择一重罪,进行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理,应当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原则进行处理。交通肇事罪规定行为,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交通肇事行为,也包括其他不属于运输危险货物和不属于运输的交通肇事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即包括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也包括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其他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相对于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来看,危险物品肇事罪属于特别法条,因此,本次事故中,相关责任的行为应当按照危险物品肇事罪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官网显示,2020年2月27日,温州市交通运输局陈劼书记曾经率队前往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检查复工复产、返岗防控措施以及安全生产落实情况,谁知仅仅不足四个月,该公司就发生如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该企业生产中未贯彻“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未能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因此,相关危险物品生产、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企业或人员,应当以此次事故为警钟,及时开展危险物品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加强对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健全企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

                                                裘卫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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