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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会章程

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简称“企研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 Legal Governance and Development。
  第二条  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是北京市法学会下属的学术研究团体,本会的宗旨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团结和组织首都从事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的专家学者,开展理论联系实际的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为推动首都企业法治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促进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法学会领导,按照自身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的法学、法律工作者、企业界人士及相关领域专家,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构建企业发展与法治建设理论、经济发展理论和实务研究及操作的交流平台,为北京市的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服务。
  (三)组织会员对我国企业法治与发展建设中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组织会员深入我国经济建设实际调查研究,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交流。
  (四)配合或参与政府有关部门的经济立法研究和企业法制与发展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和论证工作;参与企业法治与发展宣传活动,办好内部资料的交流,组织相关的图书编辑、出版工作。
  (五)开展研讨会、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实现学术研讨和企业实践相互结合,保持学术的开放性,为企业法治与发展的研究和进步提供智力支持,指导相关实践的进行。
  (六)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讲授企业法治与发展相关理论知识。
  (七)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赞成本会规则,有一定的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能力的我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及经济学、管理学工作者、企业界相关领域专家和其他从事法学法律工作的人士,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会一名以上理事推荐,经本会审查报北京市法学会批准备案,即为本会个人会员。凡赞成本会规则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法学法律工作的单位或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北京市法学会批准备案,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个人会员由北京市法学会颁发中国法学会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及相关研究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
  (三) 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规则,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及有关信息资料;
  (四)参加本会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八条  会员自愿退会时,应当书面申请并经本会同意,并报北京市法学会备案。会员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本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报北京市法学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本会常务理事会可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二、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助理并确定上述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组织规则;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会员出席始得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会员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
  一、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理事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理事通过后生效。
  二、理事会的职权: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增补或免除理事会成员;
  (四)聘请本会的名誉会长、顾问。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
  一、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
  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必要时,可增免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请理事会确认;
  (四)聘请本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五)决定授予名誉理事和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也可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者五名以上常务理事提议,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下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各领域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组成,具体人选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专家委员会是本会高级智囊团,指导和参与本会的学术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会长助理组成,负责决定本会重大活动、重要工作和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对外代表本会。会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必要时,主动修改本组织规则的程序;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领导组织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的工作;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制定本会工作细则;负责本会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办理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研究经费;
  二、社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本会变更或终止议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法学会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组织规则的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及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组织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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